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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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儘可能快的時間,儘可能少的人員,儘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儘可能多的事,取得儘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1)行政組織精簡
行政組織的數量多少、規模大小、人員眾寡,對行政效率有著直接的影響。數量過多、規模過大以及人員龐雜,都會耗費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會導致行政組織內部各個單元之間、行政組織之間在管理上的不協調、不一致,形成沒有必要的內耗。然而,當代複雜、繁瑣的行政管理,又不可能一味地追求“小政府”,否則,行政管理的目標無法實現,效率也就自然受到影響。因此,行政組織如何在數量、規模和人員上保持適當的度,是實現行政效率必須應對的問題。這一度的把握,不是簡單的裁減或者合併,而應結合在市場經濟中行政管理職能的定位、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混合經濟的條件下,行政組織應當管該管之事,若以前沒有相應的機構,就必須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不必強求一刀切的裁減;而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則應當予以取消,否則,保留機構、保留管理事項、只作一時的人員裁減,行政組織也會在以後某個時期重新膨脹。同樣,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如電腦辦公、監測系統電子化等,也是對行政組織數量、規模、人員的決定性因素。
(2)行政程式規則化、模式多樣化
行政管理的成本有許多都是投入在管理過程之中,即行政程式之中。一個雜亂無章、環節繁多、管理職能交叉、時限不明的行政程式,勢必會耗費行政組織大量的資源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時間、精力與財產,因此,加強行政程式的規則化,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明確必須嚴格遵循的時限,對於提高行政效率有極大的裨益。另外,行政組織實施管理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等,不一而足。每一種手段的運用,或者甚至同一種手段的運用,都需採取不同的行政程式,並無固定的模式。其中,特別是簡易程式或即時程式,也是反映了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行政組織的決定都是依據法律作出的,法律在事先對行政組織在何種情況下當作出什麼決定,給予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行政組織只需依法行事即可。但是,隨著政府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職能日趨擴大,立法者往往不能給出確切的、明白無疑的規則,而是授予行政組織比較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實現立法者所希望的行政管理目標時,行政組織可能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於是,行政組織對社會、經濟事務作出重大決策時,需要認真考慮目標實現和各種方案可能的成本之間的關係。選擇其中最少成本投入的方案以達到同樣的行政管理目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