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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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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保险公证人)

目錄

保險公估人的概念

  保險公估人在我國稱為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保險公估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協助保險理賠的獨立第三人,接受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委托為其提供保險事故評估、鑒定服務。

  保險公估於18世紀起源於英國,在國外80%以上的保險理賠工作是由保險公估完成的。早在19世紀20年代舊中國就有了保險公估機構,新中國成立後,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保險公估業也逐漸消失,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相繼出現了一些保險公估機構,我國加入WTO後,中國的保險市場已逐步對外開放,加快了我國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我國的保險公估人也將在保險市場上起到“裁判員”的重要作用。

保險公估人的分類

  一、 按業務活動順序分類

  根據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公估業務活動中先後順序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時的公估人,一類是理賠時的公估人。

  (1)承保時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標的的承保公估,即對保險標的作現時價值評估和承保風險評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報告是保險人評估保險標的風險,審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參考。現時價值評估和承保風險評估是國際保險公估人新拓展的業務領域。

  (2)理賠時的公估人

  理賠公估人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受托處理保險標的的檢驗、估損及理算的專業公估人。保險理賠公估人包括損失理算師、損失鑒定人和損失評估人。損失理算師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計算損失賠償金額,確定分擔賠償責任的理算師,他們主要確定保險財產的損失程度,確認是否全損或可以修複,修複費用是否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根據國際保險實務習慣,損失理算師又分為陸上損失理算師與海損鑒定人。

  前者是處理一般非海事保險標的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後者則是專門處理海事保險標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損失鑒定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的保險公估人,具體的說,他們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判斷是否有除外責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責任發生,進行損失定量等。損失評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險人的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損失查勘、計算的人。他們通常只接受被保險人單方面的委托,為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二、 按業務性質分類

  按照業務性質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分為三類。

  (1) 保險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側重於解決保險方面的問題,他們熟悉保險、金融經濟等方面的知識,但對其他專業技術知識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對於技術型問題的解決職能作為輔助。

  (2) 技術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側重於解決技術方面的問題,其他有關保險方面的問題涉及較少。

  (3) 綜合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不僅解決保險型問題,同時還解決保險業務中的技術問題。綜合型保險公估人由於知識全面,經驗豐富,越來越為社會所需。

  三、 按業務範圍分類

  根據保險公估人從事活動範圍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三類。

  (1) 海上保險公估人

  海上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海上、航空運輸保險等方面的業務。海上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均為國際型的保險,在國際上,船舶保險中的船身價值或其修理規模和費用的確定均與船舶的種類、噸位、用途直接相關,船上設備、機器、引擎、發電機等也有專業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請船舶公估公司處理;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貨運檢驗涉及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和保險公司多方利益和責任,各方當事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通常委托居於獨立地位的保險公估人處理,海上保險公估人由此應運而生。

  (2) 汽車保險公估人

  汽車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與汽車保險有關的業務。汽車保險在各國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視汽車保險公估。汽車保險公估人參與汽車保險理賠公估,不僅可以減少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在修理費用、重置價值方面的直接衝突,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與被保險人、汽車修理行會合謀騙取保險賠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車保險理賠中的不正當行為,使各保險公司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平等競爭。

  (3) 火災及特種保險公估人

  火災及特種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火災及物質特種保險等方面的業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財產保險的承保範圍日益擴大,保險理賠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保險公司自行處理理賠的難度加大,因此大量擁有專業技術的保險公估人的出現,滿足了火災和特種保險的需要。

  四、按委托方不同分類

  根據委托方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兩類。

  (1) 接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保險公估人

  接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保險公估人,儘管是受保險公司的委托,但他們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處理保險承保和保險理賠。

  (2) 只接受被保險人委托的保險公估人

  只結合搜被保險人的委托處理索賠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保險公估人。

  五、按公估方與委托方不同分類

  從保險公估人與委托方的關係來看,保險公估人可分為雇佣保險公估人和獨立保險公估人。

  (1) 雇佣保險公估人

  雇佣保險公估人是指長期受聘於某一家保險公司,按該公司的委托或指令處理各項理賠業務,這類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險公司的委托業務

  (3) 獨立的保險公估人

  獨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時接受數家保險公司的委托處理理賠事務,其間的委托與被委托關係是暫時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險公司的委托業務,他們之間的委托關係也相應結束。

保險公估人的職能

  (1)評估職能:包括勘驗職能、鑒定職能、估損職能和理算職能等。

  (2)公證職能:第一,保險公估人有豐富的保險公估知識和技能,在判斷保險公估結論具有權威性;第二,保險公估人站在中間立場上對保險案件進行評審,並能夠作出符合雙方利益的評估結論。

  (3)中介職能:第一,既可以受托於保險人,又可以受托於被保險人;第二,以保險關係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從事保險公估經營活動,為保險關係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

保險公估人的特征

  (1)經濟性:保險公估人通過儲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諸多保險人委托,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公估業務,積累保險公估經驗,提高保險公估水平,從而可以幫助保險人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2)專業性:由於面向眾多保險當事人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理賠、評估業務,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必須擁有具有各種專業背景並熟悉保險業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他們處理保險理賠案件的技術更加熟練,經驗更加豐富。

  (3)超然性:指相對保險當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賠過程中既為保險當事人提供理賠技術服務,又可以緩解人雙方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的作用

  (1)保證保險當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險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從而保證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結果下不受損失。

  (2)保險公估人客觀公正的立場,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可以減少理賠糾紛,防止無休止的僵持或述諸法律,實現儘快賠付,恢復生產生活。

  (3)促進保險企業組織變革,提高經營績效。保險企業將一部分費事費力且易造成品牌損失的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資源等經營成本,還有助於專註發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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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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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3.52.* 在 2012年2月1日 11:40 發表

很好 ,對保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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