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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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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Administrative Affirmation)

目錄

什麼是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的特征

  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行政確認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並按照 一定的技術規範要求作出。其中,參加確認的有關人員還應簽署自己的姓名並由進行確認的 行政主體加蓋印鑒。

  (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確認時,只能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 進行操作,並尊重客觀存在的事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自由裁量。

  (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範 的制約,並由此決定管理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行政確認的形式

  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確定。即對個人、組織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的確定。如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書中確定財產所有權,在頒發專利證書商標專用證書中確認專利權商標權等等。

  (2)認可。又稱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組織已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及確認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如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證等。

  (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如各種學歷、學位證明,宅基地使用證明、居民身份、貨物原產地證明等。

  (4)登記。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申請,在政府有關登記簿冊中記載相對方的某種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的行為。如房屋產權登記、戶口登記、婚姻登記等。

  (5)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的客觀評價。如納稅鑒定審計鑒定會計鑒定等。

  (6)批准。

  (7)鑒證。

行政確認的內容

  行政確認的種類多,範圍廣。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以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前者是指必須由相對方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進行的確認。後者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定職權,不待相對方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確認,又稱主動的行政確認。它不必以相對方的申請為必要條件。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係,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

  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而存在,該行為的完成是他種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種行政行為的補充,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他種行政行為。

  3.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係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這是最重要的分類。

  對身份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方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的確認。

  對能力或資格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是否具有從事某種行為的能力或者資格的證明。

  對事實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某項事實的性質、狀態、真偽、等級、數量、質量、規格等的確認。

  對法律關係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某種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確認。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方享有某項民事權利的確認,也可稱之為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作用

  1.行政確認可以為行政管理和法院審判活動提供準確、客觀的處理依據。對合法行為的肯 定 、相對方法律地位的明確、行為性質的承認、法律關係的維護,為處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 爭議和糾紛,提供了準確、可靠的客觀依據。

  2.行政確認有利於預防各種糾紛的發生。通過行政確認,可以明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法 律 關係和法律事實,不致因含糊不清或處於不穩定狀態而發生爭議,將有利於預防糾紛的發生 。

  3.行政確認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4.行政確認有利於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管理

行政確認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

  (1)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兩者的聯繫主要表現在:

  ①確認與許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 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後果。

  ②確認與許可有時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

  但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也存在區別,主要表現在:

  ①對象不同。行政許可是使相對方獲得進行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是指作為性的行為。 行政確認則是指確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事實等。

  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後可以進行某種對一般人禁止的行為,其 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沒有前溯性。行政確認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確定和 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2)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的聯繫與區別

  它們的相互聯繫主要表現在:

  ①行政確認是前提。沒有行政確認就不能進行行政法律適用活動,也就無法進行行政裁 決和行政處罰。所以,行政確認是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的依據。但是,裁決和處罰並非行政 確認的必然結果。

  ②在財產權發生爭議時,確認有時通過裁決來表現。

  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①對象不同。行政確認的對象可以是合法行為或事實,也可以是違法行為和事實;可以 是有爭議的事項,也可以是沒有爭議的事項。行政裁決的對象必須是相對方提起的有爭議的 事實,行政處罰的對象則嚴格限定於行政違法行為

  ②內容不同。行政確認的內容是確認法律地位、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行政裁決的內容 是解決當事人的爭議;行政處罰的內容是對相對方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法律製裁。

  ③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不創設權利,不增加義務,對相對方不直接產生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者除外);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則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設定、增減、免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必須接受和履行行政裁決和行政處罰確定的內容,否 則,會由此產生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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