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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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Private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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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立学校[1]
私立学校是针对公立学校而言,私立学校是独立的学校法人,由非政府部门投资兴办,并自主管理的学校。
关于私立学校的概念,中外有一定的区别。在美国,联邦教育部对私立学校主要从管理和资金两方面加以限定,它提出了三条标准:(1)由州或州的下属机构或联邦政府以外个人或机构所管理;(2)通常没有公共资金的援助;(3)私立学校不由公众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进行管理。私立学校在英国被称为独立学校(independent schools)。独立学校是指那些不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维持或不由国务大臣给学校负责人拨款,对五名或五名以上在义务教育年龄之内的学生施以全日制教育的任何学校。独立学校系统中实施初等教育的被称为预备学校,实施中等教育的被称为公学。在日本,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私立学校是指“由学校法人设置的学校”。而学校法人,则是以设置私立学校为目的,按照私立学校法所设立的法人,并规定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新设学校,负责其学校的经费。因此,私立学校的管理权属于学校法人,经费由捐款与学生的学费负担。在澳大利亚,私立学校往往被称为非国立(non—government)学校,通常是指不由各级政府所设立,而由私人或宗教团体创办的。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的教育体制不同、私立学校的界定有所差异。但是,它们仍具有某些共同点,这正如《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所述的观点:也许最好将由私人创立、管理并获得至少部分私人经费的学校界定为私立学校。从这个定义来看,是否接受公共经费,已经不是划分公、私立的标准了,因为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均接受来自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各国的私立学校主要是就创办者和管理两方面而言的,即不是由国家政府所创办,其管理方式也有别于公立学校。①
我国私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区别[1]
由于我国立法中并没有采用“私立学校”概念,立法中采用的是与之内涵较为相近的“民办学校”,所以有必要先对私立学校与民办学校概念加以比较。所谓私立学校,是针对公立学校而言。私立学校是独立的学校法人,由非政府部门投资兴办,并自主管理的学校。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对于“民办学校”作了相应的界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3年8月1日国家教委发布)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比《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更为规范。但是从法律对民办学校的规定来看,民办学校与私立学校称谓在内涵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历史上,我国私学是比较发达的。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迫于当时的教育现状以及新中国建设的需要,教育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接管改为公办,最终形成了全国“千校一面”的发展格局。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十四大确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发生了重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形成多元办学体制的根本动力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穷国办大教育”的现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教育需求,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发展的作用,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发展我国的学校教育事业;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们以及有投资实力的社会团体热衷于投资教育事业。民办学校最先在东部沿海地方发展壮大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证和有力的说明。从我国私立学校在改革开放后再次兴起的动力以及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宗旨来看,私立学校(现实中,我国往往是将民办学校与私立学校混同)实际上就是政府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投资兴办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