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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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授權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所屬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開展授信業務許可權的具體規定。這裡的信貸包括貸款、貼現、透支、保理、承兌、擔保、信用證、信貸證明等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內外授信業務。
信貸授權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直接授權,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對總部相關授信業務職能部門或直接管理的經營單位授予全部或部分信貸產品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的授信審批許可權。
2、轉授權,是指受權的經營單位在總部直接授權的許可權內,對本級行各有權審批人、相關授信業務職能部門和所轄分支機構轉授一定的授信審批許可權。根據貸款新規規定,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範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3、臨時授權,是指被授權者因故不能履行業務審批職責時,臨時將自己許可權範圍內的信貸審批許可權授予其他符合條件者代為行使,併到期自動收回。
信貸授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
1、授權適度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兼顧信貸風險控制和提高審批效率兩方面的要求,合理確定授權金額及行權方式,以實現集權與分權的平衡。實行轉授權的,在金額、種類和範圍上均不得大於原授權。
2、差別授權原則。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業績以及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實行有區別的授權。
3、動態調整原則。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業績、風險狀況、制度執行以及經濟形勢、信貸政策、業務總量、審批手段等方面的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授權。
4、權責一致原則。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超越授權,應視越權行為性質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主要負責人離開現職時,必須要有上級部門作出的離任審計報告。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貸款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信貸授權,原則上應根據其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的經濟環境、主要負責人的信貸從業經驗等因素,設置一定的權重,採用風險指標量化評定的方法合理確定。此外,在確定信貸授權時,還應適當考慮公司信貸、小企業信貸、個人信貸的業務特點。
1、信貸授權的載體
授權可以採用授權書、規章制度、部門職責、崗位職責等書面形式。其中,授權書比較規範、正式,也較為常用。
授權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授權人全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權人全稱和負責人姓名;授權範圍和許可權;關於轉授權的規定;授權書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對限制越權的規定;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授權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年。
2、信貸授權的形式
常用的授權形式有以下幾種。
(1)按受權人劃分,信貸授權可授予總部授信業務審批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或獨立授信審批人等。
(2)按授信品種劃分,可按風險高低進行授權,如對固定資產貸款、併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品種給予不同的許可權。
(3)按行業進行授權,根據銀行信貸行業投向政策,對不同的行業分別授予不同的許可權如對產能過剩行業、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應適當上收審批許可權。
(4)按客戶風險評級授權,根據銀行信用評級政策,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分別授予不同的許可權。
(5)按擔保方式授權。根據擔保對風險的緩釋作用,對採用不同擔保方式的授信業務分別授予不同的許可權,如對全額保證金業務、存單(國債)質押業務等分別給予不同的審批許可權。
信貸授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並有利於優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實現風險收益的最優化。集中管理是為了控制風險,合理授權則是為了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對內授權與對外授信密切相關。對內合理授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合格授信的前提和基礎。授信授權對於有效實行一級法人體制,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一管理與內部控制,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都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