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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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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息民主

  信息民主指在信息化社會中,個人在信息所有和使用等方面的權利。信息民主體現在掌握信息的個人受法律保護,使個人掌握的信息具有專有權,他人不得強占。信息民主權利在法律上表現為國家制定的新聞法、出版法、著作法等。

  1990年9月7日,我國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制定了50條規則。該法指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表現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信息民主不是絕對民主,對於法律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信息載體),不僅不予法律保護,並要予以法律製裁。個人對各種形式的信息及載體的占有也是有限制的。我國的著作權法,對國家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對時事新聞;對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存在個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對信息的貯存、傳遞、使用的公共設施實行民主管理,是信息民主的重要標誌。如群眾對新聞單位、出版部門、藝術團體等進行監督,就是信息民主的表現。社會各類信息管理系統沒有群眾的支持,也不會有充分的信息源信息渠道。信息民主與信息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信息法制越健全,信息民主越有保障,信息民主的作用越能發揮。

信息民主的產生背景

  信息革命的蓬勃開展

  信息革命主要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信息傳播和處理技術的重大變革。現在,廣播、電視、傳真衛星通信電腦技術、大大提高了信息接受的效率,擴大了信息接受的廣度,加快了信息處理的速度,使人腦得到部分的解放。二是指信息技術為主的一系列高科技產業所引起的社會變革。信息技術正在改變著社會的經濟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促進著管理自動化,生產自動化。信息正代替著資本的地位,成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社會財富

  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到戰略高度,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本質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真正享有多項公民權利,包括信息民主權利。把包括信息民主權利在內的權利下放給基層和人民,完全調動其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這就是最大的民主。

  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

  信息民主,這是從西方社會工業民主演化過來的,是一個外來術語。今天,,我們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國人的眼界擴大了,知識豐富了,信息靈通了,收益確實不小。在擴大開放的格局下我們可以較為明智的吸收對己有用的外來文化。奉行“拿來主義”,對“信息民主”的研究便是一例。

  應該指出,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完善和擴大信息民主決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個逐步發展和積累的長期漸進過程。信息民主作為人民民主的一部分是一種政治權利,永遠不能超越社會的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目前,我國經濟尚不發達,信息生產力水平還較低下,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信息民主建設缺乏廣度和深度,公民的民主意識、民主習慣和能力比較缺乏,不少群眾主體思想不強、參政意識朦朧,權利法制觀念薄弱。改變這種狀況需要作長期的努力。所以,發展信息民主不可操之過急。

  信息民主既然是全體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就應該不失時機的把它法律化、制度化。法律和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走法律化、制度化道路,把公民的這一民主權利用國家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更替而改變,也不因領導者看法和註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社會主義民主若沒有法制作保障,就不可能得到全面持久的發展,就會徒有形式,甚至橫遭踐踏。更重要的是,加強這一方面的立法力度,加強公民的信息領域的參與和監督管理,是防止腐敗的重要有效措施之一。

信息民主的內容[1]

  獲知信息權

  基本包括:獲知政府行政機構等有關公共信息的權利;獲知各級黨和國家領導人簡歷概況的權利;獲知領導機關重要活動和麵臨的困難及發生失誤的權利;獲知國家一切重大情況的權利;獲知黨務和政務中所有必須實行全社會監督的事務的權利等等。

  使用信息權

  主要有:使用黨和國家機關發佈的公共信息;使用國家出版單位發行的《統計年鑒》的數據;使用公開或內部發行的各種出版物中的信息;使用各級各類圖書館、檔案館、情報所、專利所等文化機構的文獻信息;使用向社會公眾開放的信息設施及其有關信息;等等。

  參與信息權

  一般是指公民個人有參與信息機構管理與建設的權利。“參與”包含加入之意,“權”指的是合法合理的正當客觀的要求和權益。同時含有公民有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採集、加工、製作、貯存傳遞、開發利用信息的權利。參與信息權,以圖書館為例,公民個人以讀者的身份,在參與圖書館這一信息中心的工作中可以有建議權、監督權、評議權、推薦權、代購權、剔舊建議權等。公民還可以參與改進信息技術、繁榮信息市場、發展信息產業治理信息污染等工作,為振興我國信息事業做貢獻。參與信息的權利在一定意義上說,也是參與接受文化教育和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因為這些活動實質上是接受、積累、消化、利用信息,使信息升華、更新和增值的過程。

  免知信息權

  亦稱作保守私人秘密權,又名保護個人隱私權。這一般被定義為“私事不被他人隨便公開的法律保障的權利”。私人秘密的範圍十分寬泛,基本包括:個人信息資料,如個人身世(非婚生、被領養、人工受精所生等)、經歷、社會關係、經濟收人、財產狀況、從業情況、婚戀史、生育史、學習成績、居住地址、私人電話和傳呼機號碼等;個人身體隱私:生理和心理特征、身體缺陷、病歷及傷殘史等;個人私生活領域:住宅、卧室、書桌、衣櫥、收藏品、手提包、日記、通訊錄、個人興趣和愛好及長短處、家庭生活、同住成員和相處情況、私人交往等。此外,個人遭受的挫折和不幸也屬於外界他人免知的信息。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觀念不斷增強,人們呼喚社會強化對隱私權的尊重和保護,這也是完善人身權法律保護世界性潮流的必然趨勢,是現代社會日益進步的具體表現。

參考文獻

  1. 羅晉輝.淺論信息民主[J].社會,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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