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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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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产权(Educational Property Rights)

目录

什么是教育产权[1]

  教育产权是指国家或其他教育投资主体对投资形成的教育设施、教育设备及其他教育资源、教育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开放本国教育服务的背景下,教育主权是实现和保障教育产权的根本前提,教育产权是教育主权的重要内容。

教育产权的产生[2]

  产权是一项有价值的权利,与使用资源或财产有关。资源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源或物并非天然都是财产。例如,空气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但是空气不是财产。只有当资源稀缺之时,人们才有欲望去占有它。所谓“占有是人对物的有目的、排他的支配”,“占有的法律形式即表现为财产权”,“这样的主体占有物或作为财产权载体之物,就成为现实的财产”所以,任何物要成为财产,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稀缺性;二是设置财产权。“正是这种主体排他的支配使用权或财产权,使物、对象成为财产。”

  从词义上看,“资源”是指“财产的来源”。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一切有用和有价值的物都是资源。例如,美国经济学家阿兰·兰德尔说:“资源是人们发现的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从狭义上讲,资源指生产要素。例如,西方经济学家赫帝认为,“资源与生产要素是同义语,是指使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原动力。”还有从更广泛意义上理解资源的,即李斌在探讨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问题时提出的“总资源”概念,认为“总资源是构成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大运行系统的基本要素的总和”。在资源概念上之所以存在上述各种不同的理解,是因为人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角度不同,或者说是人们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与范畴存在差别。概括起来讲,所谓资源是使人们所从事的活动能够继续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对此,我们对教育资源下一定义:教育资源指教育活动赖以进行和继续的各种条件的总和。

  对于教育的各种条件,不但可以从资源的高度来认识,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到财产的高度来认识。只有把教育活动的各种条件看作财产,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使其发挥出最大、最好的效益来。教育资源特别是高等教育资源,显然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在其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为了解决冲突,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人们须加强产权意识、重视产权保护。关于教育产权保护,实质上是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有效利用问题。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经指出的,人们长期以来已形成一种观点,即无论你用什么方法来研究教育,都不能用经济尺度来衡量其价值。所以,在教育领域引入资源、财产和产权概念,必须克服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使教育适应了经济尺度,而且更多的教育条件将成为资源、财产、产权、交易、价格等概念衡量的对象。这是因为资源、财产等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自然界中很多物品不是天然成为财产,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出现了稀缺性时才有可能成为财产。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自然物已逐渐成为了财产。社会历史已经证明,有越来越多的资源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成为稀缺性资源,教育领域就是如此,比如,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的办学权、教师的知识和技能等,原先并不当财产来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和财产。

  在高等教育还不为多数人所享用,其社会需求还比较小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教育可以永远地存在下去,而且往往是通过国家垄断的方式提供的。因此,接受高等教育是一部分人的特权。随着社会民众的教育需求不断增大,特别是接受教育再不是一些人的特权,而是所有人的权利的时候,恐怕最富有的政府也会在这种需求面前感到力不从心。因此,优质的教育特别是优质的高等教育依然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规律必然要作用于教育领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及其效率提高问题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财产与教育产权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工具。

教育产权的特性[3]

  一、商品性

  民办学校是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产生发展的,教育产权的商品性是它的天然属性,也是其最基本的特性。教育产权是商品,就肯定要在市场中流动。不能交易的东西不是商品。所以,教育产权具有可转移特点,可以在市场中出卖、转让、抵押、继承、委托使用等。人为地否认这一特性,就会在根本上违背甚至于完全扭曲教育产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二、利益性

  教育产权既然有它天然的商品属性,就必然有着强烈的附着利益,是货币资本的特别体现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教育产权存在变化的内在动力。反过来,如果教育产权不具有利益特性,它至多只能像空气一样,仅仅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特别普通的存在。拥有教育产权者可以决定其运行过程是否要成为商品,是否要获利、获利多少,以及获利形式如何等。我不想要它变成商品,不想它获利(如李嘉诚捐资举办的汕头大学),但并不等于它就没有了商品性,也不等于它没有了与产权依附着的利益。

  三、稀缺性

  经济社会中具有利益特性的东西很多,但教育产权的特别价值却在于它是现实市场经济社会中一直都稀缺的东西。稀缺形成特别的供求过程,这一供求过程也就更加有利于它的流动并体现出其特别价值。我国不应该限制和淡化教育产权的这一特性,而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特性,去挖掘它的生产力要素作用,加快教育的发展。

  四、独立性

  “教育”的归属决定了它强烈的行业价值取向;而且,在市场中存在的稀缺资源,一定是“名花有主”的,教育产权的主体归属又同时决定了它特别的价值取向,并逐渐形成它的社会“物格”。这一个性也就决定了它的排他特点,即教育产权只能用于发展教育,而不是其他;当然此物他用也行,只不过你必须由此多付出N倍的代价而已。

  五、权威性

  教育产权的稀缺以及独立归属,决定了它强烈的市场权威。在经济领域中,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因此企业产权完全受制约于市场经济规律。为了实现低成本高效益,以所拥有的大份额财产带来的绝对权力来决断企业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的“产权独裁”,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突出的、甚至是唯一的经营特征。教育产权是稀缺商品,且有着独立的利益归属,它的市场权威也会同样强烈。谁拥有绝对大份额的产权,谁就有绝对权力来决定学校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公办学校的产权是国家的,政府说了算;民办学校是非政府的,就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这也是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原则。人为地去消除教育产权的强烈的市场权威,不合适;但在举办和经营教育过程中,如何合理地去规制消除“产权独裁”所可能产生的极端化的风险,又是一个制度安排的难点。

  六、可变性

  教育产权具有独立的社会“物格”个性是不能改变的,但不是说它什么也不能改变。事实上,在市场中,为了积极生存发展,它常常在变。它的价值可以随条件的变化而升高或降低;它的主体A归属也可以更改为B或C,或D等,即教育产权可以出让、融资产权重组,甚至于减资缩股,或增资扩股。由此看到,教育产权的形式也可以在独资合资、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间互变。有怎样的产权结构的变化,就有怎样的制度。这是毫无疑义的。

  七、可分解性

  教育产权是对教育财产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的一个完整的权利,又是可以分割成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一组权利。如果一个主体拥有特定财产的全部产权,那么这些财产的产权是合一的,该主体对财产的产权是完整的。产权的分解或分离,就是原来掌握全部产权的主体把除所有权以外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其他产权分离出去。产权的分解实际上是社会分工在产权经营管理或行使权利上的具体体现。至于是否分解,如何分解,在多大程度上分解,何时分解,不同权项的具体界限在哪里等问题,尽管受制于多种因素,有多种方式,但从决策意义上看,它们都取决于原来的主体或所有者主体。经营权实际上就是对财产加以增值的支配、使用的权利,即人们围绕财产运作而结成的权利关系。它仅仅是从产权中分离出去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目的一种权力。产权分解得越细化,对应于不同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经营管理权等的制度就应越完善。合作者之间要分责、分权、分利、分风险;一个学校的经营管理也要有在不同的管理层级上分责、分权、分利、分风险的分解和制度安排。遗憾的是,现在有很多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院、公校办的民校,合作者之间都没能做到这“四分”,有的只是分权、分利,根本谈不上分责、分风险,有的甚至连分权、分利都没做到。同样在学校的经营管理层级上,分责、分权、分利、分风险的分解和制度安排也不够或不合理。这些都是存在风险的运行制度缺失。

  八、复合性

  这是区别于企业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企业的产权一般仅仅表征为对钱物的责任、权利、义务的指向。但教育产权除了表征为对经济(钱物)的责任、权利、义务的指向外,它产生的同时,还担负了一定的政治(国家、政府、道德、法律等)、人(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经营管理者)、知识技能(教育内容)、时间(周期)和空间条件设置等要素的责任、权利、义务;而且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利益秩序。举办教育如果没有丰足的经济后盾,又不遵循经济规律,不讲成本,不顾其中各主体的各种经济利益,那么它将是少、慢、差、费的败局行为。如果不遵循政治规律,不遵守国家政府法令,那么学校将受到取缔。如果不遵循教育规律,不对学生及教职员工的身心、道德和知识、素质成长负责,那么它只能是“无人”的或“无教育”的行为。当然,教育产权的价值也必须受制约于时间周期的保证。如果选择在5月、10月的学期中或寒暑假来进行产权交易,教育产权市值肯定是特别低的。而且,教育产权的价值也受到学校空间布局的制约——学校空间布局肯定不同于一个工厂或企业。同样的资本投人,办学校必须合乎教育工作与过程的需要,不是校园建筑高、大、洋就好,而是首先要合适于教育。同样,把一个校园卖给人办企业,肯定是要大打折扣的。这就是复合性给我们的规律启示。

  九、公益性

  这也是区别于企业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企业产权具有绝对排他的个性特点,而教育产权具有相对排他的个性特点。正因为如此,前文对教育产权不提“排他性”而强调“独立性”。企业的“产权独裁”,可以是企业发展唯一的经营特征,但民办学校却不行,因为它从出生那天起就具有“天然的”公益性。教育“天生的”公益性决不是用金钱能抹杀去的,它必须永远都对国家、政府、学生、教师、管理者投资者多个利益主体负责,而不是排斥他们。前面说到,民办学校是非政府的,不能由政府说了算。但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可以不按国家的法令办学。相反,从大量的民办学校成功经验来看,越能彰显教育的社会公益性效益的学校,越受学生及家长、政府的欢迎;同时,它的中远期经济收益也越好。所以教育发展必然要受到政治、经济、教育规律的共同制约。而且,学校还是一种非越成为其良好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成为教育产权的内在要素。所以“产权独裁”可以是民办学校初始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但却不能成为其永久的特征。因为,“产权独裁”特征体现在学校发展上,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格”缺陷,它受教育规律制约,表现出的是一种“组织行为”的缺陷。作为民办学校,谁越快完成从纯经济的“产权独裁”向“团队合作”制度的转变,谁就能抢占先机,胜人一筹。这是民办学校有效减少办学风险的根本机制。

  教育产权的商品性、利益性、公益性是它与生俱来的本质性内容特征;独立性、稀缺性、复合性是它的存在形式特征;而权威性、可变性、可分解性则是它运行变化中的过程特征。以上特性处在矛盾的辩证统一之中,并使教育产权成为推动教育举办过程持续和谐发展的动力要素。民办学校具有以上所有特征,公办学校也具有以上教育产权的形式和过程的所有特征。由于公办学校的所有权属“全体人民”,而全体人民的代表——政府对教育负有的特定职能,及这一所有者的非具体性造成的产权的“模糊”,所以其商品性、利益性往往就被淡化甚至于被忽略了,而又特别凸显和放大了公益性。但这并不是说凸显和放大了公益性有错,也不是说公办学校教育产权不能进行市场运作,更不是说其商品性、利益性可有可无。当然,教育产权的“天然的”公益性,与它具有的天然商品属性和强烈的利益附着性,也决不是对立的。

  总之,教育产权清晰是有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实现教育法治的最基本条件。国家、政府和学校举办者,甚至于教育过程中所有的其他主体对教育产权的明确的法理认识,对于真正落实国家《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益的保护条款,全面把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宗旨,使中国民办教育能得到超常发展,而在国家实现教育现代化进程中贡献出应有的力量,是很关键的。我们应该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需要和国家教育体制变革的角度,而不是从狭隘的经济学角度,看到在法律政策中廓清教育产权特性的重要性。但是,“教育法治”在今天仅仅是处于非自觉的初级阶段,中国民办教育现在正处于通过资格准入控制(利益控制)去逐步强化法制控制的阶段。因此,通过教育产权清晰实现教育法治,也许还有待时日。

教育产权的运行机制[2]

  何谓教育产权运行?教育产权的运行就是教育产权的实现,是教育产权发挥权能和获得利益的过程。教育产权的实现过程往往伴随着教育产权的分解或重组。而教育产权的分解或重组等又是通过教育产权的交易来完成的。所以,交易是教育产权最基本的运作方式和单位。所谓机制是指相互作用的方式,教育产权运行机制是关于教育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问题。教育产权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

  1.教育产权运行方式

  教育产权的运行或教育产权的实现,从总体上说,无非包括统一(组合)和分离(分解)两种情况。例如,可以统一于一个主体,全部归一个主体去实施;它们还可以劈分、拆细,可以相互分离、独立出去;也可以重新组合为另一组产权等。但是,教育产权的任何运行都离不开交易活动。因此,交易是教育产权运行的基本单位。

  教育产权的任何运行都离不开交易活动。交易与交往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马克思认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交往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具有广泛意义的关系。人类的交往,包括人与自然的交往和人与人或社会的交往两方面。分工和交换是人类交往的两种方式。“交换则主要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纯粹的关系。”中文里“交换”与“交易”是同义的。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康芒斯认为,交易即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并把它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交易广泛存在于人的一切活动领域,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交往形式。产权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范畴,所以其运行以交易为基础。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将“交易”作为制度分析的最基本概念。他进一步根据交易主体之问关系将交易分为买卖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额交易三种类型。所谓买卖交易,即众多自由人之间对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是商品市场形态的交易;所谓管理交易,是法律上的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上级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发布命令的特权,下级必须服从,这种交易在各类经济或非经济组织(科层)中表现得最明显;所谓限额交易,是有权参与者确定的某种限额交易,一般表现为政府管理。关于交易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康芒斯指出,所谓制度是“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单位”。因此,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都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康芒斯的三种交易类型,将市场、企业(或组织)和政府都纳入分析框架之中,使各种不同形态的活动都具有交易性质。

  高等教育活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高等院校内部以反映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交易;高等院校外部以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而政府与高等院校及其成员之问则是限额交易。任何一个具体制度都不可能是单一交易活动的产物,而是由各种交易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上述三类交易所构成的教育制度,包括大学产权制度、大学法人制度、院校市场制度和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制度等,它们构成了高等教育制度总体。就高校人事管理制度而言,聘任制度以市场交易为主,因为教师选择学校与学校选择教师,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近年来,在我国高校师资招聘过程中,包括工资水平、住房、安家费等条件的确定,基本上是面向全国范围形成市场竞争态势。而在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中,基本上属于学校与个人之间的管理交易范围,学校通过制订越来越详细的规章制度,规定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和科研的工作量。高校人事制度的形成,既反映了市场交易因素,又受到管理交易因素的影响。

  康芒斯虽然找到了构成制度的基本单元——交易,但是由于他所运用的方法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没有真正将经济学方法用于制度分析,因而无法对交易活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科斯为首的现代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此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我们知道,制度的运营是通过多次交易而完成的,但是每一次交易都需要成本,因此交易必须受到成本的约束。虽然从理论上讲不排除进行无限次交易的可能,但是这样累积起来的交易费用会高得惊人,最终使得任何交易甚至再好的交易也无法进行。例如,完全可以建立生源市场,让学生选择学校来淘汰一些质量差的学校,但是学生选择学校的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有限次选择也存在困难,更何况发现和淘汰差校需要多次选择。

  按科斯在其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中的解释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所需要付出的费用。由于教学质量具有不可测性,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高等教育领域中交易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会很高。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交易成本,人们创建了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期望通过这种组织降低交易成本。正如美国的汉斯曼教授把大学看作是学生的“默示贷款系统”一样。笔者认为,把大学看作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更具有解释力。因为既然教育质量难以量度,那么就需要有一种高等教育质量担保系统,它不但要为雇主录用大学生提供担保,而且还要为学生选择大学提供担保。因为通过这样的担保系统,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出资者、消费者等将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现联合,从而使高等教育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制度具有节约交易费用功能,但是维持制度同样需要一定的费用,即管理费用。若节约的交易费用大于制度的管理费用,制度就会继续存在下去;相反,若节约的交易费用小于制度的管理费用,制度将会变迁甚至被废止,即使没有废止也会失去效力。“教授治校”曾经是传统大学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大学“教授治校”变成“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之所以出现制度的变迁,与“教授治校”具有较高的制度成本有关。根据耶鲁大学汉斯曼教授的研究,组织成本大致分为三种: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集体决策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随着大学规模不断扩大,管理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教授治校”的集体决策的成本也随之增大,甚至大大超过该制度所节约的交易费用,所以制度变迁不可避免。相比之下,“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

  康芒斯认为交易是无成本的,这与现实情况相去甚远。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之一的科斯则引入交易费用概念,使交易概念从“书斋走向现实”。科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使得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成为可能。由于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很复杂,且常常难以精确计量,因此,对教育制度的经济分析,主要是通过比较各种制度的相对优势,来研究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由此可见,教育产权的运行以交易为基础,而交易又受其成本约束,教育制度变迁的经济逻辑是交易成本最小化。

  2.教育产权运行机制

  “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教育产权运行机制指教育产权内部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方式。由于教育产权运行的基本单位是交易,且交易又分为市场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额交易三类。与之对应,教育产权运行机制包括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三种类型。一般来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采用强制机制,而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则采用自愿机制。强制机制以公益为目的,而自愿机制又包括公益和私益两种,以自愿求公益,即志愿机制,而自愿求私益则属于市场机制。由于管理交易与限额交易是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所以一般要采用强制机制(政府机制)。所谓政府机制、计划机制或强制机制在本书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教育产权运行机制分为三种类型,即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市场机制是以“自愿求私益”为原则,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政府机制是以“强制求公益”为原则,处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志愿机制是以“自愿求公益”为原则,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三种机制都可能失灵,即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现象。当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时,政府机制应运而生,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但是,当“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时,就需要通过“志愿机制”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现象,所以需要三种机制相互补充、共同发生作用。

  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甚至也没有志愿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配置是在统一的计划下实现的。而政府则是计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除政府以外不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过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因此,政府机制是计划经济唯一的运作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等特点,当政府机制失灵时,没有其他机制,如市场机制、志愿机制起弥补作用。相反,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是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分散化,多样化市场主体是各种产权运作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尽管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不排斥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的补充作用。

  在高等教育领域,教育产权运行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是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三者不同比例的结合。

  (1)教育产权的市场机制。

  市场是一种通过价格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和配置经济资源的一种机制。在完全自由竞争条件下,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自发调节,能够实现市场均衡,实现资源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配置。“家教”是教育产权市场机制的典型例子。学生家长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教师,然后在自愿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自愿求私益)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一般是口头协议),收费一般采取按次计费方式。尽管家教并没有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是家教市场却十分活跃,这充分说明教育产权的市场安排是有效的。

  中世纪大学也是在教育产权市场机制下产生的大学制度。中世纪大学根本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学,它是一种社会机构和社会建制。根据涂尔干对巴黎大学起源的考察,当时的大学只是教师和学生聚集的场所。所谓教学无非就是教师与学生实现交易和交换的一种方式。由于书籍十分缺少和昂贵,教学主要采用口授方式,这样便产生了教师与学生的直接交易方式。发挥教育产权市场机制需要一些条件,比如,教育服务质量易于考核。不难发现,家教的科目以数学和特长类课程为主,这一方面反映学生对特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科目的教学效果较明显,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成本相对较低。此外,由于进出市场的成本较低,所以运用市场机制效果就特别明显。不像大学入学需要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程序越复杂,退出成本也越高,这就会大大减弱市场机制的作用。

  (2)教育产权的政府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国家以强制方式实现其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通过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使社会公共利益和福利最大化。公立大学是教育产权政府机制下安排的大学制度。公立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提供资金、教师属于(或相当于)公务员、政府任命大学校长、审批规划等,计划或行政命令是政府机制的主要手段。政府还加强立法和拨款控制大学的运行。

  尽管用计划代替市场就可以省去市场交易费用,但是计划机制也存在成本。所谓计划的成本,包括计划本身失误的成本和计划实施中的成本。计划本身的失误成本是指计划本身所造成的损失,计划实施中的成本是指由于没有完全按计划要求执行而造成的损失。计划并非十全十美,计划经常会出错,这是由于人们的理性能力有限所致。除非人们具有无限的认识能力,掌握所有相关的信息,完美的计划才能制定出来。信息的不完全性是导致计划体制缺陷的重要原因。

  (3)教育产权的志愿机制。

  志愿机制的基本特点是使命驱动,即公共事业部门的成员是基于“使命”和“责任”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以使命和责任为特征的志愿机制,在德国古典大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人甚至称其为一种宗教精神,即能够“远离经济工作世界,反对生活的经济化和商业化,反对实际的和理论上的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精神。马克斯·韦伯称之为卡里斯马,即一种宗教精神。洪堡也曾认为,大学无非是学者们精神活动的场所。正是由于这种学术精神,造就了世界一流的教授队伍,使德国古典大学走上学术顶峰。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成为一名优秀教授,需要许多条件结合起来,其中一条是有很强的搞学问的偏好。这里所谓的“搞学问偏好”,就是一种倾向、一种兴趣或一种自觉的追求,如同德国古典大学教授所具有的“学术精神”。此外,学术工作又是一项十分崇高的社会事业,每一位学者必须具有一种特殊的使命和责任,而这一使命和责任构成了学术精神的核心内容。所以,要造就一名优秀的学者,一是要有搞学问的偏好,即具有学术精神;二是要有激励机制。与之对应,需要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以使命和责任为特征的志愿机制;二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市场机制或政府机制。从目前高等教育的情况看,太缺少志愿机制的引导,功利性极强。对于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来说,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十分必要,即通过提高教职工待遇来调动积极性。但是根本问题是要把具有学术精神的人吸引到高校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机制发挥效力,才真正符合学术事业规律。所以,当前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不是激励,而是强化学术事业的使命和责任。

  高等教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公共事业是现代社会中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组织,是以自愿性、半自愿性或半强制性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类事业中,必须协调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使它们共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当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机制或志愿机制才发挥其补充作用。要知道政府机制和志愿机制的补充,目的是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并无取代市场机制之意。因此,凡是市场机制能发生作用的地方,都将首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沈洪波著.全球化与国家文化安全.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4.
  2. 2.0 2.1 胡赤弟著.教育产权与现代大学制度构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
  3. 张铁明著.中国教育经营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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