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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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设施[1]
教育设施是指开展教育工作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它主要包括:教育工作所需要的空间、环境,以及有关的教育教学设备,即教育基建、学校设备和社会教育设施。
教育设施的相关法规[2]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具备的教育设施
举办学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教育设施,在教育设施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校舍。如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的通知:》指出:“八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首先是校舍建设列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在投资安排上实行倾斜政策,使教育基建投资有较多增加,使学校尽快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师住房建设,尤其是把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住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并注意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师生安全。中小学兴建新校舍、改造旧校舍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要继续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增加教育基建投资,要做到新增危房当年解决。”“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要视不同地区的财力和实施义务教育的进度进行规划。”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生产、体育活动等方面的需要。我国不但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法规,规定了举办学校必须具备一定标准的校舍,还规定了具体实施措施来加以保证。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基建投资,由办学单位或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中央和地方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的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经过批准征用的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自筹建设学校的投资,免征建筑税;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的房地,免纳房地产税等。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建设,而且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堪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校舍不合格,仍有大量危房存在,需要加以改造,目前旧校舍的改建、扩建任务还十分艰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加强100万所中小学校的建设,集中力量办好1000所师范学校,到2000年要集中力量办好100所左右的重点大学,这些都给校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校舍建设中最重要的是教室和办公室建设。学校的教室是进行教育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教室内的温度、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还应当有专用教室,如小学应有专用的艺术教室或活动室,初中、高中应有专用的音乐、美术教室,大学应有符合要求的大阶梯教室、电教室、体育教室等。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和教师进行备课的场所,也是学校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的必备场所,这些场所包括会议室、备课室、教师休息室和专用办公室。学校的实验室是加强学生的基本功训练,提高实验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场所。目前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要加强基础实验室的建设。中小学的实验室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应具备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实验室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的机构,并列入议事日程。学校还应建有符合标准的体操房、运动场、游泳池等,这些场所应设有专人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图书馆和阅览室的大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而定。此外学校校舍中还应设有必备的医务室、食堂、学生宿舍、教师宿舍等。学校还必须有其他完备的教育设施,这些设施包括实验设备、电教设备、体育器材、音乐教学器材、美术教学器材等等。国家对哪级哪类学校应具有什么样的教育设备和器材都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在实验设备方面,国家教委“八五”计划里面提出高等学校要购齐基本实验装备,重视仪器设备的开发。《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规定》中提到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资料挂图”,“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等。以上都说明了实验室应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材料、药品、标本、模型、挂图、教具等。在电化教育设备方面,国家制定了配备的要求和标准。小学按《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配备,应有符合标准和数量的书写投影仪、自动幻灯机、手动幻灯机、照相机、透视幕、银幕、收录机、录像机、彩色电视机、话筒、录像带、录音机、计算机等教育设备。普通中学按《中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配备。在体育器材方面,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的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在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方面,教育法也都作了明确规定。除以上教育设施外,学校还应具备其他一些教育设施,如校车、学校用地等。
(二)加强教育设施管理的措施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给予统筹安排,实行优先、优惠。
2.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实行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普通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设施,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4.对侵占、破坏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直接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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