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正原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行政公正(Administrative Justice)
目录 |
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力,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
1.行政实体公正
(1)公正地分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是行政权力的支配者,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权力的受支配者,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
为防止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行使不公正的权力,首先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量予以有差别 、不相同的设定,使行政相对人一方具有更多的保障自身利益不受行政主体非法侵犯的权利,而对行政主体则应赋予更多的为公益、为公民服务的义务,从而体现一种有差别的、但却是平等公正的正义分配。
(2)公正地对待一切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不承认任何人有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特权,即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应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高低、权势大小、“关系”深浅、“反弹力”强弱等,而应对一切相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同样的、平等的对待和处理;对一切不相同的情况和对象采取不相同的对待和处理。
2.行政程序公正(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强调程序)
行政程序的公正是行政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或作出行政行为,在过程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续,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主要内容包括:
(1)在处理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2)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正的实现路径[1]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实现行政公正最核心的因素,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此外,行政主体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这些行政主体要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通过组织中的人来行使。而这其中的人主要是指公务员。因此,本节主要就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论述。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于20世纪9O年代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目前,其改革与完善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障碍。
1.思想观念方面。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面临着各方面思想观念上的阻力。首先,大多数的公务员公仆意识和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他们认为当官就是为了升官发财、光宗耀祖。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追名逐利等一些不正之风在公务员队伍中更加肆意蔓延。其次,“官本位”意识浓、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淡薄。再加上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与行政级别相挂钩,这更加强化了人们的“逐官”意识,甚至出现一些“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良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形象。
2.公务员制度构建不成熟。公务员工资制度上存在一定问题。现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已经失去了激励作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所占工资分配的比重逐步降低,地方性补贴比重越来越大,标准工资的职能已被弱化;此外,各职务之间工资差较小,工资分配没有拉开档次,没有完全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束缚,工资分配内在的激励和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务员考核标准可操作性差,考核内容过于抽象笼统,缺乏详细、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程序流于形式;方法不科学;考核反馈机制缺乏,透明度不到位等等,这些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考核失去了现实意义。监督制度约束机制混乱,多头监督,人治而不是法治监督,政府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以长官意志作为评价公务员的尺度等。
3.社会环境的制约因素。现今,我国的政治民主化、法制化才刚刚起步,各种机制尚不健全,党政不分,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弊端严重阻碍了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相关对策
1.加强行政伦理教育,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认知能力和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其充分发挥自主性,自觉履行职责;使其树立公仆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重视行政文化建设,创设良好的行政氛围。
2.完善公务员的相关制度。首先,完善公务员的培训机制。在《公务员法》有关培训规定的规范下,改革和创新公务员培训的运作机制,建立统一规划、分级实施、职责明确、经费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新机制。其次,完善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特别是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再次,进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在德、能、勤、绩的基础上增加了“廉”的内容。定期考核结果等次中增加了“基本称职”,由过去的三个等次变为四个等次。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基本称职则不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期考核采取不同的办法: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最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实现“三大转向”: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防治为主,由权力防治为主转向制度防治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二、行政相对人
广义的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它可以分为直接的行政相对人和间接的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狭义的行政相对人仅指直接的行政相对人。本节所指的是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它作为行政公正实现的重要因素,指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的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
(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对应但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在于,双方主体在权利义务对应的同时,其各自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又是不对等的。从质上来讲,双方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从量上来说,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是无法自由处分的职权,履行的是不可推卸的职责;而对于行政相对人,其享有和履行的只是普通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质上的差异造成了量上的不可比性。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基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公正,应该切实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1.行政管理关系必须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经过民主的程序,不得违背相对人的意志。行政主体的行为须与一定的程序监督关系相配套,依法履行对相对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及举行听证等义务,相对人在履行实体义务之前应先有程序上的了解、申辩的权利,进而不仅能保证行政主体必要的管理正常有序地进行,而且能有效杜绝其过去易于出现的专横。
2.行政服务指导应加强行政主体“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纠正有偿服务的现象及观念,并且对行政主体的服务指导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规制。
3.行政复议方面,第一,加强行政法治的观念,明确对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始终是行政法的主旨;第二,应逐步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对人不仅可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规定提起复议,还应对更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第三,在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程序上的证据制度以及回避制度,改变传统的书面审的作法;第四,引入专门复议机关,逐步改变行政机关“内部审查”方式。
4.在行政诉讼中,第一,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行政诉讼应当遵循一般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诉讼中除合法性审查外,引入合理性审查,以改变“以牺牲相对人利益去维护所谓的社会利益”的观念;第三,司法机关要顶住行政机关的压力,适当放宽起诉条件,解决行政诉讼中起诉难、判决质量不高以及执行难的问题。
三、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关人,又叫做间接的行政相对人,它对行政公正的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政相关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的人。具体来说,行政相关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间接性。指行政相关人只是间接地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直接地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二是从属性,也可称为不独立性。指行政相关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独立的,它不能独立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存在,它从属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问的法律关系而存在的。三是不确定性。
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然有行政相对人,但未必同时都有行政相关人,即行政相关人不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在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中,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主体。
(一)行政相关人的重要性
行政相关人对于促进行政法制度的进一步整合和进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行政民主化和参与型政府建设,实现行政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明确行政相关人的存在,扩大了行政法权利保护的范围,完善和充实了其保障权利的机制。其次,行政相关人通过参与和监督,成为重要的制约行政权力的力量。行政相关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也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二)行政相关人的保护
基于行政相关人的重要性,保护行政相关人对与于实现行政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的行政法设计中,行政相关人的法律地位往往要到诉讼阶段才获得承认。行政过程中对行政相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使得行政相关人处于一个非常赢弱的地位。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其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保障。要真正做到保护行政相关人的权益,一方面,应当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赋予并保障行政相关人行政程序参与权,具体包括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权,此外,还要赋予其程序抗辩权、排除违法行政请求权、行政介入权,进而构建完整的行政保护体系,以确保行政相关人能够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达到保护其自身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救济保护措施,通过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实现有效保护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为了充分保障相关人的权益,行政复议需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建立完善的行政相关人权益保障制度,进一步改进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 董新丽.行政公正的实现.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