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私立學校(Private Schools)
目錄 |
什麼是私立學校[1]
私立學校是針對公立學校而言,私立學校是獨立的學校法人,由非政府部門投資興辦,並自主管理的學校。
關於私立學校的概念,中外有一定的區別。在美國,聯邦教育部對私立學校主要從管理和資金兩方面加以限定,它提出了三條標準:(1)由州或州的下屬機構或聯邦政府以外個人或機構所管理;(2)通常沒有公共資金的援助;(3)私立學校不由公眾選舉或任命的官員進行管理。私立學校在英國被稱為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s)。獨立學校是指那些不屬於地方教育當局維持或不由國務大臣給學校負責人撥款,對五名或五名以上在義務教育年齡之內的學生施以全日制教育的任何學校。獨立學校系統中實施初等教育的被稱為預備學校,實施中等教育的被稱為公學。在日本,根據《學校教育法》的規定,私立學校是指“由學校法人設置的學校”。而學校法人,則是以設置私立學校為目的,按照私立學校法所設立的法人,並規定學校的設置者須管理新設學校,負責其學校的經費。因此,私立學校的管理權屬於學校法人,經費由捐款與學生的學費負擔。在澳大利亞,私立學校往往被稱為非國立(non—government)學校,通常是指不由各級政府所設立,而由私人或宗教團體創辦的。由此可見,由於各國的教育體制不同、私立學校的界定有所差異。但是,它們仍具有某些共同點,這正如《國際教育百科全書》中所述的觀點:也許最好將由私人創立、管理並獲得至少部分私人經費的學校界定為私立學校。從這個定義來看,是否接受公共經費,已經不是劃分公、私立的標準了,因為幾乎所有國家的私立學校均接受來自政府的直接或間接的資助。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各國的私立學校主要是就創辦者和管理兩方面而言的,即不是由國家政府所創辦,其管理方式也有別於公立學校。①
我國私立學校與民辦學校的區別[1]
由於我國立法中並沒有採用“私立學校”概念,立法中採用的是與之內涵較為相近的“民辦學校”,所以有必要先對私立學校與民辦學校概念加以比較。所謂私立學校,是針對公立學校而言。私立學校是獨立的學校法人,由非政府部門投資興辦,並自主管理的學校。對此,我國法律並沒有相應的規定,而對於“民辦學校”作了相應的界定。《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國家教委發佈)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指的民辦高等學校,系指除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自籌資金,依照本規定設立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200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比《民辦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更為規範。但是從法律對民辦學校的規定來看,民辦學校與私立學校稱謂在內涵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歷史上,我國私學是比較發達的。但是新中國成立以後,迫於當時的教育現狀以及新中國建設的需要,教育政策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將全國私立中小學全部接管改為公辦,最終形成了全國“千校一面”的發展格局。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十四大確立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發生了重大轉變,其中之一就是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鼓勵並規範社會力量辦學,鼓勵各類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辦學、投資辦學。形成多元辦學體制的根本動力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對教育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而“窮國辦大教育”的現狀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化教育需求,需要社會力量參與其中,並充分發揮市場在教育發展的作用,依靠市場的力量來發展我國的學校教育事業;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人們以及有投資實力的社會團體熱衷於投資教育事業。民辦學校最先在東部沿海地方發展壯大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證和有力的說明。從我國私立學校在改革開放後再次興起的動力以及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宗旨來看,私立學校(現實中,我國往往是將民辦學校與私立學校混同)實際上就是政府機構以外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投資興辦的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