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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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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保险

  住房保险是指以房屋形态体现的房产和以土地形态体现的地产,以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以经济合同的方式集合具有相同损失危险的足够多数的单位和个人,预先分担根据概率论计算的可能损失金额,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住房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财产保险的险种之一。在住房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风险事故可能给住房造成损坏,给住房者带来经济、生活上的困难。为消除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向,住(租)房人可与保险公司达成一项协议,被保险人通过交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保险公司对住房的意外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证。由于住房保险是以在一定期间内,总是固定存在一定位置上,具有不可移动性的住房以及与其相关的财产为主要保险对象。因此,它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性,同时住房保险也是被用来消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房地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财产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它是一种补偿性保险。

住房保险的特点[1]

  住房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由于住房这种财产独特的性质以及管理上的因素.使得住房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险种相比,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保险标的形态的单一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有形的物质财产,有形的物质财产又具有多样性,使得保险标的也多样化,如企业财产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既有固定资产,又有流动资产。但是,在住房保险中,能够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就只有房屋这一种形态。

  2.保险类别的针对性

  住宅产业必然包括开发和经营这两部分,随之延伸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土地的开发经营、房屋的建造、房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维修以及房产的管理等。在住宅经营、管理的全部过程中,除土地开发这一环节不具备保险条件以外,其他环节都有一定风险的存在,从而要求保险业对住宅产业进行全程保险,创立较多的房屋的保险种类,给住房投保人较大的选择余地。现实中,在房屋建造、经营、管理的各个不同时期,就有多种的险别与之相对应,将风险转嫁保险人

  3.保险主体的多样性

  保险主体就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住房在开发、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行政、业务关系很多,如管理就是涉及到住房建设管理、住房综合开发管理、住房物业管理等,在经营方面又涉及到住房开发公司、住房经营公司、房屋修缮公司、房屋建筑材料公司等诸家经营单位的相互业务联系,所有这些,使住宅在开发、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多方面有着不同性质上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保险的主体,只要与房屋有着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都可以签订保险合同,与之相对应,保险主体就具有多样性。

  4.保险赔付的高额性

  住房保险的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损失也不确定。这使得风险发生时,往往来不及做适当的防范措施。而住房这种财产,往往具有很大的价值,不用说是在建工程一般投资都在千万元以上,即使是一套住房,最起码也要十几万元。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约定了赔偿方式,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来解决风险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要赔付的赔偿金一般都会是一笔比较可观的数目。

住房保险的原则[1]

  在住房保险业的日常操作中,有六条原则是被大家所公认的,以下逐一加以介绍。

  1.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能否取得保险金完全依靠自身对无法估量的未来突发事故的不可确定性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理赔的信用,而被保险人交纳了保险金就是购买了预期信用。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减意,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不得欺骗和隐瞒.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保险标的有了详细而确凿的了解,才能正确确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为计算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依据。这一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被保险人来说,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告知,投保时如实告知风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风险增加时及时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人,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告知保险人;第二,保证,即保险双方相互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对某一事项的存在与不存在做出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保险人也有要求:第一,保险人应将相关保险事项如实告知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的介绍,不得含糊,也不得有欺骗;第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

  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因标的物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才会考虑投保,而保险人则因投保人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给他以保障,受理保险。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可保利益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权利而产生的可保利益。像房屋所有人,而对房屋的受托人受益人,房产虽非归其所有,但由于对该房产拥有使用权,还有一些是对房产安全负责的人和对房产享有留置权的人,他们由于房屋本身所衍生的权利,而对标的物产生了一定的可保利益。另一种是由合同规定而产生的可保权益。如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房产转让给受押人后,抵押人抵押的房产具有可保利益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也具有可保利益,但只限于他所借出的那部分款项,或是依据租约享有权益的承担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权益。

  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合同是赔偿性质的合同,在保险财产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使被损害物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损失赔偿原则对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赔偿方式的选择。在进行赔偿时,要求保险人在经济赔偿后,使被保险人恰好能用赔偿金,把保险标的恢复到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按这一标准,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货币赔偿、恢复原状、换置赔偿等方式。

  第二,赔偿金额的限度。任何的保险赔偿都有一个赔偿的限度,使得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保险事故的影响,保证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赔偿金额的限度包括:(1)以实际损失为限。无论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如何,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超过赔偿部分的损失,均不予赔偿。在房产价格不断波动情况下,应以市场价格计算所要赔偿的金额。如果按所保房产是定值保险,则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都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赔偿金额。(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预先共同约定了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在损失发生后,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当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与保险金额不等时,两者中取其较低者。(3)以可保利益为限。也就是以最高实际损失价值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可保利益的价值往往与保险金额是一致的。如房产受押人在发生房产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他的可保利益价值和最高实际损失价值,都是他放出的抵押贷款的数额,因而他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最高限额,也只能是相当于他所借出的款项。

  4.近因导损原则。一切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错综复杂的。虽然如此,在众多的起因中,还是必然会有一个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这就是所谓的近因,近因并非指一定时间上的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具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保险人只对由于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那么,这个单一原因就是近因。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要负责赔偿。像在建工程保险中,在建工程由于火灾而引起中途停工或毁损,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则保险人首先必须在多个原因中,找出致损的最直接原因,然后,再调查该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若两者同时具备,就构成保险意义上的近因。由这类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要负责赔偿。近因原则也是用来保护保险人利益的,有了近因原则可以明确保险责任,维护保险人的权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5.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又称代位求偿原则。在众多的保险事故中,有一些是由第三方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在保险上,除了保险人有责任赔偿当事人损失外,第三方对此也应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已从第三方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当他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后,所得的赔偿必然会超出实际损失,这是违背保险初衷的。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如果保险人已经向投保方申请并同意偿付损失费用后,投保人就必须把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人在获得代位求偿权以后,就享有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但仅限于此。即从第三方迫偿到的赔偿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则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保险人给付金额时,则超出部分应该偿还给被保险人。这样就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事故中,从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方,取得重复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也可以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所应承担的责任。

  6.保险分摊原则。在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构成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往往要超过实际的损失。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各个承保的保险公司采取分摊办法,来对同一投保人进行赔偿,以防止被保险人从各方获得的总赔偿超过可保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分摊方法:有按各家保险公司的所投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赔付损失金额的按比例分摊方式;有按各家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重复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比例计算分摊金额的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也有按先出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第二家保险公司只在承保的房产损失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

住房保险的构成要素[1]

  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业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险一经确立,就形成了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单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理赔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组成了住房保险的要素。主要要素如下:

  1.住房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住房所有者,也就是对保险的住房具有保险利益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交纳保险费的人,应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住房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保险契约中的当事人。与住房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按约收取保险费,在住房出险后,须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须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后,在规定经营范围内经营。

  3.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受到合同规定的损失时,可以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他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因而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两者才有可能分离。

  4.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自己。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合同指定的人。如果未指定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保险合同辅助人。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环节多、涉及大量专门知识和技术,因而需要一些专业人士的参与,这些人不是合同订立的主体,也不是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等。

  6.保险标的。住房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应该是属于住宅产业中的有形物质财产,即包括住宅的房产与地产两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产与地产的性质所决定,地产不能作为住房保险的保险标的。这是因为土地是一种天然形成的自然产物,任何性质的风险对它都不会造成任何意义上的损害,而保险的产生是因风险的存在,无风险也就无保险,因此,从保险存在的客观性来讲,土地这种财产不具备成为保险标的的条件,因而不能成为住房保险的保险标的。能够构成法定保险标的内容的只有以房屋形式体现的房产。

  7.保险责任。它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在遭受保险合同所列明的灾害事故而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保险公司)负经济赔偿的责任范围。一般地说,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如火灾、水灾、暴风、雷击、地震等。住房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只限于完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赔偿范围只是这些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在住房保险中,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作为除外责任而剔除的,由此造成的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在住房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不包括在事故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经过特别约定。

  8.保险合同。它是载明住房投保人与住房保险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书面证书,也是保险凭证。在我国,投保人提出要约是以填具投保单的形式,保险人的承诺是以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立暂保单投保单保险凭证等书面单证为证明。保险凭证上主要载有住房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保险的种类[1]

  前面已经提到,住房保险与其他种类的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由于住房保险标的的多样性,导致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保险种类的多样性。从一般意义上讲,住房保险有下面几种:

  1.商品住房保险

  商品住房保险是一种为商品住房购买者提供配套服务,使商品住房购买者所购买的住房在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经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市场公开销售并作为住房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住房中计人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材料。但是,保险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正处于翻修和建造中的房屋,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属于不保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②暴风、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雪灾、雹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④合理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合理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施救费用是指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商品住房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②核辐射或各种污染。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的故意行为。⑤保险房屋被改作住宿以外的用途。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⑦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⑧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自购公有住房保险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租住的公有成套住房较多已被居民买下,这些公有住房便成为居民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障这部分居民对该自有房产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为了扩大房产保险的险种,促进房产保险业的发展,繁荣保险市场,出现了自购公有住房保险自购公有住房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自购公有成套住房的所有者。该自购公有成套住房是指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出售的原公有住房。列入保险的财产是自购公用成套住房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按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列。

  3.住房财产两全保险

  住房财产两全保险既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特性,又具备到期还本甚至增值的特征。住房财产两全保险通常以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形式出现。承保责任通常分为火灾险、综合灾害险两种,被保险人可任选一种或全部。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注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4.住房综合保险

  住房综合保险通常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形式出现,其保险财产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①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用于居住的房屋;②房屋装潢;③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④床上用品和服装;⑤家用电器。另外,经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代保管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称为特约财产,也可以作为保险财产投保。但是,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属于不保财产。通常,保险人会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保险财产:①金银、珠宝、钻石、首饰、玉器、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②电脑软件、技术资料、文件、书籍、图表、账册;③货币、有价证券;④手提电脑、无线通信工具、笔、打火机、手表;⑤各种磁带、磁盘、光盘、唱片;⑥日用消费晶、各种交通工具;⑦各种养殖物及种植物;⑧违章房屋、危险房屋、政府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

  5.住房信用(贷)保险

  住房信用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信用为标的的保险,承保债权人债务人不偿付债务而遭受的损失。在西方,为私人购买住房而提供的信用保险信用人寿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两种。商业银行储蓄放款协会房屋抵押贷款之前,不仅要求购买者购买住房保险,而且要求债务人取得信用人寿保险。放款机构是信用人寿保险的所有人也是受益人,由借款人交付保险费。倘若借款人死亡,保险人赔偿未完的贷款。信用人寿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方式,保险金额受贷款金额限制,并随着贷款偿还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贷款全部清偿后,保险即终止。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由住房贷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一种保险,是专门为单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者提供保险和经济担保,保证借款者如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投保后,住房贷款保险机构已成为他的经济担保人,在投保人受损后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要将这笔债权债务接收过来,负责清理。

住房保险的职能[1]

  住房保险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1.损失补偿职能。这集中体现于财产保险中。当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予赔付使得已经存在的房产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帮助受灾家庭迅速重建家园,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2.经济给付职能。这集中体现于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因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前约定。当被保险人出险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应得的保障。

  3.增加信用程度职能。要实现住房商品化,把房改推向深入,就要启动个人的住房消费市场,其重要手段是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要求借款购房者投保房屋财产险,以保障贷款抵押物的安全;或者要求购房者投保房屋抵押贷款还款保证保险,已成为增强借款人的信用、安全贷放资金的条件。房产保险可以增强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促进房产资金的融通。

住房保险的作用[2]

  1.可以及时补偿灾害损失。这是住房保险的基本作用,住房保险的功能正是通过损失补偿而以最终完成的。只要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约约定的灾害事故或事件所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即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及时的约定的经济补偿。居民就因此可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2.可以促进居民防灾防损。一方面保险人为了减轻经济赔偿负担,乃会制定和实施一套严格的制度督促被保险人防灾防损,防范被保险人忽视防灾防损和逆选择行为,保险人选择投保人本身亦可起到促进居民防灾防损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费率与灾害损失概率大小呈正相关关系,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审核等也可起到促进居民防灾防损的作用。因此,住房保险又可问接地起到避、减住房风险的作用。

  3.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居民获得住房贷款。住房金融机构向居民发放住房贷款,在借款人未投保住房保险的条件下,即使有了住房抵押,其债权利益也难以获得保障,因为一旦抵押住房毁损,住房价值灭失或下降,贷款人就无法确保贷款本金的收回,而若贷款人投保了住房保险,即便抵押住房毁损,贷款人仍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住房金融机构为确保其债权利益,在向居民发放住房贷款时,一般都以居民投保住房保险为条件,投保住房保险是居民获得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因此,住房保险既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一般条件,也会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此外,住房保险还有利于保障投保居民的基本生活,减轻政府的灾害保障负担。因此,应该着力推进住房保险市场的发展。

住房保险的运行程序[2]

  住房保险的运行程序是指住房保险业务运行的过程,即从投保开始,直至理赔为止的保险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

  (一)投保

  居民投保住房保险,要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最好选择开办了住房保险业务的经济实力强、财务安全性程度高、服务质量好、保险费用低且公平、合理的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最好请保险顾问,提供咨询、指导。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是确保被保险人利益实现的基本因素。

  在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公司后,要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提出投保要求,并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向保险公司提供自身完整的、真实的材料,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投保的房产项目,投保金额或最高赔偿额、保险开始生效日期和保险期限,特别约定、财产占用性质、投保人地址和房产坐落地址等。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投保人要约凭证,投保人必须保证填写的真实性。

  (二)承保

  1.保险公司受理投保单。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应交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单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该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应认真审核,明确有关内容。若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有关保险法规和政策或双方歧义不能消除,则驳回投保单,不予承保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若保险公司对投保单没有疑义而决定承保,则签发保险单(即订立合同)。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确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的申请经过签署,交投保人收执的凭证。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即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承保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或最高赔偿限款;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最后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的签名。

  3.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经过上述程序之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在签署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依约缴清保险费,除非保险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对终止前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投保人缴清了保险费之后,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房产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须依约赔偿。

  (三)防灾防损

  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付,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或减轻投保房产的灾害损失,从而要依合同的规定核查投保人的财产管理或其他有关行为,督促或要求投保人加强管理,若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四)理赔

  1.索赔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赔偿,即所谓索赔索赔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实现其购买保险的目的,保障其合法利益的手段。被保险人进行索赔,在损失发生后,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即发出出险通知。具体是指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应及时将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2)施救义务。即被保险人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应积极施救,设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以使损失减至最低限度。

  (3)保持损失现场的完整的义务。即被保险人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应使损失现场保持完整,以便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4)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被保险人进行索赔,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单、各种原始凭证、保险事故情况报告、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等。

  被保险人进行索赔时要注意索赔的时效。例如,按规定房屋财产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有关单证,或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因此,被保险人应在索赔时效内进行索赔,以获取应得利益。

  2.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当住房财产发生出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保险公司应当立案编号,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出险情况,施救整理,保护受损房产,核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若有必要,应对损余部分进行处理。

  3.责任审核。保险公司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即应进行审核。首先要审定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进行这项工作,保险公司要审核保单,以明确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致损,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已毁损房产是否为被保险财产等。若属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还要核定施救费用。若有疑难,则应妥善处理。

  4.赔偿处理。保险公司通过审核,确认其应负赔偿责任,在完成了定损工作之后,即应准确计算、核定赔偿金额,并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当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可先予以赔偿,但同时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要求被保险人协助向第三方追偿。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王晓瑜,郭松海,张宗坪.住房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9
  2. 2.0 2.1 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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