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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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組、C組貿易術語下,交貨地點也就是裝運地點,指裝卸港,即包括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和卸貨港或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兩方面內容。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 )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一筆交易達成必須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主要是為了賣方安排裝運,同時也為了買方接貨。在進出口交易中,裝運港和目的港不僅是價格術語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構成商品價格的因素,同時也與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有關。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合理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義。
1、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和目的港分別規定各為一個。
2、有時按實際業務的需要,也可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如,CIF倫敦/漢堡/鹿特丹。
3、採用選擇港 (Optional Port) 辦法,在明確規定裝運港或目的港有困難時,也可以採用這種辦法。規定選擇港有兩種方式:
(1)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中選擇一個,這種方式與第2種規定方法相同,如CIF倫敦選擇港漢堡或鹿特丹,CIF倫敦/漢堡/鹿特丹。
(2)籠統規定某一航區為裝運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歐主要港口”等等,但採用這種方法應格外謹慎。
- 1、規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應註意的問題
(1)對國外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一般情況下,出口不能籠統地訂為“歐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由於哪些是主要港並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同,裝卸條件、運費不一,極易發生糾紛。
但是在實際業務中,有時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也可允許在同一航區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鄰近港口為裝運港或目的港。例如,有些買方是中間商,他們在洽談交易時明確指定具體目的港有困難,為了照顧買方的實際困難和促成交易起見,可允許買方在幾個港口中任選其中一個港口作為目的港,但選擇的目的港必須規定在同一航線。同時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①如所選目的港要增加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負擔;②買方應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佈最後目的港。
(2)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的條件。
(3)必須註意國外裝卸港的具體運輸和裝卸條件。
例如,有無直達班輪航線、港口裝卸設備、碼頭泊位的深度、冰凍期和對船舶國籍有無限制與港口的規章制度以及運費、附加費的水平等。
(4)應註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例如,世界上維多利亞(Victoria)港就達12個之多,波特蘭(Portland)、波士頓(Boston)、的黎波里等等有數個。為了防止發生差錯,如有重名港,在買賣合同中要註明裝卸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 2、規定國內裝運港和目的港應註意的問題
(1)在出口業務中,對裝運港的規定主要應考慮貨源比較接近的港口,同時也應考慮港口和國內運輸的條件和費用水平。對統一對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貨的某些商品,由於成交時還不能最後確定裝運港,也可規定為“中國口岸”,或兩個以上具體港口為裝運港,這樣比較靈活主動。
(2)在進口業務中,對國內卸貨港的規定,一般要選擇接近用戶或用貨單位的港口為宜。但是為了避免港口擁擠產生堵塞現象,卸貨港也可規定為“中國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