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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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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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
J.S.密尔从小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熏陶,始终坚信“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并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阶级矛盾比边沁时代尖锐化了,他同情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因而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脱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也就是从 “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他晚年写的《功利主义》(1861)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他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当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样和爱你的邻人就象爱你自己一样,那么,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就达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过某些改良主义措施,来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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