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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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險是指以房屋形態體現的房產和以土地形態體現的地產,以及與其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財產為保險標的,以經濟合同的方式集合具有相同損失危險的足夠多數的單位和個人,預先分擔根據概率論計算的可能損失金額,建立起來的一種保險。住房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是財產保險的險種之一。在住房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風險事故可能給住房造成損壞,給住房者帶來經濟、生活上的困難。為消除可能出現的不利影。向,住(租)房人可與保險公司達成一項協議,被保險人通過交付一定的費用以獲得保險公司對住房的意外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保證。由於住房保險是以在一定期間內,總是固定存在一定位置上,具有不可移動性的住房以及與其相關的財產為主要保險對象。因此,它具有一般財產保險的特性,同時住房保險也是被用來消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房地產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對財產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它是一種補償性保險。
住房保險的特點[1]
住房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由於住房這種財產獨特的性質以及管理上的因素.使得住房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的險種相比,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保險標的形態的單一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主要是有形的物質財產,有形的物質財產又具有多樣性,使得保險標的也多樣化,如企業財產保險中,其保險標的既有固定資產,又有流動資產。但是,在住房保險中,能夠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就只有房屋這一種形態。
2.保險類別的針對性
住宅產業必然包括開發和經營這兩部分,隨之延伸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土地的開發經營、房屋的建造、房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維修以及房產的管理等。在住宅經營、管理的全部過程中,除土地開發這一環節不具備保險條件以外,其他環節都有一定風險的存在,從而要求保險業對住宅產業進行全程保險,創立較多的房屋的保險種類,給住房投保人較大的選擇餘地。現實中,在房屋建造、經營、管理的各個不同時期,就有多種的險別與之相對應,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
3.保險主體的多樣性
保險主體就是訂立保險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即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住房在開發、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行政、業務關係很多,如管理就是涉及到住房建設管理、住房綜合開發管理、住房物業管理等,在經營方面又涉及到住房開發公司、住房經營公司、房屋修繕公司、房屋建築材料公司等諸家經營單位的相互業務聯繫,所有這些,使住宅在開發、經營、管理過程中與多方面有著不同性質上的利益關係。也就是說保險的主體,只要與房屋有著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利益,都可以簽訂保險合同,與之相對應,保險主體就具有多樣性。
4.保險賠付的高額性
住房保險的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發生的時間不確定,發生的損失也不確定。這使得風險發生時,往往來不及做適當的防範措施。而住房這種財產,往往具有很大的價值,不用說是在建工程一般投資都在千萬元以上,即使是一套住房,最起碼也要十幾萬元。那麼,在簽訂合同時往往約定了賠償方式,無論是以何種形式來解決風險發生後的賠償問題,保險公司要賠付的賠償金一般都會是一筆比較可觀的數目。
住房保險的原則[1]
在住房保險業的日常操作中,有六條原則是被大家所公認的,以下逐一加以介紹。
1.最大誠信原則。誠信就是誠實和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能否取得保險金完全依靠自身對無法估量的未來突發事故的不可確定性和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進行理賠的信用,而被保險人交納了保險金就是購買了預期信用。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減意,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危險情況.不得欺騙和隱瞞.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有了詳細而確鑿的瞭解,才能正確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為計算保險費率等方面提供依據。這一原則對當事人雙方具有同樣的效力。對被保險人來說,具體要求如下:第一,告知,投保時如實告知風險標的的有關重要事實,風險增加時及時通知,發生保險事故後立即通知保險人,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告知保險人;第二,保證,即保險雙方相互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擔保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或對某一事項的存在與不存在做出明示或默示保證。對保險人也有要求:第一,保險人應將相關保險事項如實告知投保人,對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的介紹,不得含糊,也不得有欺騙;第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要承擔賠償或給付義務。
2.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又稱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可保利益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基礎,投保人因標的物與自己有利害關係才會考慮投保,而保險人則因投保人對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給他以保障,受理保險。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屬無效合同。可保利益在我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權利而產生的可保利益。像房屋所有人,而對房屋的受托人和受益人,房產雖非歸其所有,但由於對該房產擁有使用權,還有一些是對房產安全負責的人和對房產享有留置權的人,他們由於房屋本身所衍生的權利,而對標的物產生了一定的可保利益。另一種是由合同規定而產生的可保權益。如在抵押貸款中,抵押人把房產轉讓給受押人後,抵押人對抵押的房產具有可保利益,抵押權人對抵押房產也具有可保利益,但只限於他所借出的那部分款項,或是依據租約享有權益的承擔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權益。
3.損失賠償原則。保險合同是賠償性質的合同,在保險財產遭受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使被損害物恢復到受損以前的狀態。損失賠償原則對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一,賠償方式的選擇。在進行賠償時,要求保險人在經濟賠償後,使被保險人恰好能用賠償金,把保險標的恢復到事故發生以前的狀態。按這一標準,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用貨幣賠償、恢複原狀、換置賠償等方式。
第二,賠償金額的限度。任何的保險賠償都有一個賠償的限度,使得保險公司的正常運作不受保險事故的影響,保證保險體系的正常運行。賠償金額的限度包括:(1)以實際損失為限。無論保險事故發生的損失如何,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超過賠償部分的損失,均不予賠償。在房產價格不斷波動情況下,應以市場價格計算所要賠償的金額。如果按所保房產是定值保險,則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動,都按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計算賠償金額。(2)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預先共同約定了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在損失發生後,賠償金額只能低於或等於保險金額,高於保險金額的部分損失,不予賠償。當以市場價格計算的實際損失金額與保險金額不等時,兩者中取其較低者。(3)以可保利益為限。也就是以最高實際損失價值為限。在一般情況下,可保利益的價值往往與保險金額是一致的。如房產受押人在發生房產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時,他的可保利益價值和最高實際損失價值,都是他放出的抵押貸款的數額,因而他所獲得的保險賠償最高限額,也只能是相當於他所借出的款項。
4.近因導損原則。一切事故發生並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錯綜複雜的。雖然如此,在眾多的起因中,還是必然會有一個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這就是所謂的近因,近因並非指一定時間上的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具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保險人只對由於是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進行賠償;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造成損失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
第一,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而這個原因又是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那麼,這個單一原因就是近因。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保險人要負責賠償。像在建工程保險中,在建工程由於火災而引起中途停工或毀損,由此所致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不止一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則保險人首先必須在多個原因中,找出致損的最直接原因,然後,再調查該原因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若兩者同時具備,就構成保險意義上的近因。由這類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要負責賠償。近因原則也是用來保護保險人利益的,有了近因原則可以明確保險責任,維護保險人的權益,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5.權益轉讓原則。權益轉讓原則又稱代位求償原則。在眾多的保險事故中,有一些是由第三方的原因而引起的損失。在保險上,除了保險人有責任賠償當事人損失外,第三方對此也應負有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已從第三方那裡獲得了賠償,那麼,當他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後,所得的賠償必然會超出實際損失,這是違背保險初衷的。因此,在現實操作中,如果保險人已經向投保方申請並同意償付損失費用後,投保人就必須把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
保險人在獲得代位求償權以後,就享有被保險人享有的權益,但僅限於此。即從第三方迫償到的賠償金額小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時,則全歸保險人;若追回金額大於保險人給付金額時,則超出部分應該償還給被保險人。這樣就可以避免被保險人在同一次事故中,從保險公司和事故責任方,取得重覆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也可以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所應承擔的責任。
6.保險分攤原則。在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險標的,向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投保,構成重覆保險,重覆保險的賠償金額往往要超過實際的損失。因此,在事故發生後,各個承保的保險公司採取分攤辦法,來對同一投保人進行賠償,以防止被保險人從各方獲得的總賠償超過可保價值。在實際操作中,有各種不同的具體分攤方法:有按各家保險公司的所投保險金額的比例計算分攤賠付損失金額的按比例分攤方式;有按各家保險公司在沒有其他重覆保險人的情況下,單獨應負責任的限額比例計算分攤金額的按限額責任分攤方式;也有按先出單的保險公司首先負責賠償,第二家保險公司只在承保的房產損失超出第一家保險公司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
住房保險的構成要素[1]
保險的要素是指保險業運行的必要條件。保險一經確立,就形成了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單、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及理賠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繫,從而組成了住房保險的要素。主要要素如下:
1.住房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住房所有者,也就是對保險的住房具有保險利益並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交納保險費的人,應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住房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保險契約中的當事人。與住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按約收取保險費,在住房出險後,須按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須依法定程式申請批准取得經營資格後,在規定經營範圍內經營。
3.被保險人,也稱保戶。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受到合同規定的損失時,可以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人。他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由於保險合同屬於財產保險.因而被保險人就是投保人,只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兩者才有可能分離。
4.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領受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一般情況下,受益人都是被保險人自己。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合同指定的人。如果未指定時,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5.保險合同輔助人。由於保險經營活動環節多、涉及大量專門知識和技術,因而需要一些專業人士的參與,這些人不是合同訂立的主體,也不是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人,主要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等。
6.保險標的。住房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應該是屬於住宅產業中的有形物質財產,即包括住宅的房產與地產兩部分。但是由於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房產與地產的性質所決定,地產不能作為住房保險的保險標的。這是因為土地是一種天然形成的自然產物,任何性質的風險對它都不會造成任何意義上的損害,而保險的產生是因風險的存在,無風險也就無保險,因此,從保險存在的客觀性來講,土地這種財產不具備成為保險標的的條件,因而不能成為住房保險的保險標的。能夠構成法定保險標的內容的只有以房屋形式體現的房產。
7.保險責任。它是指被保險人的財產在遭受保險合同所列明的災害事故而造成損失時,保險人(保險公司)負經濟賠償的責任範圍。一般地說,住房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大類,如火災、水災、暴風、雷擊、地震等。住房保險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只限於完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其賠償範圍只是這些災害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一般不包括間接損失。在住房保險中,保險責任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是作為除外責任而剔除的,由此造成的任何方面的經濟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另外,在住房保險中,保險責任一般不包括在事故中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責任,除非保險合同雙方事先經過特別約定。
8.保險合同。它是載明住房投保人與住房保險人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書面證書,也是保險憑證。在我國,投保人提出要約是以填具投保單的形式,保險人的承諾是以在投保單上簽章並出立暫保單、投保單、保險憑證等書面單證為證明。保險憑證上主要載有住房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合同變更、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賠償或給付的責任範圍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住房保險的種類[1]
前面已經提到,住房保險與其他種類的保險有著很大的差別,由於住房保險標的的多樣性,導致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保險種類的多樣性。從一般意義上講,住房保險有下麵幾種:
1.商品住房保險
商品住房保險是一種為商品住房購買者提供配套服務,使商品住房購買者所購買的住房在遇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時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的險種。經保險人認可的通過市場公開銷售並作為住房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保險人。保險財產限於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產權的住房,包括被保險人購買的商品住房中計人房屋銷售價格、在銷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室內裝修材料。但是,保險房屋所在的建築物的公用部位及公用設施、正處於翻修和建造中的房屋,不屬於保險財產範圍,屬於不保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和費用支出,保險人負賠償責任:①火災、爆炸、水管爆裂。②暴風、颱風、龍卷風、雷擊、暴雨、雪災、雹災、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③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界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④合理的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施救費用。合理的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施救費用是指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時,為了防止其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是,商品住房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①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②核輻射或各種污染。③地震及其次生災害。④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⑤保險房屋被改作住宿以外的用途。⑥被保險人在投保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⑦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等內在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引起的費用。⑧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2.自購公有住房保險
隨著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租住的公有成套住房較多已被居民買下,這些公有住房便成為居民資產的一部分。為了保障這部分居民對該自有房產的經濟權益,同時也為了擴大房產保險的險種,促進房產保險業的發展,繁榮保險市場,出現了自購公有住房保險。自購公有住房保險的被保險人為自購公有成套住房的所有者。該自購公有成套住房是指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出售的原公有住房。列入保險的財產是自購公用成套住房及其附屬設備和室內裝修材料。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按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列。
3.住房財產兩全保險
住房財產兩全保險既具有經濟損失補償的特性,又具備到期還本甚至增值的特征。住房財產兩全保險通常以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的形式出現。承保責任通常分為火災險、綜合災害險兩種,被保險人可任選一種或全部。被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保險單上註明的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4.住房綜合保險
住房綜合保險通常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的形式出現,其保險財產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坐落或存放於被保險人戶口所在地,或經特別約定,併在保險單上傳明地址的下列財產;①被保險人所有、與他人共有用於居住的房屋;②房屋裝潢;③被保險人房屋內的傢具;④床上用品和服裝;⑤家用電器。另外,經過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併在保險單上傳明,被保險人代保管或租賃的用於居住的房屋以及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稱為特約財產,也可以作為保險財產投保。但是,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屬於不保財產。通常,保險人會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能作為保險財產:①金銀、珠寶、鑽石、首飾、玉器、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②電腦軟體、技術資料、文件、書籍、圖表、賬冊;③貨幣、有價證券;④手提電腦、無線通信工具、筆、打火機、手錶;⑤各種磁帶、磁碟、光碟、唱片;⑥日用消費晶、各種交通工具;⑦各種養殖物及種植物;⑧違章房屋、危險房屋、政府部門徵用或占用的房屋。
5.住房信用(貸)保險
住房信用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信用為標的的保險,承保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償付債務而遭受的損失。在西方,為私人購買住房而提供的信用保險有信用人壽保險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兩種。商業銀行、儲蓄和放款協會在房屋抵押貸款之前,不僅要求購買者購買住房保險,而且要求債務人取得信用人壽保險。放款機構是信用人壽保險的所有人也是受益人,由借款人交付保險費。倘若借款人死亡,保險人賠償未完的貸款。信用人壽保險一般採用定期保險方式,保險金額受貸款金額限制,並隨著貸款償還本金的減少而減少,貸款全部清償後,保險即終止。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由住房貸款保險機構提供的一種保險,是專門為單位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借款者提供保險和經濟擔保,保證借款者如期如數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投保後,住房貸款保險機構已成為他的經濟擔保人,在投保人受損後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時,要將這筆債權債務接收過來,負責清理。
住房保險的職能[1]
住房保險對於經濟發展來說具有以下基本職能:
1.損失補償職能。這集中體現於財產保險中。當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數額向被保險人給予賠付使得已經存在的房產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幫助受災家庭迅速重建家園,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2.經濟給付職能。這集中體現於人身保險中。由於人的價值無法用貨幣來衡量,因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額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險人事前約定。當被保險人出險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從而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得應得的保障。
3.增加信用程度職能。要實現住房商品化,把房改推向深入,就要啟動個人的住房消費市場,其重要手段是加強個人住房貸款。銀行為了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要求借款購房者投保房屋財產險,以保障貸款抵押物的安全;或者要求購房者投保房屋抵押貸款還款保證保險,已成為增強借款人的信用、安全貸放資金的條件。房產保險可以增強有關當事人的信用,促進房產資金的融通。
住房保險的作用[2]
1.可以及時補償災害損失。這是住房保險的基本作用,住房保險的功能正是通過損失補償而以最終完成的。只要投保,一旦發生保險合約約定的災害事故或事件所引起的損失,被保險人即可以從保險人那裡得到及時的約定的經濟補償。居民就因此可以避免或減輕損失。
2.可以促進居民防災防損。一方面保險人為了減輕經濟賠償負擔,乃會制定和實施一套嚴格的制度督促被保險人防災防損,防範被保險人忽視防災防損和逆選擇行為,保險人選擇投保人本身亦可起到促進居民防災防損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險費率與災害損失概率大小呈正相關關係,保險賠償或給付的審核等也可起到促進居民防災防損的作用。因此,住房保險又可問接地起到避、減住房風險的作用。
3.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居民獲得住房貸款。住房金融機構向居民發放住房貸款,在借款人未投保住房保險的條件下,即使有了住房抵押,其債權利益也難以獲得保障,因為一旦抵押住房毀損,住房價值滅失或下降,貸款人就無法確保貸款本金的收回,而若貸款人投保了住房保險,即便抵押住房毀損,貸款人仍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住房金融機構為確保其債權利益,在向居民發放住房貸款時,一般都以居民投保住房保險為條件,投保住房保險是居民獲得住房貸款的一般條件。因此,住房保險既是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發展的一般條件,也會促進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
此外,住房保險還有利於保障投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減輕政府的災害保障負擔。因此,應該著力推進住房保險市場的發展。
住房保險的運行程式[2]
住房保險的運行程式是指住房保險業務運行的過程,即從投保開始,直至理賠為止的保險業務運行的各個環節。
(一)投保
居民投保住房保險,要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最好選擇開辦了住房保險業務的經濟實力強、財務安全性程度高、服務質量好、保險費用低且公平、合理的保險公司。在選擇保險公司時,最好請保險顧問,提供咨詢、指導。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是確保被保險人利益實現的基本因素。
在選擇了合適的保險公司後,要與保險公司進行聯繫,提出投保要求,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在投保時須向保險公司提供自身完整的、真實的材料,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投保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投保的房產項目,投保金額或最高賠償額、保險開始生效日期和保險期限,特別約定、財產占用性質、投保人地址和房產坐落地址等。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投保人要約憑證,投保人必須保證填寫的真實性。
(二)承保
1.保險公司受理投保單。投保人填寫好投保單後,應交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對投保單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接受該投保單。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後應認真審核,明確有關內容。若保險公司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有關保險法規和政策或雙方歧義不能消除,則駁回投保單,不予承保。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若保險公司對投保單沒有疑義而決定承保,則簽發保險單(即訂立合同)。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確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是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人的申請經過簽署,交投保人收執的憑證。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即合同中規定的保險公司在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承保的賠償責任;保險金額或最高賠償限款;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最後是保險公司或代理人的簽名。
3.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經過上述程式之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在簽署保險合同後,投保人必須按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內繳清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依約繳清保險費,除非保險雙方有特殊約定,否則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合同,對終止前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投保人繳清了保險費之後,在保險有效期內,投保房產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須依約賠償。
(三)防災防損
合同訂立後,保險公司為避免或減少保險賠償金的支付,要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或減輕投保房產的災害損失,從而要依合同的規定核查投保人的財產管理或其他有關行為,督促或要求投保人加強管理,若投保人拒絕,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四)理賠
1.索賠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可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即所謂索賠。索賠是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也是實現其購買保險的目的,保障其合法利益的手段。被保險人進行索賠,在損失發生後,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通知義務,即發出出險通知。具體是指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應及時將災害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
(2)施救義務。即被保險人在發生災害事故時應積極施救,設法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以使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3)保持損失現場的完整的義務。即被保險人在災害事故發生後,應使損失現場保持完整,以便合理確定損失金額和保險公司的責任。
(4)提供必要的索賠文件。被保險人進行索賠,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索賠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單、各種原始憑證、保險事故情況報告、出險證明書及損失鑒定證明等。
被保險人進行索賠時要註意索賠的時效。例如,按規定房屋財產保險,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有關單證,或自保險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益。因此,被保險人應在索賠時效內進行索賠,以獲取應得利益。
2.保險公司現場查勘。當住房財產發生出險事故,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後,保險公司應當立案編號,進行現場查勘,調查出險情況,施救整理,保護受損房產,核算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若有必要,應對損餘部分進行處理。
3.責任審核。保險公司在完成現場查勘後,即應進行審核。首先要審定保險責任和賠償範圍。進行這項工作,保險公司要審核保單,以明確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致損,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已毀損房產是否為被保險財產等。若屬保險責任和賠償範圍,保險公司還要核定施救費用。若有疑難,則應妥善處理。
4.賠償處理。保險公司通過審核,確認其應負賠償責任,在完成了定損工作之後,即應準確計算、核定賠償金額,並一次性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當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賠償,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可先予以賠償,但同時必須要求被保險人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要求被保險人協助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