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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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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運輸(Shipping by chartering)

目錄

租船運輸的定義

  租船運輸是指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通過洽談,將船舶以光船或定期或航次租賃出租給租船人,根據租船合同規定來安排貨物運輸的方式。其特點是:租船運輸的營運安排視合同而定,因此無固定航線,無船期表;租船運輸適宜大宗貨物運輸;租金率或運費率根據租船市場行情而變化;貨物裝卸費的分擔按租船合同規定來劃分;各種租船方式均有相應的標準合同格式供其採用;合同條款由雙方自由商定,國家對此少有強制性法律規定。

租船運輸特點

  (1)租船運輸是根據租船合同組織運輸的,租船合同條款由船東和租方雙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東與租方通過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經紀人洽談成交租船業務。   (3)不定航線,不定船期。船東對於船舶的航線、航行時間和貨載種類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來確定,提供相應的船舶,經租船人同意進行調度安排。   (4)租金率或運費率是根據租船市場行情來決定。   (5)船舶營運中有關費用的支出,取決於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東和租方分擔,併在合同條款中訂明。例如,裝卸費用條款FIO表示租船人負責裝卸費,若寫明 Liner Term,則表示船東負責裝卸費。   (6)租船運輸適宜大宗貨物運輸。   (7)各種租船合同均有相應的標準合同格式。

租船業務分類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簡稱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雙方事先議定的運價與條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倉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或多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業務。又可分為:

  1. 單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個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負責將指定貨物由一港口運往另一港口,貨物運到目的港卸貨完畢後,合同即告終止。
  2. 來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個單航次後,緊接著在上一航次的卸貨港(或其附近港口)裝貨,駛返原裝貨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貨,貨物卸畢合同即告終止。
  3. 連續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連續完成幾個單航次或幾個往返航次的租船。在這種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線上,連續完成規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航次,合同才告結束。
  4. 包運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稱大合同。

  程租的特點:

  • 船舶的經營管理由船方負責;
  • 規定一定的航線和裝運的貨物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裝卸港
  • 船方除對船舶航行,駕駛,管理負責外,還應對貨物運輸負責;
  • 在多數情況下,運價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
  • 規定一定的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並計算滯期費速遣費
  • 船租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定程租船合同為準。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PERIOD CHARTER):簡稱期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時期的租船方式,在這期限內,承運人可以利用船舶的運載能力來安排貨運。租期內的船舶燃料費,港口費用以及拖輪費用等營運費用,都由租船人負擔,船東只負責船舶的維修,保險,配備船員和供給船員的給養和支付其他固定費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內不變,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載重線時的載重噸每噸每月若幹貨幣單位計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預付一次。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與期租不同的是船東不提供船員,光一條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在租賃其間,租船人實際上對船舶有著支配權和占有權。

期租船合同

  主要條款:

  1.租船合同的當事人;

  2.船舶規範(包括船名、呼號、船旗、建造年份、船級、登記噸、載重噸、吃水、載貨容積、船速、耗油量、起貨設備、甲板艙口等)

  3.租期;

  4.航行範圍;

  5.交船港及交船期;

  6.船東供應項目,(如船員工資船舶保險費保養費等);

  7.租船人供應項目(如燃油港口費);

  8.租金費率及計算方法。租金是按船舶每30天每載重噸計算的或者按整船每天若幹金額計算。例:船載重為 25000噸,每30天的租率為8美元,則每日租金為25000×8/30=6666美元

  9.還船手續和還船通知;

  10.停租條件提單簽發;

  11.轉租;

  12.船東及船長責任條款等。

  專門條款:

  A.首要條款

  B.戰爭條款;

  C.徵用條款;

  D.冰封條款;

  E.共同海損條款;

  F.仲裁條款;中國租船公司期租合同及波羅的海國際海運協會的"標准定期租船合同" 使用較為普遍。

程租船合同

  主要條款:

  1.合同當事人。

  2.船舶概況位置及裝卸港口。

  3.船舶受載期及解約日。是租船的重要條件。受載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裝貨日期。解約日是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裝貨日期。從受載日至解約日稱為船舶的受載期。在這個期間,船方必須準備好裝貨,租方必須按時裝貨。

  4.貨物種類及數量。

  5.運費及支付辦法。

  運費表現形式:

  A.運費率。即按所載貨物的每單位重量或單位容積所表現的金額。例:35美元/噸

  B.整船包價。按提供的船,定一筆整船運費。適用於輕泡貨物。

  運費支付時間:

  A.運費預付。在簽發提單時支付。

  B.運費到付。在船到目的港後支付。

  6.裝卸費分擔條款。

  A.船方負擔裝費和卸費。"LINERTERMS"。不適用於散貨

  B.船方不負擔裝費和卸費。"FREE IN AND OUT"即"F.I.O"條款。

  C.船方管裝不管卸。"FREE OUT"即"F.O."條款。

  7.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8.裝卸時間條款。即船方允許租方必須完成裝卸作業的時間,一般規定若幹日或若幹小時,也可用每天裝卸率來表示。

  A.連續日。即指時鐘連續走過24小時就算一天。

  B.工作日。即指按港口習慣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天及例假日不算。

  C.累計24小時工作日。即不管港口習慣作業幾小時,均以累計達到24小時才算一個工作日。

  D.好天氣工作日。即既是工作日又是好天氣才算一天。

  E.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指除去星期日例假日天氣不良影響裝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時後,以連續工作24小時算一天。目前普遍採用。

  9.簽發提單辦法。

  10.佣金

  11.留置權:如出租人未能收到應收運費、空載運費和延期罰款,船方有權扣留所載貨物。

  12.共同海損條款

  13.賠償條款。

  14.免責條款如果在許可裝卸時間內未能裝卸完畢,則租船人要向船方支付罰金,即滯期費如提前完成,則船方要支付獎金給租船人,即速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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