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轉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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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轉讓原則(Interest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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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轉讓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對保險標的的損失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後,依法從被保險人那裡取得的追償權和所有權。這一原則是民法中代位原則在保險中的體現,其依據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權益轉讓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權益轉讓原則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一般《保險法》均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得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利。對於財產保險而言,權益轉讓原則,系指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之後,取得有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賠權。
權益轉讓原則包括代位賠償和委付兩方面的內容。
1、代位賠償。如保險損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險人根據有關侵權行為的法律、合同或政府法令,有權從第三者那裡獲得賠償。
2、保險委付。保險委付是指在保險標的遭受嚴重損失,雖未達到全損程度,但全損的發生不可避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並將財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保險人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