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條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共同海損條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目錄 |
什麼是共同海損條款[1]
共同海損條款是指海上保險的保險單和海上運輸合同(租船合同、提單)中對有關共同海損犧牲、分攤、救助費用處理的規定。一般都規定了應適用的理算規則和理算地點。比如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條款規定,發生了共同海損按北京理算規則在北京理算。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險(A)條款中規定:“本保險承保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其理算的確定應根據運輸契約和(或)有關法律和慣例辦理”。國外的運輸契約一般都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應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
共同海損條款的內容[2]
海上保險單或運輸合同中訂明共同海損理算的地點、所適用的法律、慣倒或規則以及結算方式的條文規定。例如,英國保險學會的船舶定期保險單條款規定:共同海損應按航程終止地的法律和習慣理算.如同運輸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樣。但如運輸合同規定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則應照此辦理。美國保險學會船舶保險單條款規定: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應按運輸合同中的有關規定賠付。如果運輸合同並無這類規定,或沒有運輸合同,則根據被保險人的選擇,可以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按紐約港的法律和慣例賠付。但如果貨物所有人正當地要求按目的港的法律和慣例進行理算時,共同海損應予賠付。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船舶險保險條款中關於共同海損的條款規定: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至於運輸合同中的共同海損條款,國外的運輸合同一般都註明共同海損應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如在美國,最典型的條款規定:共同海損應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在紐約或者由承運人選擇在最後卸貨港理算、確定和結算。對於該規則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根據紐約或者承運人選定的其他地點的法律和慣例處理。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格式中有關共同海損的條款規定:共同海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1975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進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