失信懲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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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息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它的作用就是經濟手段和道德譴責手段並用,懲罰市場經濟活動中失信者,將有嚴重經濟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從市場主流中剔除出去。同時,使政策向誠實守信的企業和消費者傾斜,間接地降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獲取資本和技術的門檻。
失信懲罰機制的構建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徵信數據對信用專業機構開放;二是通過徵信資料庫介法公開信用調查結果;三是形成由全社會力量構成的市場聯防機制。
失信懲罰機制主要有5類:
1、由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性懲戒。
2、由政府專業監管部門做出的監管性懲戒。
這兩類懲戒都是由政府部門採取記錄、警告、處罰、取消市場準人、依法追究責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懲罰或制止違法違規或失信行為。
3、由金融、商業和社會服務機構做出的市場性懲戒。主要是對信用記錄好的企業和個人,給予優惠和便利,對信用記錄不好的企業和個人,給予嚴格限制。
4、通過信用信息廣泛傳播形成的社會性懲戒。主要是使對交易對方的失信轉化為對全社會的失信,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約。
5、由司法部門做出的司法性懲戒,主要是依法追究嚴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1、依托徵信資料庫,以市場方式處罰失信企業。
2、將交易雙方的矛後轉換為失信企業與全社會的矛後,以利於對失信行為企業進行實質性的打擊。
3、形成失信懲罰的社會震懾力,將企業的失信動機消滅在萌芽之中。對於已成為事實的失信行為,要在相當長的受罰期間內,使失信企業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加大企業失信的成本。
4、在對企業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同時,又具備對守信企業的獎勵功能。
5、懲戒的作用範圍覆蓋全社會。
6、信用專業機構是法律法規約束下的企業失信懲罰機制的主要執行者。
失信懲罰機制具有對任何經濟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懲罰的作用;失信懲罰機制還對潛在失信者產生震懾、警示作用,力求將失信的動機消滅在萌芽狀態中,對失信行為產生事先約束性。同時,失信懲罰機制還具備獎勵功能,獎勵誠實守信的商戶和消費者,從而起到對失信者及潛在失信者的示範作用。
失信懲罰機制具有主動出擊和覆蓋面廣的特征。失信懲罰機制對失信行為的打擊是主動的,它不對任何企業和個人打招呼,也不對失信者進行任何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在失信行為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就開始實施對其處罰。失信懲罰機制的覆蓋範圍很大,失信記錄在全國甚至全球範圍內傳播。
失信懲罰機制的功能[1]
失信懲罰機制首先要起到對任何經濟類型的失信行為進行懲罰的作用,懲罰是圍繞著經濟性質的處罰進行的,間接地對失信行為進行道德譴責。其次,失信懲罰機制具備獎勵功能,獎勵誠實守信的商戶和消費者,而且是實惠的獎勵,拉大市場對失信和守信的態度反差。從效果上看,失信懲罰機制以震懾作用為主,力求將失信的動機消滅在萌芽之中。對於形成事實的失信行為,其效果是要在相當長的受罰期間內,使失信企業不能進入市場經濟的主流,加大失信企業的經營成本,造成失信的個人生活不便。在達到上述效果的同時,失信懲罰機制的工作成本還要非常低,任何作為交易對方的企業和個人都能夠使用得起。因此,失信懲罰機制能夠發揮對信用交易市場秩序的維護作用,並通過實質性打擊和震懾方式減少市場上存在的各種失信行為,保障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用交易的成功率。
失信懲罰機制的作用範圍應該能覆蓋非常大的社區。企業資信調查服務一般要覆蓋到全球200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任何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至於個人信用調查服務,它至少應該覆蓋一個城市的全部人口,但覆蓋面應該以國家或聯盟的疆界為限比較合適。失信懲罰機制的作用應該是“無孔不入”地在社會上全面滲透,不僅方便地讓失信記錄在全國範圍內傳播(甚至是全球傳播),而且市場聯防措施也是在對應範圍內施行的。在社會信用制度健全的國家,如果一個人有了經濟失信記錄,就不能再申請信用卡、購物卡、購房貸款和任何信貸,甚至在申請租房、安裝電話、手機上網、銀行開戶時,也會遭到拒絕或提高相應的費用。由於失信懲罰機制對失信記錄的傳播功能,如果企業有違約失信行為出現,失信企業會遭到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的抵制,不能取得貸款,供應商不對其賒銷生產資料,甚至政府監管部門不允許營業執照得到年檢通過。
失信懲罰機制的工作內容[1]
失信懲罰機制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製作失信企業和個人的黑名單,並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戶傳播其交易對象的不良信用記錄。對於如何製作黑名單,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做法。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自然形成的徵信機制,在對失信記錄進行處理時,其做法是“基於事實,僅基於事實。”這種做法的優點是證據充分,沒有法律障礙,法理通順。但其缺點也是很明顯的,它將評價失信行為的“任務”推給了信用調查記錄的使用者,它的調查報告僅供使用者參考。是否與失信者交易,完全由信用記錄使用者自己判斷和決定。另外,政府的有關監管部門沒有辦法依據聯合徵信資料庫羅列的記錄做出簡單易行的判斷, 以便對失信者實施行政性處罰。很明顯,採用這種方法有兩個必備條件,一是作為信用記錄使用者的各類授信機構、政府部門、雇主、公用事業單位要相當成熟;二是當地的法律法規相當健全。而另一種做法則是,黑名單由有關政府部門或者聲譽卓著的徵信機構發佈,在一個失信企業或個人被登錄上黑名單之前,經過一系列的信息處理和信用評分過程,它力圖“科學”地解釋失信者被登錄到黑名單的理由。具有監管功能的政府部門和其它查詢者只需知道被列在黑名單上的企業或個人有足夠嚴重的失信行為,應該對它們採取聯防和處罰措施。後一種做法的缺點是加大了政府或徵信機構對聯合徵信資料庫的經營成本,也可能招來被處罰的失信者的報複。
依失信懲罰機制的工作方法而論,聯合徵信平臺的操作者會把所有企業的失信行為記錄下來,按照時間順序或額度進行排列,登錄在各企業徵信資料庫中,並製作出“黑名單”、“灰名單”和“紅名單”。其中,黑名單和紅名單會被登錄在多種“公示牌” 或專業網站上,易於傳播和用戶查詢。凡運作黑名單系統的政府部門或徵信機構,在其徵信資料庫中,也都應該科學地運行一個“灰名單”系統。灰名單系統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徵信資料庫中的“預警系統”,也是失信者向黑名單和信用修複系統轉化的過渡。灰名單系統將企業或個人的失信記錄進行分類和累計,在報警時對證據進行覆核。如果建立一個數學模型處理灰名單上的記錄,科學性和應用效果會更好。紅名單也可以通過一個數學模型進行解釋。為了政府監管部門的執法方便,在執行失信懲罰機制任務的徵信資料庫中,還可以設立“綠色通道”。“綠色通道”概念通常被用於政府建立企業徵信制度的工作中。對於在“綠色通道” 內的守信企業,政府經常給予“免檢放行”和“抽樣檢查”性質的處理,減少政府的工作量,減少處於“綠色通道” 範圍內企業的一些負擔,也起到對誠實守信行為的鼓勵作用。如近期北京市工商局開展的“北京守信企業公示活動”。
失信懲罰機制的實施[1]
失信懲罰機制必須具備可操作性,最重要的環節是允許運營聯合徵信平臺的機構能夠採集失信企業和個人的不良記錄,並通過各政府渠道和徵信機構,合法地將其公示給授信機構。
最常被採用的“黑名單” 方法,就是將企業或個人的失信記錄正確列人“黑名單”, 向全社會乃至全世界“公示”,將矛盾激化為失信方對全社會的矛盾。既然失信懲罰機制所組織的聯防會涉及到在市場上活動的所有授信機構,在操作上必須簡單易行,成本低廉。也就是說,市場要求製作“黑名單” 的徵信機構,向所有的授信機構提供多種渠道、方便、快捷、價格低廉的查詢。失信懲罰機制還生產“紅名單”,在紅名單上的企業多是長期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政府政策可以向被列在紅名單上的企業和個人傾斜,例如以財政補貼形式降低對這種企業的貸款利率以示獎勵。各類授信人也可以考慮給“紅名單”上的企業和個人以各種優惠和獎勵,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
不論誰製作和運營聯合徵信平臺,都應該取得有監管功能的政府部門的合作和指導。因此,由相應的政府部門來“公示”黑名單比較妥當,這樣做可以增強黑名單的權威性。任何徵信機構都有權力製作黑名單,但原則是基於事實,最好只記錄失信事件,不做任何分析和評價。
依我國的國情, 由於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尚未建立。我國信用管理體系中的懲罰機制必須由政府機構來執行。在目前階段,我國信用管理體系中懲罰機制的實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公安、法院、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可以將企業和公民個人各種違法犯罪記錄、民事訴訟記錄、欠貸款和信用卡惡意透支記錄、偷逃漏稅等記錄通過政府上網工程聯網後向全社會開放(確定一個期限),允許任何人查閱;
嚴禁失信人員擔任企業的管理人員,尤其是擔任企業董事長、董事、經理、會計,對失信企業給予工商年檢不合格的處罰;
建立失信企業名單,鼓勵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充分披露不講信用的人和事,讓輿論譴責不講信用者;
政府有關部門牽頭成立各行各業的同業協會,讓失信者自願接受同業協會對失信行為的處罰,主要是同業協會的全體成員一致拒絕與被處罰者進行合作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