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34个条目

行政公開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重定向自行政公开制度)

目錄

什麼是行政公開

  行政公開是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行政公開的目的在於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強公眾對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政腐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行政活動所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公開的意義

  首先,行政公開可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滿足公民對信息的需要。在現代社會,公民有權瞭解政府的活動,而政府對其制定的政策、規章以及作出的具體決定,有義務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行政公開,有利於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知情權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及其他相關權利的前提條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確實瞭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活動的一個重要的變化是,行政行為從命令式向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轉變,行政機關的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通過加強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和瞭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的參與,有助於維護公民對政府的信賴。

  第三,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防止行政腐敗。行政公開是監督行政機關的一條非常重要的途徑,所謂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如果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使公眾有權知悉和公開評論,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許多國家的行政程式法都規定了情報公開制度。例如,日本行政程式法規定,許可認可的審查標準和審查期間等,除有特別的障礙外,行政機關必須在受理機關的辦公地點張貼以及以其他適當方式公佈。

行政公開的具體要求

  (1)行政決定公開

  任何行政決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項,無論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還是行政裁決行政覆議,最終的決定內容都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開。

  (2)行政過程公開

   任何行政決定,都是在經歷一定的程式(亦即過程)之後作出的。在日益強調行政管理的公正或者民主的當代,除非法定事由之外,行政決定的過程一般也都需要公開。其中,對於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而言,民主參與已經成為一個必備的要求。這就意味著,行政組織若需針對某一類或者幾類不特定數目的行政相對人群體制定具有規範性的、普遍性的規則,應當保障行政相對人代表參與到這個過程中,無論是通過非正式的、對擬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提交書面意見的方式,還是通過正式聽證會的方式。就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為了保證決定的公正性,行政組織一般需要遵循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說明依據和理由等程式,而這實際上也是在向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公開其管理過程。

  (3)行政信息公開

   上述行政決定、行政過程公開,在相當程度上也意味著,行政組織將行政決定這一信息以及與決定有關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對人公開。當然,行政組織掌握的信息不止這些,有許多信息是行政組織在管理過程中獲得的,儘管不一定與行政決定有直接的關聯性,但很可能會對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存與發展產生影響。在日益強調保護公民權利、強調政府透明的時代,在日益重視行政組織與行政相對人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合作的時代,行政組織所掌握的信息——包括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組織對原始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後形成的信息,除屬於法定保密範圍的以外,一般都必須公開。而且,法定保密的範圍也漸趨受到限制。

行政公開的權利保障功能[1]

   一、知政權保障

  知政權是知情權的一種重要形式。知情權也稱瞭解權、知悉權。現在,我國學術界一般都是從知政權保障層面界定行政公開的。

  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公開,簡單來講,就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將其行政行為公開於行政相對方及社會,讓其知曉和瞭解。”即是說,行政公開就是行政行為過程的公開。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公開是指公民或社會組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和其他信息。對於公民來講是有知情權(瞭解權)”。即認為行政公開是行政情報信息資料的公開,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公佈和政府文件公示、查閱和請求公開以及會議列席旁觀。

  在介紹國外行政公開制度時,我國學者一般也是從知情權保障的角度理解和分析行政公開的。王名揚教授在其所著《美國行政法》的“行政公開 (一):情報自由法”一章中指出,“行政公開有不同的涵義,本章討論的行政公開是指個人或團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而言,通常稱這種權利為瞭解權(the rightto Know)”,“公眾的瞭解權和對瞭解權的限制構成行政公開的主要內容”。在論述中,王名揚教授則是從行政過程和情報信息資料公開兩個方面分析瞭解權的。

  由於前兩種觀點對知政權保障的內容和範圍的理解都有片面性,因此,又有學者認為:“所謂行政知情權,就是公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獲取、知曉行政活動的宗旨、原則、依據、程式及其結果的權利。”這對保障知情權的行政公開作了比較全面的界定。

  不僅如此,有學者還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及其背景資料也是行政公開的內容。因此,知政權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機關的活動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經選舉或任命產生的高級官員)的活動及背景資料的權利。”

  “政務公開”是我國現在的流行術語。在使用過程中,一種是將“政務公開”理解為政治公開化,包括黨務公開、行政公開、警務公開、司法公開、檢務公開以至村務公開和廠務公開等;另一種是將“政務公開”理解為與“司法公開”、“檢務公開”相對而言的政府行政管理的公開即行政公開。但不論怎樣,都是在知情權保障或者行政情報公開的層面上使用行政公開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行政公開所保障的知政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將其(包括工作人員)行政活動與結果及其有關材料公開於行政相對人及社會,讓其知曉和瞭解的權利。

  知情權保障是行政公開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內容,是行政公開最基本的層面。但是,行政公開不只是行政情報信息或行政行為的公開,行政公開所保障的也不只是知政權。在現代各國的行政管理活動中,為了保障知政權,行政公開應當是全方位的,應該包括行政情報信息、行政行為和行政結果等各方面的內容。

  (一)法律公開

  法律的公佈是立法的重要程式,也是法律生效的一個要件。凡作為行政執法依據,涉及行政相對方的一切法律都必須向社會公開,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不受非公開法律的影響。這是各國非常重視的行政法治原則。因此,各國都對法律公開的方式及其保障作了規定。

  英國1946年的法定條規法對法定條規的公佈作了明確規定。法定條規制定後應立即送政府印刷廠編號,儘快印刷出售。法定條規首次印刷和公開出售的日期可以作為法定條規存在的證據。當事人違反應當公佈的法定條規,如果在其違反時該條規沒有公開出售,可以在被追訴時以此作為抗辨理由,拒絕適用這個條規;除非行政機關能夠證明當事人在違反時實際上已經知悉這個條規,或行政機關已經採取適當措施讓公眾知悉這個條規。法國行政法規定,條例的執行力只有在公開以後才能發生,條例發佈通常採取登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報紙上或張貼於公共場所的方式。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第55條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任何人服從應公佈在《聯邦登記》上的任何文件,也不應使其受此文件的不利影響,除非他在實際上已及時得知此文件的內容”。當然,已經在聯邦登記上公佈的法規,對於不知道該法規存在的當事人也有拘束力。第553條第4款規定:“除下列法規之外,實體性法規必須至少在施行前30天依規定公佈或送達。”第5款規定:“各機關應給予利害關係當事人申請發佈、修改或廢除某項法規的權利。”

  2000年3月15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佈作了規定和規範,第61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第62條規定:“行政法規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情報資料公開

  情報資料的公開是指行政機關主動或根據申請,向社會公佈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政府文件、辦事制度、檔案材料等行政信息資料,以保障公民知政權的活動。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自由採訪可允許報導的消息的權利”,這是較早確立行政情報信息公開的一部憲法。

  美國通過制定和實施《聯邦行政程式法》、《情報自由法》、《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聯邦咨詢委員會法》和《隱私權法》,建立了比較完備的、頗具代表性的行政公開制度。

  (1)1946年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任何公民之申請須向其提供有關檔案,不然法院將阻止其封鎖檔案的行為,命令行政機關出示不適當地對公眾封鎖的行政檔案。當然,該法為界定公開與保密的範圍,也規定了因公共利益和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公開的事項如國防、外交、機關內部人事制度、貿易秘密等九項。雖然如此,該法在突破傳統行政保密原則、確認公民知情權方面,確是一部開創性法規。

  (2)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情報自由法》對《聯邦行政程式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公共利益和正當理由條款,確立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公民知情權保障原則。這對美國以及世界各國行政公開制度的發展都有重要意義。作為規範行政公開的專門法規,該法對以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行政公開的原則,即政府文件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一切人都具有同等得到政府文件的權利、政府拒絕提供文件要負舉證責任、法院具有重新審理的權力。第二、行政公開的範圍,包括必須公開的範圍和免除公開的範圍。免除公開的事項有國防和外交政策、機關內部人員的規則和習慣、其他法律規定保密、貿易秘密和商業或金融信息、機關內部和機關之間的備忘錄、人事的醫療的和類似的檔案、執行法律的記錄和信息、關於金融機構的信息、關於油井的地質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以及除外文件,包括妨礙執法程式的文件、泄漏刑事程式中的秘密信息來源的文件、聯邦調查局關於間諜和反間諜及國際恐怖主義的文件。第三、公眾瞭解和取得政府文件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政府機關在《聯邦登記》上登載,公眾通過查閱《聯邦登記》獲得政府文件;通過建立出售情報出版物制度等方式主動公開,使公眾獲取政府文件;既不登記又不主動公開,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而公開。第四、行政公開的保障。根據美國法律,公民瞭解政府文件信息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行政的、司法的和國會監督的方式獲得救濟保障。

  (3)《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與《情報自由法》不同的是,該法規定合議行政機關必須公開舉行會議,“象法院的公開審理一樣,公眾可以觀察會議的進程,取得會議的信息和文件”。美國國會在說明制定該法的目的和政策時說:“公眾有權在可以實行的範圍內,充分瞭解聯邦政府作出決定的程式。本法的目的是對公眾提供這樣的信息,同時保護個人的權利和政府執行職務的能力”。因此,在規定公民知情權方面,該法是《情報自由法》的配套法規。

  (4)《聯邦咨詢委員會法》於1972年制定,該法規定,咨詢委員會的文件公開的原則適用情報自由法的標準。即“公眾有權查閱咨詢委員會的記錄、報告、草案、研究或其它文件,併在繳納複印費以後,可以得到文件的複製品。”

  (5)《隱私權法》是規定行政機關對個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傳播必須遵守的規則的法律。該法規定了個人記錄必須對本人公開的原則和對第三者限制公開的原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隱私權法屬於行政公開法律的範疇。

  法國於1978年7月17日公佈《行政和公眾關係法》,確立了行政文件公開的原則、範圍和保障制度,如規定公民可查閱非記名文件,文件中記載的人可查閱記名文件。行政機關的內部措施也應定期公佈。《西班牙行政程式法》第62條也規定:“行政案件中利害關係人有權在任何時候通過有關辦公室得到適當信息,瞭解審理狀況”。

  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不服審查法》規定了行政廳對當事人“教示”即告知的義務。1993年制定了《行政程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該事先制定申請處分和不利益處分的標準、期限,並向社會公告,使處分審查的標準公開化。並且,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不利處分時,事先應說明理由,並給予聽證的權利,公民在聽證期間有權向行政廳請求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這些規定對於推進日本的行政公開,確保公民的知情權有重要意義。為了實現信息公開,1991年1月,以日本參議院為先導,發表了《關於行政信息公開法案》。同年12月,日本政府發表了《行政信息公開標準》。1998年3月27日,經過長期制定、修改的《信息公開法案》通過日本行政改革委員會答辯,經內閣會議決定提交國會。這在日本行政信息公開化方面步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制定中的日本《信息公開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具有向國民說明其一切活動的責任。但未將信息公開作為國民的“知曉權”加以確認。該法案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內容。即不能公開的內容包括:個人信息;法人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和外交信息;為了預防犯罪,警察廳在執行工作時的信息;因該信息的公開會造成外部壓力或干涉,引起誤解和猜測並助長特定投機者的信息;由於監察,檢查或取締可能引起的不公正行為和人事管理部門不能進行正常工作行為的信息。該法案還對行政信息公開的保障救濟作了規定。

  我國現在還沒有專門而系統的行政情報資料公開制度。但不少法律、政策還是對行政情報信息公開作了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在進行政務公開的各種嘗試。

  中共在政治綱領中提出,要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要求政府機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部門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199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第34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4條規定:“行政覆議機關履行行政覆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第23條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覆議機關不得拒絕。”

  我國保密法對不能公開的情況作了一般的規定。

  我國也在行政情報資料的公開方面進行了各種嘗試。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政府機關實行過社會承諾服務,將工作中與公民和社會有直接聯繫的事項作出服務承諾,並將承諾內容、投訴電話和程式、違諾責任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近年來,重慶市政府要求市級機關將單位或機構名稱、地址、值班電話、職責、管理執法依據、辦事程式、處罰種類及標準等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建立行政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廣州市新一屆政府於1998年就任時,將八位正、副市長各人主管、分管、協管的工作範圍,清楚明白地載諸於報端,公諸於眾。公安部曾提出警務公開有公開執法依據、制度和程式;公開刑事執法;公開行政執法包括公安機關行政執法的職權和範圍,如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車輛牌照和機動車駕駛證、邊境通行證和出入境證件等。

  (三)行政過程公開

  行政過程公開就是將行政程式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影響公民合法權益等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事項,讓社會或相對方瞭解的活動。

  美國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作為政府機構會議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因此,該法要求合議制行政機關舉行會議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一切會議除符合本法規定的免除公開舉行的條件外,必須公開舉行,允許公眾觀察。

  我國在推行行政過程公開方面也有一些制度和作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務員公開管理制度。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升降和辭職辭退等管理活動,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公民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公務員管理過程的公開化也是行政公開的重要內容。為此,各國都將公務員管理公開化作為一項重要原則予以規定。我國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總則中也規定了公開原則,並貫徹到各項管理制度中。現在,我國政府機關正依法推行各種形式的公務員公開考試錄用、公開選拔任用和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如北京市、海南省、重慶江津市等實行了幹部的任前公示制。北京市選拔幹部時,在正式任用前要將幹部的基本情況、擬提拔任用的職務等在一定範圍內向社會公開明示,接受群眾的監督,聽取社會的反映,然後再決定是否任用

  2.政府公開采購制度。近年來,我國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在積極試行政府公開采購。1998年,深圳市人大還通過了我國第一個地方性政府採購法規即《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開始了政府採購的法治化和規範化。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正在制定過程中。政府採購的試行,又有力地推進了我國行政的公開化。

  3.政府網上辦公制度等。1998年11月,國家信息管理部門決定啟動“政府上網工程”,1999年即成為中國“政府上網年”。上網後的“電子政府”能夠在網上採集和發佈信息;進行網上辦公如網上採購、網上招生、網上徵稅等。政府上網將對我國政府組織結構、活動方式等帶來深遠的影響,因此,政府網上辦公是行政公開的重要舉措。

  除此之外,還有政府會議列席旁聽制度、政府機關“一站式”公開辦公制度等。

  (四)行政決定公開

  行政決定公開就是行政機關將其作出的行政決定和行政活動結果通過一定方式告知社會和行政相對人的活動。行政主體作出的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必須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否則,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各國往往是從規定行政機關告知和送達義務的角度確認行政決定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書只有依法交付或送達給當事人才能生效,這是各國的通則,也是行政決定公開的重要形式。

  我國在推行行政公開的過程中,還特別註意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和辦事結果向社會公開以及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向社會彙報其工作狀況、工作結果和政績等,以便社會瞭解和監督。

  我國公民也在主動積極地爭取行政公開,以保障自己的知政權。特別是近年來,社會各界在促使電信服務、收費的公開上,作了長期的、多方面的努力。 1999年,一位電話用戶還向法院起訴杭州市電信局侵犯其知情權,要求電信局向用戶提交詳細的費用清單。這反映了公民要求行政公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意識在增強。

  二、參政權保障

  參政權就是公民參與政府活動、影響政府決策的政治權利。從參政權保障來講,行政公開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向社會開放,允許公民參與行政過程,允許行政相對人影響行政決定的活動,以按照民意進行行政管理。如果說知政權保障是行政公開的基礎功能,那麼,參政權保障則是行政公開的核心功能。

  保障參政權的行政公開,是現代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重要體現。中共在政治綱領中,對於民主制度的健全,要求 “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逐步形成深入瞭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參政權保障的主要內容包括開放行政職位;建議權、申請權、陳述權保障;聽證;政府採購;政府網上辦公等。

  1.開放行政職位

  行政職位的開放就是指政府行政職位不是世襲的,也不是因先賦的角色獲得的,而是向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開放,由公民通過公開竟爭考試,根據其功績獲得職位,參與政府公共活動。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公民都可以通過竟爭考試參加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這是各國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內容。

  2.建議權、申請權、陳述權保障。

  建議權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工作有提出建議性意見的權利。申請權是指行政相對人有請求行政機關依法作為或不作為,以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陳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時有依法陳述理由、意見和要求以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通過建議、申請和陳述,向行政機關表達自己的意見、要求、建議,這是公民參與政府決策、決定和活動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各國都註重這方面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健全。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定公民有建議的權利。這是對我國公民表達意見,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的憲法保障。

  我國行政處罰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達此目的,行政處罰法對參政權作瞭如下規定:

  (1)規定了陳述權、申辯權。該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規定了對陳述權、申辯權的保障。第6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規定了通過聽證程式參與行政處罰的決定。

  (4)第55條規定了違反行政處罰公開制度和程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對參政權也作了規定,第22條規定,行政覆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了立法過程中的公民參政權保障,(1)規定了立法中保障公民參政權的基本原則。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2)規定了在行政立法中對公民參政權的保障。第58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33條規定:“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3.聽證制度

  聽證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影響公共利益的決定前,以法定公開的方式,主動或根據申請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為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提供辨明機會,接受證據的活動。它主要包括公聽會、非正式聽證和正式聽證。聽證是保障當事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決定的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我國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對立法聽證、行政處罰聽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價格聽證會作了規定。第23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能性。

  我國各地也在嘗試舉行立法、行政處罰和價格制定等的聽證會。如1999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時,舉行了我國首次立法聽證會。重慶市在1998年試行了價格決策聽證會,凡是重大價格調整決策,均由物價部門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消費者代表,以及要求價格調整的單位等多方成員參加。之後,重慶市舉行了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電信資費調整、教育收費、工程建設中介服務費等十次價格聽證會

  三、督政權保障

  督政權是指行政機關要接受外界的監視、督促,按照民意勤政、廉政或者改正錯誤,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它主要包括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等。督政權保障是行政公開的重要內容和功能。在整個行政公開制度中,只有在知政權、參政權保障的基礎上才有督政權保障;只有保障了督政權,知政權、參政權保障才能是有效的;只有知政權、參政權和督政權都得到保障,行政公開才是完整的,也才能真正體現民主政治、法治行政的本質和價值。

  督政權的保障,意味著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或侵犯其本人、他人或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批評、申訴、控告和檢舉。因此,從抑制和矯正行政過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督政權保障即是對公民救濟權的保障。但不論是保障督政權還是救濟權,都要求政府機關行政公開、行政開放,按民意辦事。

  中共在政治綱領中提出,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幹部都是人民的公僕,必須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有: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行為規定了具體的監督制度。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為了保障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各國一般建立了行政覆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以及設立舉報中心等法定製度和機構。

  批評權是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提出批評的權利。公民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行使批評權。其中,新聞輿論報導監督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式。我國新聞輿論機關在方面作了許多工作,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珠海市於1999年在全國率先制定實施《珠海市新聞輿論監督辦法(試行)》,又於 2000年頒佈《珠海市新聞輿論監督採訪報道的若幹規定》。規定: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的,新聞記者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時,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必須接受採訪,並與之密切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以此支持社會輿論監督。珠海市在今年初還通過問卷調查和測評團測評的方式評價和監督政府機關。這些嘗試都是值得肯定的。

我國行政公開制度的問題[2]

  1.某些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觀念落後,缺乏服務意識

  由於受封建思想及傳統體制的影響,我國政府機關中的某些公務人員民主法制觀念淡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視公民為被管理者或被統治者,視行政服務為恩賜而不是行政機關的義務、責任,更有甚者,極少數人信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將手中權力神秘化、私人化,甚至大搞權錢交易、損公肥私的勾當,不僅使得行政公開制度名存實亡,更是嚴重損害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威信。

  2.立法的不足,實踐的不統一。

  從立法上看,我國目前行政公開制度雖已散見於各種單行法律法規中,但尚無一部有關行政公開的統一的法律對行政公開的主體、機構設置、程式、救濟制度予以集中規定。因此,從總體上看,行政公開制度還相當不完善,行政公開的實際水準還很低。同時,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準則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未得到確認。相反,立法所奉行的原則仍然是行政機關的不公開,公開則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模式。並且,在我國為數不多的有關行政公開的法律中,它們大多數還只是體現了一般的辦事制度,尚無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由此,也難以保證違反此項制度的行為得到有效的糾正。就實踐而言,行政公開缺乏統一的組織,具有濃厚的政策性。我國的行政公開一開始就是缺乏統一的組織,而是各級政府自發推行的。雖然行政公開在各地廣泛推行,但是在實踐中各地差距很大,又因其濃厚的政策性,缺乏相應的制度保證,導致實用主義和形式主義盛行,在行政公開的範圍和內容等方面表現出任意性和易變性,制度的穩定性、持續性較差。同時,某些地區、部門出現的作錶面文章、搞“假公開”、“半公開”等流於形式的現象。

  3.行政公開救濟程式的闕如。

  根據有權利有救濟的法律原則,行政公開制度應該有救濟程式的保障。而在我國,對行政主體不公開相關信息的法律責任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有關行政主體不依法主動提供信息和無合法理由拒絕其申請提供信息的救濟途徑等規定得極少,且非常不明確。由此,當利害關係人明知行政主體違反了行政公開的相關規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卻很難尋求到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也無法確知應當申請行政覆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公開的範圍狹窄,行政公開的手段尚不夠完善。

  就主體而言,由於中央推行行政公開的初期,地方基層政權是行政公開的重點,所以當前各級政府在實施行政公開的過程中,對基層的註意較多,行政公開的主體主要集中在鄉鎮級和市縣級的政府機關,中央和省部級基本上則相對進展較慢。就內容而言,我國的行政公開沒有作為一項國家機關的強制性義務予以規定,更沒有公開的範圍、內容標準和評估體系。實踐中,各部門、各地方大量的內部性政策、“紅頭文件”公開較少,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披露較為有限,一些地方部門的行政管理、行政決策活動缺乏公開機制。

  就行政公開手段來看,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地、各部門的行政公開手段逐漸豐富起來,印刷冊、報紙、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信息網路得到了廣泛運用,但一方面各地區、部門不僅在利用條件上存在差距,在公開內容的選擇上、更新程度上也存在較大不同。尤其是在政府上網工程方面,這種不平衡性體現得更為明顯。

完善我國行政公開制度的建議[2]

  1.樹立現代行政理念,強化行政公開觀念。

  “公民為顧客”、“顧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服務行政的理念是現代行政法治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也是行政公開制度賴以維持的思想基礎。只有轉變觀念,樹立服務行政、責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加強理論創新,深化對行政公開的認識,才能談得上真實有效的行政公開問題。在服務行政中,政府及其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行政服務具有契約性,政府的信條是服務人民,視行政服務為一種責任,義務。服務人民的行政理念是民主國家的本質要求。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應該有比資本主義國家更廣泛的民主。

  2.行政公開的法制化。

  西方國家在實施行政公開化的過程中,在立法上主要採取兩種模式。一種是在制定《信息公開法》、《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政府會議公開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開方面的特別法的同時,又制定《行政程式法》以作為其他程式方面的總則性規定,其代表為美國、日本。另一種是對行政公開的規定沒有制定專門的特別法,主要集中於《行政程式法》及零散的分佈於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國為代表。

  我國目前正著手制定《行政程式法》,應當將行政公開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唯有如此才能從更高的規範層次上賦予行政公開原則更高的效力,它將貫穿並滲透到整個法典之中,對全部的立法、司法和守法活動起指導和評價作用。為使該項原則得到貫徹實施,應當規定以下配套制度:聽證制度;送達制度;說明理由制度;閱覽卷宗制度;法律責任制度。其次,制定《行政公開法》,設立單行法規來具體規定行政公開的要求。由於《行政程式法》僅是在行政行為的一些普遍環節作出了指導性規定,對具體規範行政行為如何公開則可以規定得很粗略。因此有必要再制定單行法,進一步落實行政公開原則。該法可以明確規定行政公開的實施機關,內容以及質量標準、方式、對象以及公民在行政公開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規定行政人員拒絕行政公開或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的法律責任以及行政相對人對此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3.行政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

  為促使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公開的義務,有必要通過立法設立外部監督機制。其中,通過《監督法》的制定,明確規定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程式與機制可以實現對行政公開的有效監督。此外,通過《新聞法》的制定,對記者的採訪權予以明確保障,可以間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開,從而使公民的知情權得以實現。最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機制的建立也能夠對行政公開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劉俊祥.論行政公開的權利保障功能.
  2. 2.0 2.1 單於廣.論行政公開制度.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4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鲈鱼,Yixi,KAER,连晓雾,方小莉,Mis铭,y桑,Tracy,寒曦,Lin.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行政公開"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