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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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正(Administra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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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平等地、無偏私地行使行政權力,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方面。
1.行政實體公正
(1)公正地分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管理者的地位,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的,是行政權力的支配者,容易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而行政相對人則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權力的受支配者,容易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
為防止行政主體對相對人行使不公正的權力,首先應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量予以有差別 、不相同的設定,使行政相對人一方具有更多的保障自身利益不受行政主體非法侵犯的權利,而對行政主體則應賦予更多的為公益、為公民服務的義務,從而體現一種有差別的、但卻是平等公正的正義分配。
(2)公正地對待一切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公正原則不承認任何人有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特權,即行使行政權力時,不應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地位高低、權勢大小、“關係”深淺、“反彈力”強弱等,而應對一切相同的情況和對象採取同樣的、平等的對待和處理;對一切不相同的情況和對象採取不相同的對待和處理。
2.行政程式公正(英國法上的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強調程式)
行政程式的公正是行政結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和保證,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或作出行政行為,在過程上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即行政主體實施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採取一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續,遵循一定的步驟和在一定的時限內完成。主要內容包括:
(1)在處理與自己或自己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務時應予迴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2)在處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利害關係的事務時,不得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其不利的行政行為。
行政公正的實現路徑[1]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實現行政公正最核心的因素,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其中,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此外,行政主體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和行政委托組織。這些行政主體要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通過組織中的人來行使。而這其中的人主要是指公務員。因此,本節主要就我國的公務員制度進行論述。
(一)我國公務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公務員制度於20世紀9O年代逐步建立發展起來。目前,其改革與完善仍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障礙。
1.思想觀念方面。從我國現實狀況來看,公務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面臨著各方面思想觀念上的阻力。首先,大多數的公務員公僕意識和為人民服務意識淡薄,缺乏正確的權力觀和金錢觀。他們認為當官就是為了升官發財、光宗耀祖。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追名逐利等一些不正之風在公務員隊伍中更加肆意蔓延。其次,“官本位”意識濃、法律意識與責任意識淡薄。再加上公務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與行政級別相掛鉤,這更加強化了人們的“逐官”意識,甚至出現一些“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不良社會風氣,嚴重損害了政府在公眾心目中形象。
2.公務員制度構建不成熟。公務員工資制度上存在一定問題。現行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已經失去了激勵作用,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所占工資分配的比重逐步降低,地方性補貼比重越來越大,標準工資的職能已被弱化;此外,各職務之間工資差較小,工資分配沒有拉開檔次,沒有完全打破計劃經濟條件下“平均主義”束縛,工資分配內在的激勵和杠桿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公務員考核標準可操作性差,考核內容過於抽象籠統,缺乏詳細、具體的量化考核標準;考核程式流於形式;方法不科學;考核反饋機制缺乏,透明度不到位等等,這些不利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考核失去了現實意義。監督制度約束機制混亂,多頭監督,人治而不是法治監督,政府信息的不公開和不透明,以長官意志作為評價公務員的尺度等。
3.社會環境的制約因素。現今,我國的政治民主化、法制化才剛剛起步,各種機制尚不健全,黨政不分,政治體制改革相對落後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弊端嚴重阻礙了公務員制度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相關對策
1.加強行政倫理教育,提高公務員的道德認知能力和對行政倫理的認知水平,使其充分發揮自主性,自覺履行職責;使其樹立公僕意識和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另外,重視行政文化建設,創設良好的行政氛圍。
2.完善公務員的相關制度。首先,完善公務員的培訓機制。在《公務員法》有關培訓規定的規範下,改革和創新公務員培訓的運作機制,建立統一規劃、分級實施、職責明確、經費保障、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新機制。其次,完善公務員競爭激勵機制,特別是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再次,進步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在德、能、勤、績的基礎上增加了“廉”的內容。定期考核結果等次中增加了“基本稱職”,由過去的三個等次變為四個等次。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基本稱職則不能。對領導成員和非領導成員的期考核採取不同的辦法:對非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最後,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如建立健全行政道德建設的監督機制,實現“三大轉向”:由被動防禦為主轉向主動防治為主,由權力防治為主轉向制度防治為主,由事後監督為主轉向事前監督為主。
二、行政相對人
廣義的行政相對人,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和組織。它可以分為直接的行政相對人和間接的行政相對人兩個方面。狹義的行政相對人僅指直接的行政相對人。本節所指的是狹義的行政相對人。它作為行政公正實現的重要因素,指的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對象,其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的人,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的申請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等等。
(一)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關係
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對應但不對等的。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征之一在於,雙方主體在權利義務對應的同時,其各自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又是不對等的。從質上來講,雙方權利義務的性質不同;從量上來說,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等。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對於行政主體而言,其行使的是一種公權力,是無法自由處分的職權,履行的是不可推卸的職責;而對於行政相對人,其享有和履行的只是普通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質上的差異造成了量上的不可比性。
(二)對行政相對人的保護
基於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關係,為了更好地實現行政公正,應該切實的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1.行政管理關係必須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基礎上,經過民主的程式,不得違背相對人的意志。行政主體的行為須與一定的程式監督關係相配套,依法履行對相對人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及舉行聽證等義務,相對人在履行實體義務之前應先有程式上的瞭解、申辯的權利,進而不僅能保證行政主體必要的管理正常有序地進行,而且能有效杜絕其過去易於出現的專橫。
2.行政服務指導應加強行政主體“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切實糾正有償服務的現象及觀念,並且對行政主體的服務指導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規制。
3.行政覆議方面,第一,加強行政法治的觀念,明確對行政權的規範與控制始終是行政法的主旨;第二,應逐步擴大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相對人不僅可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依據的規定提起複議,還應對更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複議;第三,在行政覆議中引入聽證制度,程式上的證據制度以及迴避制度,改變傳統的書面審的作法;第四,引入專門覆議機關,逐步改變行政機關“內部審查”方式。
4.在行政訴訟中,第一,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逐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二,行政訴訟應當遵循一般訴訟的基本原則,在訴訟中除合法性審查外,引入合理性審查,以改變“以犧牲相對人利益去維護所謂的社會利益”的觀念;第三,司法機關要頂住行政機關的壓力,適當放寬起訴條件,解決行政訴訟中起訴難、判決質量不高以及執行難的問題。
三、行政相關人
行政相關人,又叫做間接的行政相對人,它對行政公正的實現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行政相關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間接對象,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間接影響的人。具體來說,行政相關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間接性。指行政相關人只是間接地參與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直接地參與行政法律關係。二是從屬性,也可稱為不獨立性。指行政相關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是不獨立的,它不能獨立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而存在,它從屬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問的法律關係而存在的。三是不確定性。
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必然有行政相對人,但未必同時都有行政相關人,即行政相關人不是構成行政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在某些行政法律關係中,只有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兩方主體。
(一)行政相關人的重要性
行政相關人對於促進行政法制度的進一步整合和進步,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行政民主化和參與型政府建設,實現行政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明確行政相關人的存在,擴大了行政法權利保護的範圍,完善和充實了其保障權利的機制。其次,行政相關人通過參與和監督,成為重要的制約行政權力的力量。行政相關人參與行政法律關係,同時也加大了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
(二)行政相關人的保護
基於行政相關人的重要性,保護行政相關人對與於實現行政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我國的行政法設計中,行政相關人的法律地位往往要到訴訟階段才獲得承認。行政過程中對行政相關人權利保障機制的缺失,使得行政相關人處於一個非常贏弱的地位。因此特別需要加強其在行政過程中的權利保障。要真正做到保護行政相關人的權益,一方面,應當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賦予並保障行政相關人行政程式參與權,具體包括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申請迴避權以及要求舉行聽證權,此外,還要賦予其程式抗辯權、排除違法行政請求權、行政介入權,進而構建完整的行政保護體系,以確保行政相關人能夠通過行使程式性權利達到保護其自身權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救濟保護措施,通過覆議機關、司法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實現有效保護行政相關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為了充分保障相關人的權益,行政覆議需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與行政相關人,建立完善的行政相關人權益保障制度,進一步改進與完善行政覆議制度。
- ↑ 董新麗.行政公正的實現.山西大學法學院.山西煤炭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