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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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承運人(Common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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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承運人是指對於社會公眾公開發佈,,承運不特定多數人委托的貨物,或受不特定多數人委托運輸貨物的人。不論任何人托運貨物,或任何旅客搭乘,公共承運人都有運輸的義務。因此對於公共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往往以強制性的法律予以調整,以確保公共秩序。中國《合同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公共承運人有義務接受任何托運人托運的貨物並對貨物的損失負責,僅有少數例外可以免責。正如人們所說,公共承運人是貨物的保險人。與公共承運人相對的私人承運人只對特定客戶提供服務,而且最多只因其過失而對客戶承擔責任。
英國法中公共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承擔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除非其能證明滅失或損害是由下列四個公共承運人免責事由所致,即:天災、公敵、貨物固有缺陷、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過錯或欺詐。同樣的規則亦存在於美國,只不過美國法以保險人責任表述之 。
私人承運人(private carrier)與公共承運人有以下幾點區別:
1.公共承運人是指向公眾提供運輸服務且運輸航線、班次、運費都固定公佈的運輸者,一般指班輪公司,簽發班輪提單;而私人承運人一般為租船運輸的承運人,簽發租約提單。
2.班輪提單下承運人較為固定,如果是班輪公司自己的船舶,則為船東;如果是光租,則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東;而在租船運輸下,租約提單的承運人識別一般依據提單正面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