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
目錄 |
火災保險簡稱“火險”,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場所共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物資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作為財產保險中最常見的一種業務來源,火災保險的產生要晚於海上保險,早於工業保險與汽車保險等。
需要指出的是,火災保險只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種險別名稱,它在產生之初,因只承保陸上財產的火災危險而得名,但後來卻發展到了承保各種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險責任而言,火災保險早已超出了當初火災保險的範圍。不過,保險界仍然保留著對此類業務的傳統叫法。
火災保險是在17世紀中葉以後逐漸發展起來的。早在1591年,德國漢堡市的釀造業者為了籌劃重建被燒毀的造酒廠的資金而成立了火災合作社,凡加入者遭遇火災時,可以獲得重建建築物的資金。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由46家合作社聯合成立了漢堡火災保險局。1666年9月2日晚,倫敦市一個麵包商在烤麵包時,柴堆距離麵包爐太近,引起了火災,大火延續燒了四晝夜,燒毀了全市房屋85%以上,災後有20萬人無家可歸,損失之嚴重在英國曆史上是空前的,這場大火成為英國火災保險發展的動力。1667年,牙科醫生尼古萊·巴蓬首先在倫敦開始經營房產火災保險,開創了私營火災保險的先例。到1680年共集資4萬英鎊成立了合股性質的火災保險所,並按照房租和房屋的危險等級差別收取保險費,對木造房屋收取相當磚瓦結構房屋兩倍的保險費。正因為使用了差別費率,巴蓬有“現代保險之父”的稱號。倫敦大火後,保險思想深入人心,現代形式的火災也從此逐漸發展起來。1710年,以發明滅火器而聞名的英國人查理士·波維創辦了“太陽保險公司”,不僅承保不動產的保險,而且把保險業務擴展到承保動產保險,它是英國迄今仍在經營的最古老的保險公司之一。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美等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大機器生產代替了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增加和集中,對火災保險的需求變得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組織以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險組織形式為多。由於火災保險有利可圖,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競爭,使許多保險公司被淘汰。為了控制同業間的惡性競爭,保險同業公會相繼成立,共同協定火災保險費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的進步有:一是保險標的從過去只承保建築物擴大到其他各類財產;二是承保風險除火災外,還擴展到地震、風暴、水災等,此外還承保火災後的利潤損失。火災保險發展到現在,已成為承保多種標的和風險的財產保險。
1、火災保險的主險
主險的責任範圍包括任何一個投保人都必須面對的雷電、失火等引起的火災以及延燒或因施救、搶救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投保人投保火災險時根據本身財產的危險程度,繳納相應的保費。火災保險費一般相當於相應危險程度傳統財產保費的60%~70%。
2、火災保險的附加險
投保火災保險主險以後,可根據本身財產面臨的客觀危險,自由選擇投保附加險。火災保險共設八個附加險:
1)水災險。承保由於暴雨、洪水、消防裝置失靈、水管爆裂造成的財產 損失。
2)風災險。承保8級以上的風,如颱風、颶風、龍卷風等造成的財產損失。
3)爆炸險。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4)碰撞險。承保因飛機、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機動車輛、輪船碰撞所致的財產損失。
5)地震、地陷、火山爆發險。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發造成的財產損。
6)岸崩、冰凌、泥石流險。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財產損失。
7)外來惡意行為險。承保非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搶劫、盜竊攻擊、打砸暴力等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
8)罷工、暴動、民眾騷亂險。承保因罷工、集合游行以及治安當局為防止上述行為而採取的行動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每個附加附險的保費相當於傳統財產險保費的5%~20%,投保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附加險,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支出,又可獲得充分的經濟保障。
火災保險是一種傳統的、獨立的保險業務,其獨立存在併發展至今的事實,即是該業務具有不同於其他保險業務的特點,並無法用其他保險險種來替代的具體體現。
根據火災保險的實踐,可以總結出火災保險的如下特征:
1、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陸上處於相對靜止狀態條件下的各種財產物資,動態條件下或處於運輸中的財產物資,不能作為火災保險的投保標的投保。
2、火災保險承保財產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險人不得隨意變動。如果被保險人隨意變動被保險財產的存放地址或處所,將直接損害保險合同的效力。
3、火災保險危險相當廣泛,不僅包括各種自然災害與多種意外事故,還可以附加有關責任保險或信用保險,企業還可以投保附加利潤損失保險,或附加盜竊危險保險等。可見,火災保險的承保危險通過與附加險的組合,實際上可以覆蓋絕大部分可保危險。
1、火災保險的適用範圍
1)從保險業務來源角度看,適用範圍最廣泛。各種企業、團體及機關單位均可投保團體火災保險;所有的城鄉居民家庭和個人均可投保家庭財產保險。
2)從保險標的範圍看,火險可適用於:
A、可保財產:
B、特約可保財產:
某些市場價格變化大、保額難以確定、風險較特別的財產物資
C、不可保財產:
不能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物資、非實際的物資、非法財產以及應當投保其他險種的財產物資。
2、火災保險的保險責任
1)保險責任
- 火災及相關危險,包括火災、爆炸、雷電;
- 各種自然災害;
- 有關意外事故;
- 施救費用。
2)除外責任
- 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 核子污染
-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各種間接損失
- 保險標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損失等
3、火災保險的費率
1)火災保險的費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額為計算單位。
2)保險費率的確定因素
3)保險費率的分類
- 團體火災保險費率;
- 工業險費率、倉儲險費率、普通險費率;
- 家庭財產保險費率;
- 標準費率與短期費率
4、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
1)通常根據投保標的分項確定
2)團體火災保險
固定資產:分項確定;可依照帳面原值、重置價值或評估價值確定。
流動資產:可按照最近帳面12個月的平均餘額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3)家庭財產保險
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家用電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項確定。保險金額一般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5、火災保險的賠償
1)對固定資產分項計賠,每項固定資產僅適用於自身的賠償限額。
2)註意扣除殘值和免賠額。
哪個公司現在在國內有火災保險呢,主要針對於企業和個體門面的,好像幾乎沒有吧!截止現在不過是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