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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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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鑒定(Administrative Appraisal)

目錄

什麼是行政鑒定[1]

  行政鑒定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物糾紛時,對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所屬的行政鑒定機構或法律、法規專門指定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判,從而為行政執法或糾紛事件的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

行政鑒定的類型

  行政鑒定包括:

行政鑒定的特點

  (1)鑒定活動是行政行為,鑒定結論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鑒定機構承擔;

  (2)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申請復驗、複檢等程式,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鑒定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鑒定的重新鑒定[2]

  行政鑒定可能有錯誤時,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由於原告或第三人對於行政鑒定存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又是他們反駁對方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一種手段,故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原告或第三人應在開庭審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若遇正當理由無法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則應在法庭調查中申請重新鑒定。

  (2)原告或第三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這樣可促使當事人嚴肅地對待訴訟權利,也便於法院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重新啟動鑒定程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請重新鑒定,必須具有證據或正當理由來表明行政鑒定可能有誤,如: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鑒定結論經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原告或第三人針對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就應當准許重新鑒

參考文獻

  1. 賈海洋.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研究[M].遼寧人民出版社,2006
  2. 廖忠洪.證據法精要與依據指引[M].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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