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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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民主指在信息化社会中,个人在信息所有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信息民主体现在掌握信息的个人受法律保护,使个人掌握的信息具有专有权,他人不得强占。信息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新闻法、出版法、著作法等。
1990年9月7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制定了50条规则。该法指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表现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信息民主不是绝对民主,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信息载体),不仅不予法律保护,并要予以法律制裁。个人对各种形式的信息及载体的占有也是有限制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对时事新闻;对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存在个人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对信息的贮存、传递、使用的公共设施实行民主管理,是信息民主的重要标志。如群众对新闻单位、出版部门、艺术团体等进行监督,就是信息民主的表现。社会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没有群众的支持,也不会有充分的信息源和信息渠道。信息民主与信息法制是不可分割的。信息法制越健全,信息民主越有保障,信息民主的作用越能发挥。
- 信息革命的蓬勃开展
信息革命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信息传播和处理技术的重大变革。现在,广播、电视、传真、卫星通信、计算机技术、大大提高了信息接受的效率,扩大了信息接受的广度,加快了信息处理的速度,使人脑得到部分的解放。二是指信息技术为主的一系列高科技产业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着管理自动化,生产自动化。信息正代替着资本的地位,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社会财富。
- 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到战略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多项公民权利,包括信息民主权利。把包括信息民主权利在内的权利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完全调动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这就是最大的民主。
- 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信息民主,这是从西方社会工业民主演化过来的,是一个外来术语。今天,,我们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国人的眼界扩大了,知识丰富了,信息灵通了,收益确实不小。在扩大开放的格局下我们可以较为明智的吸收对己有用的外来文化。奉行“拿来主义”,对“信息民主”的研究便是一例。
应该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善和扩大信息民主决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逐步发展和积累的长期渐进过程。信息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一部分是一种政治权利,永远不能超越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尚不发达,信息生产力水平还较低下,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信息民主建设缺乏广度和深度,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和能力比较缺乏,不少群众主体思想不强、参政意识朦胧,权利法制观念薄弱。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作长期的努力。所以,发展信息民主不可操之过急。
信息民主既然是全体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应该不失时机的把它法律化、制度化。法律和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走法律化、制度化道路,把公民的这一民主权利用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也不因领导者看法和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若没有法制作保障,就不可能得到全面持久的发展,就会徒有形式,甚至横遭践踏。更重要的是,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力度,加强公民的信息领域的参与和监督管理,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有效措施之一。
信息民主的内容[1]
- 获知信息权
基本包括:获知政府、行政机构等有关公共信息的权利;获知各级党和国家领导人简历概况的权利;获知领导机关重要活动和面临的困难及发生失误的权利;获知国家一切重大情况的权利;获知党务和政务中所有必须实行全社会监督的事务的权利等等。
- 使用信息权
主要有:使用党和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共信息;使用国家出版单位发行的《统计年鉴》的数据;使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各种出版物中的信息;使用各级各类图书馆、档案馆、情报所、专利所等文化机构的文献信息;使用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设施及其有关信息;等等。
- 参与信息权
一般是指公民个人有参与信息机构管理与建设的权利。“参与”包含加入之意,“权”指的是合法合理的正当客观的要求和权益。同时含有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采集、加工、制作、贮存传递、开发利用信息的权利。参与信息权,以图书馆为例,公民个人以读者的身份,在参与图书馆这一信息中心的工作中可以有建议权、监督权、评议权、推荐权、代购权、剔旧建议权等。公民还可以参与改进信息技术、繁荣信息市场、发展信息产业和治理信息污染等工作,为振兴我国信息事业做贡献。参与信息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参与接受文化教育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因为这些活动实质上是接受、积累、消化、利用信息,使信息升华、更新和增值的过程。
- 免知信息权
亦称作保守私人秘密权,又名保护个人隐私权。这一般被定义为“私事不被他人随便公开的法律保障的权利”。私人秘密的范围十分宽泛,基本包括: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身世(非婚生、被领养、人工受精所生等)、经历、社会关系、经济收人、财产状况、从业情况、婚恋史、生育史、学习成绩、居住地址、私人电话和传呼机号码等;个人身体隐私:生理和心理特征、身体缺陷、病历及伤残史等;个人私生活领域:住宅、卧室、书桌、衣橱、收藏品、手提包、日记、通讯录、个人兴趣和爱好及长短处、家庭生活、同住成员和相处情况、私人交往等。此外,个人遭受的挫折和不幸也属于外界他人免知的信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人们呼唤社会强化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是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世界性潮流的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日益进步的具体表现。
- ↑ 罗晋辉.浅论信息民主[J].社会,19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