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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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Heard in public/Public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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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不採取保密措施排斥外界知曉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事實和仲裁程式的進行情況的仲裁審理方式。[1]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基本方式,如無法律的特殊規定,一切民事案件的審理,均應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使整個訴訟過程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有利於防止法官專斷。[2]
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 愛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耋可以不公開審理。”據此規定,件不能都公開審理,其審理的理;二是不公開審理。[3]
公開審理的內容[4]
(1)在開庭審理前,將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公告方式公之於眾。
(2)法庭的審理活動,不僅向訴訟參與人公開,還應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採訪、記錄、轉播、攝影、錄相、報道等。
(3)公開宣告判決的結果。
公開審理的有關事項[3]
第一,除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包括開庭的時間、地點公開;審判人員情況公開;法庭調查和辯論公開;強制措施公開;法庭筆錄公開等。
第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裁定一律公開進行。即使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應公開進行。
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3]
第一,向廣大群眾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允許廣大群眾旁聽。
第二,向新聞界公開。允許記者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採訪,並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