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理算師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損失理算師(loss adjuster)
目錄 |
什麼是損失理算師[1]
損失理算師是指承保事故發生後,計算損失賠償金額,確定分擔賠償責任的理算人。根據國際保險實務習慣,損失理算師又分為陸上損失理算師與海損理算師。前者是處理一般非海事保險標的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後者是專門處理海事保險標的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
損失理算師的理算程式[2]
1.通知損失通常,被保險人必須“直接”或“儘可能快”地通知保險人,或者在多數情況下是通知某個被適當授權的代理人。這兩個“儘可能合理的快"的術語由法庭解釋。而且,只要通知了代理人就一般認為是通知了損失。有些合同要求通知必須在損失發生後規定的期限內發出。
2.預防財產受到進一步損毀所有財產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必須預防財產受到進一步損毀。不能履行這項義務時,保險人將對財產的進一步損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雖然並非所有保單都特別規定保險人將向被保險人支付因保障財產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但這種支付一般都予給付。不過,只在海洋運輸保險合同中才有這種除了合同面值以外的給付。在有些合同中,如經營中斷保險,這種給付被特別限於減少損失。
3.幫助調查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的第三種責任是幫助損失理算師進行調查。理算師必須確定:
(1)損失實際上是否發生。
(3)損失的程度如何。損失證明由被保險人負責提供,而且他在幫助損失調查中準備得越充分,最終損失理算可能就越令人滿意並且越迅速。如果理算師對損失是否在保險責任內有懷疑,他可以要求被保險人簽署一項“不棄權踟議";該協議的內容是。保險人通過他的調查不認可他的責任。但是,儘管有這種不棄權協議,如果它引起被保險人發生不該有的費用或導致被保險人的不便,則保險人仍可能負保險責任。有時,在有懷疑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能要求這種不棄權協議,但可以向被保險人遞交一份保留權襯書,保留今後拒付索賠的權利。
4.特殊問題在一些財產損失理算中,會產生各種在損失理算程式中需要採取其他措施的問題。例如,當存在其他保險,對損失負責的第三方或者對損失評估有某些爭議時,理算程式就比較長且比較複雜。
第二種特殊問題產生於保險人對某個第三方擁有追償損失的法定權力。第三方可以是因為過失、合同或法律而負有責任的任阿當事人。普通法和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條款規定,保險人按照所賠償的損失,可以取代被保險人向負有損失責任的第三方索賠保險給付的權力。所以,在某一損失之後(前),被保險人必須謹慎,不要損害保險人的這種權力。這種權力在運輸保險中由於涉及公共承運人的責任而特別重要,並且在汽車碰撞保險中由於涉及另一方的過失也同樣重要。被保險人決不能只因為保險人願意賠償那部分未經保險的損失而不經他的同意就放棄約束第三方的責任。
當被保險人和理算師不能就財產評估或者損失評估達成協議對,便發生第三種特殊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中有兩個條款加以規定。首先,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都有權力以書面形式要求由公斷解決這一分歧。每一方都可以指定一個估價人代表自己這一方。然後,估價人選擇一個有資格並與各方利益無關的公斷人。如果估價人不能就選擇公斷人達成一致,條款規定由法院選擇。只在雙方有分歧的情況下才能提出公斷。如果沒有欺騙、串通、舞弊或失誤,那麼這三人中任何兩人簽署的裁決都產生約束力。被保險人必須向他的代表付服務費,並向公斷人付一半服務費以及付其他估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