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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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權(Education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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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產權[1]
教育產權是指國家或其他教育投資主體對投資形成的教育設施、教育設備及其他教育資源、教育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開放本國教育服務的背景下,教育主權是實現和保障教育產權的根本前提,教育產權是教育主權的重要內容。
教育產權的產生[2]
產權是一項有價值的權利,與使用資源或財產有關。資源與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源或物並非天然都是財產。例如,空氣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但是空氣不是財產。只有當資源稀缺之時,人們才有欲望去占有它。所謂“占有是人對物的有目的、排他的支配”,“占有的法律形式即表現為財產權”,“這樣的主體占有物或作為財產權載體之物,就成為現實的財產”所以,任何物要成為財產,需要有兩個條件:一是稀缺性;二是設置財產權。“正是這種主體排他的支配使用權或財產權,使物、對象成為財產。”
從詞義上看,“資源”是指“財產的來源”。資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一切有用和有價值的物都是資源。例如,美國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說:“資源是人們發現的有用和有價值的物質。”從狹義上講,資源指生產要素。例如,西方經濟學家赫帝認為,“資源與生產要素是同義語,是指使用於生產過程中的任何原動力。”還有從更廣泛意義上理解資源的,即李斌在探討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問題時提出的“總資源”概念,認為“總資源是構成社會、經濟、生態環境三大運行系統的基本要素的總和”。在資源概念上之所以存在上述各種不同的理解,是因為人們的研究領域和研究角度不同,或者說是人們所從事的活動的性質與範疇存在差別。概括起來講,所謂資源是使人們所從事的活動能夠繼續的各種條件的總和。對此,我們對教育資源下一定義:教育資源指教育活動賴以進行和繼續的各種條件的總和。
對於教育的各種條件,不但可以從資源的高度來認識,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到財產的高度來認識。只有把教育活動的各種條件看作財產,才會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使其發揮出最大、最好的效益來。教育資源特別是高等教育資源,顯然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在其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發生矛盾和衝突。為瞭解決衝突,合理利用教育資源,人們須加強產權意識、重視產權保護。關於教育產權保護,實質上是教育資源的配置和有效利用問題。正如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曾經指出的,人們長期以來已形成一種觀點,即無論你用什麼方法來研究教育,都不能用經濟尺度來衡量其價值。所以,在教育領域引入資源、財產和產權概念,必須剋服諸多傳統觀念的束縛。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但使教育適應了經濟尺度,而且更多的教育條件將成為資源、財產、產權、交易、價格等概念衡量的對象。這是因為資源、財產等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範疇。自然界中很多物品不是天然成為財產,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出現了稀缺性時才有可能成為財產。事實上越來越多的自然物已逐漸成為了財產。社會歷史已經證明,有越來越多的資源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成為稀缺性資源,教育領域就是如此,比如,學生的受教育權、大學的辦學權、教師的知識和技能等,原先並不當財產來看,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們事實上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資源和財產。
在高等教育還不為多數人所享用,其社會需求還比較小的情況下,這樣一種教育可以永遠地存在下去,而且往往是通過國家壟斷的方式提供的。因此,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部分人的特權。隨著社會民眾的教育需求不斷增大,特別是接受教育再不是一些人的特權,而是所有人的權利的時候,恐怕最富有的政府也會在這種需求面前感到力不從心。因此,優質的教育特別是優質的高等教育依然是一種社會稀缺資源。在這種情況下,經濟規律必然要作用於教育領域,高等教育資源配置及其效率提高問題將成為人們關註的焦點。而財產與教育產權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工具。
教育產權的特性[3]
一、商品性
民辦學校是依賴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產生髮展的,教育產權的商品性是它的天然屬性,也是其最基本的特性。教育產權是商品,就肯定要在市場中流動。不能交易的東西不是商品。所以,教育產權具有可轉移特點,可以在市場中出賣、轉讓、抵押、繼承、委托使用等。人為地否認這一特性,就會在根本上違背甚至於完全扭曲教育產權運行的基本規律。
二、利益性
教育產權既然有它天然的商品屬性,就必然有著強烈的附著利益,是貨幣或資本的特別體現形式。這一特性決定了教育產權存在變化的內在動力。反過來,如果教育產權不具有利益特性,它至多只能像空氣一樣,僅僅是經濟社會中的一個特別普通的存在。擁有教育產權者可以決定其運行過程是否要成為商品,是否要獲利、獲利多少,以及獲利形式如何等。我不想要它變成商品,不想它獲利(如李嘉誠捐資舉辦的汕頭大學),但並不等於它就沒有了商品性,也不等於它沒有了與產權依附著的利益。
三、稀缺性
經濟社會中具有利益特性的東西很多,但教育產權的特別價值卻在於它是現實市場經濟社會中一直都稀缺的東西。稀缺形成特別的供求過程,這一供求過程也就更加有利於它的流動並體現出其特別價值。我國不應該限制和淡化教育產權的這一特性,而應該充分利用這一特性,去挖掘它的生產力要素作用,加快教育的發展。
四、獨立性
“教育”的歸屬決定了它強烈的行業價值取向;而且,在市場中存在的稀缺資源,一定是“名花有主”的,教育產權的主體歸屬又同時決定了它特別的價值取向,並逐漸形成它的社會“物格”。這一個性也就決定了它的排他特點,即教育產權只能用於發展教育,而不是其他;當然此物他用也行,只不過你必須由此多付出N倍的代價而已。
五、權威性
教育產權的稀缺以及獨立歸屬,決定了它強烈的市場權威。在經濟領域中,企業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企業產權完全受制約於市場經濟規律。為了實現低成本高效益,以所擁有的大份額財產帶來的絕對權力來決斷企業價值取向和發展方向的“產權獨裁”,可以說是企業發展突出的、甚至是唯一的經營特征。教育產權是稀缺商品,且有著獨立的利益歸屬,它的市場權威也會同樣強烈。誰擁有絕對大份額的產權,誰就有絕對權力來決定學校的價值取向和發展方向。公辦學校的產權是國家的,政府說了算;民辦學校是非政府的,就不能由政府說了算。這也是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原則。人為地去消除教育產權的強烈的市場權威,不合適;但在舉辦和經營教育過程中,如何合理地去規制消除“產權獨裁”所可能產生的極端化的風險,又是一個制度安排的難點。
六、可變性
教育產權具有獨立的社會“物格”個性是不能改變的,但不是說它什麼也不能改變。事實上,在市場中,為了積極生存發展,它常常在變。它的價值可以隨條件的變化而升高或降低;它的主體A歸屬也可以更改為B或C,或D等,即教育產權可以出讓、融資、產權重組,甚至於減資縮股,或增資擴股。由此看到,教育產權的形式也可以在獨資和合資、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間互變。有怎樣的產權結構的變化,就有怎樣的制度。這是毫無疑義的。
七、可分解性
教育產權是對教育財產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關係的一個完整的權利,又是可以分割成不同層級、不同類別的一組權利。如果一個主體擁有特定財產的全部產權,那麼這些財產的產權是合一的,該主體對財產的產權是完整的。產權的分解或分離,就是原來掌握全部產權的主體把除所有權以外的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處分權等其他產權分離出去。產權的分解實際上是社會分工在產權經營管理或行使權利上的具體體現。至於是否分解,如何分解,在多大程度上分解,何時分解,不同權項的具體界限在哪裡等問題,儘管受制於多種因素,有多種方式,但從決策意義上看,它們都取決於原來的主體或所有者主體。經營權實際上就是對財產加以增值的支配、使用的權利,即人們圍繞財產運作而結成的權利關係。它僅僅是從產權中分離出去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目的一種權力。產權分解得越細化,對應於不同的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處分權、經營管理權等的制度就應越完善。合作者之間要分責、分權、分利、分風險;一個學校的經營管理也要有在不同的管理層級上分責、分權、分利、分風險的分解和制度安排。遺憾的是,現在有很多民辦學校,包括獨立學院、公校辦的民校,合作者之間都沒能做到這“四分”,有的只是分權、分利,根本談不上分責、分風險,有的甚至連分權、分利都沒做到。同樣在學校的經營管理層級上,分責、分權、分利、分風險的分解和制度安排也不夠或不合理。這些都是存在風險的運行制度缺失。
八、複合性
這是區別於企業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企業的產權一般僅僅表徵為對錢物的責任、權利、義務的指向。但教育產權除了表徵為對經濟(錢物)的責任、權利、義務的指向外,它產生的同時,還擔負了一定的政治(國家、政府、道德、法律等)、人(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經營管理者)、知識技能(教育內容)、時間(周期)和空間條件設置等要素的責任、權利、義務;而且也必須遵循一定的利益秩序。舉辦教育如果沒有豐足的經濟後盾,又不遵循經濟規律,不講成本,不顧其中各主體的各種經濟利益,那麼它將是少、慢、差、費的敗局行為。如果不遵循政治規律,不遵守國家政府法令,那麼學校將受到取締。如果不遵循教育規律,不對學生及教職員工的身心、道德和知識、素質成長負責,那麼它只能是“無人”的或“無教育”的行為。當然,教育產權的價值也必須受制約於時間周期的保證。如果選擇在5月、10月的學期中或寒暑假來進行產權交易,教育產權市值肯定是特別低的。而且,教育產權的價值也受到學校空間佈局的制約——學校空間佈局肯定不同於一個工廠或企業。同樣的資本投人,辦學校必須合乎教育工作與過程的需要,不是校園建築高、大、洋就好,而是首先要合適於教育。同樣,把一個校園賣給人辦企業,肯定是要大打折扣的。這就是複合性給我們的規律啟示。
九、公益性
這也是區別於企業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企業產權具有絕對排他的個性特點,而教育產權具有相對排他的個性特點。正因為如此,前文對教育產權不提“排他性”而強調“獨立性”。企業的“產權獨裁”,可以是企業發展唯一的經營特征,但民辦學校卻不行,因為它從出生那天起就具有“天然的”公益性。教育“天生的”公益性決不是用金錢能抹殺去的,它必須永遠都對國家、政府、學生、教師、管理者和投資者多個利益主體負責,而不是排斥他們。前面說到,民辦學校是非政府的,不能由政府說了算。但這並不是說,民辦學校可以不按國家的法令辦學。相反,從大量的民辦學校成功經驗來看,越能彰顯教育的社會公益性效益的學校,越受學生及家長、政府的歡迎;同時,它的中遠期經濟收益也越好。所以教育發展必然要受到政治、經濟、教育規律的共同制約。而且,學校還是一種非越成為其良好發展的重要力量,併成為教育產權的內在要素。所以“產權獨裁”可以是民辦學校初始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但卻不能成為其永久的特征。因為,“產權獨裁”特征體現在學校發展上,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人格”缺陷,它受教育規律制約,表現出的是一種“組織行為”的缺陷。作為民辦學校,誰越快完成從純經濟的“產權獨裁”向“團隊合作”制度的轉變,誰就能搶占先機,勝人一籌。這是民辦學校有效減少辦學風險的根本機制。
教育產權的商品性、利益性、公益性是它與生俱來的本質性內容特征;獨立性、稀缺性、複合性是它的存在形式特征;而權威性、可變性、可分解性則是它運行變化中的過程特征。以上特性處在矛盾的辯證統一之中,並使教育產權成為推動教育舉辦過程持續和諧發展的動力要素。民辦學校具有以上所有特征,公辦學校也具有以上教育產權的形式和過程的所有特征。由於公辦學校的所有權屬“全體人民”,而全體人民的代表——政府對教育負有的特定職能,及這一所有者的非具體性造成的產權的“模糊”,所以其商品性、利益性往往就被淡化甚至於被忽略了,而又特別凸顯和放大了公益性。但這並不是說凸顯和放大了公益性有錯,也不是說公辦學校教育產權不能進行市場運作,更不是說其商品性、利益性可有可無。當然,教育產權的“天然的”公益性,與它具有的天然商品屬性和強烈的利益附著性,也決不是對立的。
總之,教育產權清晰是有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實現教育法治的最基本條件。國家、政府和學校舉辦者,甚至於教育過程中所有的其他主體對教育產權的明確的法理認識,對於真正落實國家《憲法》中對私有財產、權益的保護條款,全面把握《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促進”宗旨,使中國民辦教育能得到超常發展,而在國家實現教育現代化進程中貢獻出應有的力量,是很關鍵的。我們應該從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需要和國家教育體制變革的角度,而不是從狹隘的經濟學角度,看到在法律政策中廓清教育產權特性的重要性。但是,“教育法治”在今天僅僅是處於非自覺的初級階段,中國民辦教育現在正處於通過資格準入控制(利益控制)去逐步強化法制控制的階段。因此,通過教育產權清晰實現教育法治,也許還有待時日。
教育產權的運行機制[2]
何謂教育產權運行?教育產權的運行就是教育產權的實現,是教育產權發揮權能和獲得利益的過程。教育產權的實現過程往往伴隨著教育產權的分解或重組。而教育產權的分解或重組等又是通過教育產權的交易來完成的。所以,交易是教育產權最基本的運作方式和單位。所謂機制是指相互作用的方式,教育產權運行機制是關於教育產權之間的相互作用問題。教育產權的運行機制主要包括市場機制、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
1.教育產權運行方式
教育產權的運行或教育產權的實現,從總體上說,無非包括統一(組合)和分離(分解)兩種情況。例如,可以統一於一個主體,全部歸一個主體去實施;它們還可以劈分、拆細,可以相互分離、獨立出去;也可以重新組合為另一組產權等。但是,教育產權的任何運行都離不開交易活動。因此,交易是教育產權運行的基本單位。
教育產權的任何運行都離不開交易活動。交易與交往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繫。馬克思認為:“一切歷史衝突都根源於生產力和交往形式之間的矛盾。”交往關係是人類社會中最基本的關係,是人類社會特有的、具有廣泛意義的關係。人類的交往,包括人與自然的交往和人與人或社會的交往兩方面。分工和交換是人類交往的兩種方式。“交換則主要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是一種純粹的關係。”中文里“交換”與“交易”是同義的。制度經濟學創始人康芒斯認為,交易即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動,並把它作為經濟分析的基礎。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交易廣泛存在於人的一切活動領域,是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交往形式。產權屬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範疇,所以其運行以交易為基礎。
康芒斯在《制度經濟學》中將“交易”作為制度分析的最基本概念。他進一步根據交易主體之問關係將交易分為買賣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額交易三種類型。所謂買賣交易,即眾多自由人之間對財產所有權的轉讓,這是商品市場形態的交易;所謂管理交易,是法律上的上級對下級的管理,上級擁有法律所規定的發佈命令的特權,下級必須服從,這種交易在各類經濟或非經濟組織(科層)中表現得最明顯;所謂限額交易,是有權參與者確定的某種限額交易,一般表現為政府管理。關於交易與制度之間的關係,康芒斯指出,所謂制度是“三種類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為經濟研究上的一個較大單位”。因此,從家庭、公司、工會、同業協會,直到國家本身都是一種特殊的“制度”。康芒斯的三種交易類型,將市場、企業(或組織)和政府都納入分析框架之中,使各種不同形態的活動都具有交易性質。
高等教育活動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高等院校內部以反映上下級之間的管理交易;高等院校外部以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交易;而政府與高等院校及其成員之問則是限額交易。任何一個具體制度都不可能是單一交易活動的產物,而是由各種交易相互作用的結果。由上述三類交易所構成的教育制度,包括大學產權制度、大學法人制度、院校市場制度和高等教育巨集觀管理制度等,它們構成了高等教育制度總體。就高校人事管理制度而言,聘任制度以市場交易為主,因為教師選擇學校與學校選擇教師,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近年來,在我國高校師資招聘過程中,包括工資水平、住房、安家費等條件的確定,基本上是面向全國範圍形成市場競爭態勢。而在學校內部人事管理中,基本上屬於學校與個人之間的管理交易範圍,學校通過制訂越來越詳細的規章制度,規定教師應完成的教學和科研的工作量。高校人事制度的形成,既反映了市場交易因素,又受到管理交易因素的影響。
康芒斯雖然找到了構成制度的基本單元——交易,但是由於他所運用的方法是哲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沒有真正將經濟學方法用於制度分析,因而無法對交易活動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科斯為首的現代新制度經濟學家們對此做出了開創性的工作。我們知道,制度的運營是通過多次交易而完成的,但是每一次交易都需要成本,因此交易必須受到成本的約束。雖然從理論上講不排除進行無限次交易的可能,但是這樣累積起來的交易費用會高得驚人,最終使得任何交易甚至再好的交易也無法進行。例如,完全可以建立生源市場,讓學生選擇學校來淘汰一些質量差的學校,但是學生選擇學校的交易成本太高,以至於有限次選擇也存在困難,更何況發現和淘汰差校需要多次選擇。
按科斯在其經典之作《企業的性質》中的解釋,交易費用是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以及談判和經常性契約所需要付出的費用。由於教學質量具有不可測性,教師與學生之間以及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高等教育領域中交易各方之間的交易成本會很高。正是由於存在這樣的交易成本,人們創建了一種非營利性組織,期望通過這種組織降低交易成本。正如美國的漢斯曼教授把大學看作是學生的“默示貸款系統”一樣。筆者認為,把大學看作一種特殊的擔保機制更具有解釋力。因為既然教育質量難以量度,那麼就需要有一種高等教育質量擔保系統,它不但要為雇主錄用大學生提供擔保,而且還要為學生選擇大學提供擔保。因為通過這樣的擔保系統,教育服務的提供者、出資者、消費者等將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實現聯合,從而使高等教育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制度具有節約交易費用功能,但是維持制度同樣需要一定的費用,即管理費用。若節約的交易費用大於制度的管理費用,制度就會繼續存在下去;相反,若節約的交易費用小於制度的管理費用,制度將會變遷甚至被廢止,即使沒有廢止也會失去效力。“教授治校”曾經是傳統大學的基本制度,在現代大學“教授治校”變成“校長治校,教授治學”。之所以出現制度的變遷,與“教授治校”具有較高的制度成本有關。根據耶魯大學漢斯曼教授的研究,組織成本大致分為三種:管理人員的監控成本、集體決策成本和風險承擔成本。隨著大學規模不斷擴大,管理的日益專業化和複雜化,“教授治校”的集體決策的成本也隨之增大,甚至大大超過該制度所節約的交易費用,所以制度變遷不可避免。相比之下,“校長治校,教授治學”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
康芒斯認為交易是無成本的,這與現實情況相去甚遠。新制度經濟學奠基人之一的科斯則引入交易費用概念,使交易概念從“書齋走向現實”。科斯通過引入交易費用概念,使得對制度進行經濟分析成為可能。由於影響交易費用的因素很複雜,且常常難以精確計量,因此,對教育制度的經濟分析,主要是通過比較各種制度的相對優勢,來研究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演變。由此可見,教育產權的運行以交易為基礎,而交易又受其成本約束,教育制度變遷的經濟邏輯是交易成本最小化。
2.教育產權運行機制
“機制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教育產權運行機制指教育產權內部各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和方式。由於教育產權運行的基本單位是交易,且交易又分為市場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額交易三類。與之對應,教育產權運行機制包括市場機制、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三種類型。一般來說,不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採用強制機制,而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則採用自願機制。強制機制以公益為目的,而自願機制又包括公益和私益兩種,以自願求公益,即志願機制,而自願求私益則屬於市場機制。由於管理交易與限額交易是屬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所以一般要採用強制機制(政府機制)。所謂政府機制、計劃機制或強制機制在本書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教育產權運行機制分為三種類型,即市場機制、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市場機制是以“自願求私益”為原則,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政府機制是以“強制求公益”為原則,處理政府與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志願機制是以“自願求公益”為原則,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需要強調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這三種機制都可能失靈,即存在“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和“志願失靈”現象。當發生“市場失靈”現象時,政府機制應運而生,起到彌補“市場失靈”的作用;但是,當“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時,就需要通過“志願機制”發揮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同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志願失靈現象,所以需要三種機制相互補充、共同發生作用。
與市場經濟體制不同,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完全排斥市場機制,甚至也沒有志願機制發揮作用的條件。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配置是在統一的計划下實現的。而政府則是計劃的制定者和執行者,除政府以外不存在獨立的經濟主體,企業、事業單位都不過是政府的一個下屬部門。因此,政府機制是計劃經濟唯一的運作機制。由於信息不對稱、人類理性的有限性等特點,當政府機制失靈時,沒有其他機制,如市場機制、志願機制起彌補作用。相反,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是經濟主體多元化和分散化,多樣化市場主體是各種產權運作機制發揮作用的根本原因。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儘管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但不排斥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的補充作用。
在高等教育領域,教育產權運行過程中實際起作用的是市場機制、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三者不同比例的結合。
(1)教育產權的市場機制。
市場是一種通過價格來調節市場主體行為、調節市場供求關係和配置經濟資源的一種機制。在完全自由競爭條件下,市場通過價格機制自發調節,能夠實現市場均衡,實現資源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有效配置。“家教”是教育產權市場機制的典型例子。學生家長通過市場尋找合適的教師,然後在自願基礎上本著互惠互利(自願求私益)的原則達成一致協議(一般是口頭協議),收費一般採取按次計費方式。儘管家教並沒有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是家教市場卻十分活躍,這充分說明教育產權的市場安排是有效的。
中世紀大學也是在教育產權市場機制下產生的大學制度。中世紀大學根本不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大學,它是一種社會機構和社會建制。根據塗爾乾對巴黎大學起源的考察,當時的大學只是教師和學生聚集的場所。所謂教學無非就是教師與學生實現交易和交換的一種方式。由於書籍十分缺少和昂貴,教學主要採用口授方式,這樣便產生了教師與學生的直接交易方式。發揮教育產權市場機制需要一些條件,比如,教育服務質量易於考核。不難發現,家教的科目以數學和特長類課程為主,這一方面反映學生對特長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些科目的教學效果較明顯,對教師教學質量的考核成本相對較低。此外,由於進出市場的成本較低,所以運用市場機制效果就特別明顯。不像大學入學需要統一考試,統一錄取,程式越複雜,退出成本也越高,這就會大大減弱市場機制的作用。
(2)教育產權的政府機制。
在現代社會中,政府是國家以強制方式實現其公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其目的在於通過有效地配置公共資源,使社會公共利益和福利最大化。公立大學是教育產權政府機制下安排的大學制度。公立大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提供資金、教師屬於(或相當於)公務員、政府任命大學校長、審批規劃等,計劃或行政命令是政府機制的主要手段。政府還加強立法和撥款控制大學的運行。
儘管用計劃代替市場就可以省去市場交易費用,但是計劃機制也存在成本。所謂計劃的成本,包括計劃本身失誤的成本和計劃實施中的成本。計劃本身的失誤成本是指計劃本身所造成的損失,計劃實施中的成本是指由於沒有完全按計劃要求執行而造成的損失。計劃並非十全十美,計劃經常會出錯,這是由於人們的理性能力有限所致。除非人們具有無限的認識能力,掌握所有相關的信息,完美的計劃才能制定出來。信息的不完全性是導致計劃體制缺陷的重要原因。
(3)教育產權的志願機制。
志願機制的基本特點是使命驅動,即公共事業部門的成員是基於“使命”和“責任”為社會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務。這種以使命和責任為特征的志願機制,在德國古典大學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有人甚至稱其為一種宗教精神,即能夠“遠離經濟工作世界,反對生活的經濟化和商業化,反對實際的和理論上的物質主義和功利主義”的精神。馬克斯·韋伯稱之為卡裡斯馬,即一種宗教精神。洪堡也曾認為,大學無非是學者們精神活動的場所。正是由於這種學術精神,造就了世界一流的教授隊伍,使德國古典大學走上學術頂峰。
有一種觀點認為,要成為一名優秀教授,需要許多條件結合起來,其中一條是有很強的搞學問的偏好。這裡所謂的“搞學問偏好”,就是一種傾向、一種興趣或一種自覺的追求,如同德國古典大學教授所具有的“學術精神”。此外,學術工作又是一項十分崇高的社會事業,每一位學者必須具有一種特殊的使命和責任,而這一使命和責任構成了學術精神的核心內容。所以,要造就一名優秀的學者,一是要有搞學問的偏好,即具有學術精神;二是要有激勵機制。與之對應,需要建立兩種機制:一是以使命和責任為特征的志願機制;二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市場機制或政府機制。從目前高等教育的情況看,太缺少志願機制的引導,功利性極強。對於高校師資隊伍建設來說,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十分必要,即通過提高教職工待遇來調動積極性。但是根本問題是要把具有學術精神的人吸引到高校中來。只有這樣才能使志願機制發揮效力,才真正符合學術事業規律。所以,當前高校師資隊伍建設的關鍵不是激勵,而是強化學術事業的使命和責任。
高等教育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公共事業。公共事業是現代社會中以非營利為目的的一種社會組織,是以自願性、半自願性或半強制性的方式實現公共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這類事業中,必須協調市場機制、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使它們共同發揮作用,缺一不可。但儘管如此,我們還是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以市場機製為基礎。當出現市場失靈時,政府機制或志願機制才發揮其補充作用。要知道政府機制和志願機制的補充,目的是彌補市場機制之不足,並無取代市場機制之意。因此,凡是市場機制能發生作用的地方,都將首先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