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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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態(Financial Ec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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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態是指在外部環境中各金融機構利用自身調節機制不斷尋求平衡的一個動態過程。即是指金融業與其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之間,通過自身調節機制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
學術界對金融生態內涵的理解上主要有兩大類,即金融生態環境觀和金融生態系統觀。金融生態環境觀主要從金融外部運行機制或基礎條件等方面出發來探討改善金融生態的相關運作機理。如周小川(2005)認為,金融生態即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市場體系,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係等方面的內容。蘇寧(2005)認為,金融生態作為一種擬生比喻,不是指金融業內部的運作,而是借用生態學概念來比喻金融業運行的外部環境。而金融生態系統觀則認為,金融生態是一種開放複雜巨大的系統。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徐諾金(2005)就指出,金融生態是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密切聯繫、相互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與此同時,也有一部分學者致力於研究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上,甚至從個案出發得出了一些金融生態系統調節的重要結論,如2005年中國社會科 學院金融研究所傾力打造的《中國城市金融生態環境評價》報告。金融生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發展的一大關鍵詞。
金融生態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的特征:
第一,金融生態具有關聯性。如同自然生態中各個生態因數之間緊密關聯一樣,金融生態的各種要素之間也具有十分密切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首先表現為金融活動主體內部的相互關聯,就是說,資金供求者與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緊密聯繫及其相互交易,維持著金融系統的日常運轉。其次是金融活動主體與其外部環境之間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直接影響著金融生態系統的平衡狀況。
第二,金融生態具有適應性。在自然界中,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生存環境之間通過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生態平衡,一方面,外界環境條件的不同會引起生物形態構造、生理活動、化學成分、遺傳特性和地理分佈的差異;另一方面,生物為適應不同的環境條件也必須不斷調整自己。金融生態也是如此。由於各國的法律體制、經濟條件、社會特性、文化傳統等各種外部環境不同,必然會造成各國金融生態具有不同的印記。同時,為了適應各自特殊的外部環境,一國的金融活動主體也必須動態地調整自己的交易原則和交易策略。正因為如此,我們在發展金融時,絕不能簡單拷貝成熟市場的金融生態,而必須立足中國的實際,給出中國特殊市場條件下的金融發展模式。
第三,金融生態的各個因數之間具有相互依存性。在自然生態中,各種生物之間由於食物鏈的存在而處於相互依存的狀態,生物與其賴以生存的環境之間也存在依賴關係。金融生態也不例外。
金融生態的相互依存性表現在兩個主要方面:
一是金融活動主體之間的相互依存性,例如,資金供應者為資金需求者提供的融資為後者的生存和發展增加了動力來源;資金需求者又為資金供應者創造出運用多餘資金獲得收益的機會和渠道;資金供求雙方的融資也為金融中介機構提供了業務內容和利潤來源;金融機構的活動便利了資金供求雙方的資金調劑,促進著雙方資本運作規模的擴大和資本收益的提高。
二是金融發展對其外部環境的依存性,例如,沒有一個適宜的法律環境、健康的經濟環境、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寬鬆的政策環境,就必然會窒息金融主體的金融活動,阻礙金融的良性運行與發展。因此,營造金融主體之間以及金融與外部諸環境之間的和諧共榮關係是改善金融生態的核心所在。
第四,金融生態具有演進性。在人類產生以前,自然生態的平衡過程表現為各種生物之間以及各種生物與外界環境的自發性互動。當人類產生以後,自然生態的平衡則表現為人與自然(包括自然生物與自然環境)的互動,人類的行為既要受自然環境的影響,又影響著自然環境,在這種相互影響中便形成了自然生態的動態演化。金融生態的發展同樣呈現為不斷演進的動態過程。自從金融活動產生以後,金融主體就沿襲著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傳統、法理等不斷進行或發展著金融活動。這種自發的金融活動雖然通過系統內部的自調節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系統的平衡,但隨著經濟、社會中各種新生因素的出現,金融系統自調節功能的有效性逐漸遭到削弱,金融生態原有的平衡也隨之被打破,其表現便是金融主體之間、金融與外部環境之間關係的失衡以及由此不斷引發的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為規範金融關係和金融行為,防範金融風險和危機的發生,國家就需要制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著力營造適宜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以恢復金融生態的平衡。可見,金融生態的平衡實質上表現為從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動態演化過程,也是從過去的“自發”平衡到現代的“自為”平衡的過程,在現代金融生態的自為平衡過程中,政府作為金融管理者和調控者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金融生態制度環境,有四個制度框架方面的缺陷:
一是契約執行制度。如果在一個商業社會,簽了協議就要執行,如果不執行對方就要到法院強制執行,是一定能夠強制執行的。法院在沒有干預的情況下,獨立做出裁決,而且一定能強制執行,這種契約叫商業的契約,而不能有其他方面的解釋。
二是信用記錄與評價機構、制度機制。在北歐、歐洲有近一百年的歷史,一開始用鉛筆記錄,後來用電腦和網路。這方面我們發展比較晚,實名制的存款在前幾年才開始的。
三是破產及破產保護制度。我們很早就公佈企業的破產制度,但我們沒有進行制度化的建設。破產保護已經實際存在了,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存在。但是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制度化地規定下來,很容易形成各種道德風險,使一些借款人、借款企業讓人家感覺沒有底線。
四是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和抵押權的機制。我們雖然已經有民法通則,現在正在制定物權法。但是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我們又遇到了問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說抵押貸款的住房,如果借款人只有一處住房搬出去就要流落街頭,法院不強制執行。
改善金融生態是一個複雜的、長期的、系統的工程,不是靠哪個部門可以單獨完成的,需要多部門共同配合,其中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地方政府是不可忽視的兩個主體。人民銀行是金融生態建設的主倡者,也與各金融機構有著緊密的聯繫,在金融生態改善中發揮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地方政府在協調地方各部門的工作中具有優勢,也是金融生態環境改善的直接受益者,應該切實發揮主導作用。從總體上說,只有這兩個主體共同發揮作用,才能不斷改善各個區域的金融生態環境。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金融立法, 配套相應的金融政策
金融生態環境說到底,是法治環境,而其中重要的一環就是立法。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生態環境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以法律形式保證各種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穩定性和執行中的可預見性。以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機制為例, 目前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和配套的金融制度,來保證市場實現優勝劣汰功能。效率低的金融企業長期滯留於金融市場,並不斷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要改善這種狀況,應儘快推出金融企業破產法規,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安排, 以實現金融領域的新陳代謝,提高金融市場運行效率。
2.加強金融債權保護力度,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要建立政府、司法部門、銀行和企業之間的溝通機制,積極協調企業改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維護金融債權。司法部門要全面清理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情況,提高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結率和執結率,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公開製裁一批逃廢銀行債務的典型企業, 採取靈活多樣和切實有效的措施,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為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3.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人民銀行在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方面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第一,加快建設金融、工商、稅務、司法、電信等部門共同參與,面向企業和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信用體系。要加快開發個人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收集和整理個人信用信息的基礎數據, 並逐步接人由各相關部門提供的個人信用數據,逐步建成個人徵信體系。第二,配合地方政府通過建立信用社區、信用村培養社會誠信意識,以點帶面,逐步實現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以居委會、村委會為考核單位對社區、村範圍內企業和居民的信用狀況進行考核,根據社區(村)信用評價體系授予不同信用等級,運用市場力量給予信貸、保險等方面的優惠,利用示範效應引起社會共鳴。第三,利用各種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培養社會誠信意識。通過電臺、電視臺訪談,報紙開闢專欄,懸掛宣傳橫幅等方式並向社會廣泛宣傳, 以達到提高公眾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狀況的目的。
4.健全金融市場體系,完善金融機構的自調機制
金融生態能否得到改善不僅在於財政金融外部環境的改善,還取決於金融機構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傳導渠道和互動機制,也就是取決於金融機構對外部環境的敏感性和自我調節機制,其核心是利率形成機制。人民銀行應致力於建立統一健康的金融市場,使得金融市場上形成的價格信號能夠準確地反映整個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最終實現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培育金融市場主體。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最重要的是金融機構、企業和居民。二是大力培育金融市場體系,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金融衍生市場,建立透明高效、互連互通、運行安全的金融市場體系,並構築起金融市場多個子市場之間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互動機制,全面推進多層次金融市場發展。三是創新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需要發展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金融工具,發展不同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陛的金融工具,既要有原生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等,還需要各種衍生的金融工具,如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
5.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態監測指標體系
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如何,應有明確的評判依據及定性、定量標準。人民銀行應協同有關部門,儘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態監測指標體系,設定客觀、合理、科學的監測指標,以便準確、全面反映本地區金融生態狀況,及時發現問題,為有效改善金融生態提供決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