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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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市場是指有組織、有領導地建立的有形房地產交易市場。包括所有與房地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如集資建房、房屋互換、房地產信托代辦、新房出售和預售、舊房的買賣和租賃,等等。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特點[1]
房地產交易市場除了具有一般市場共有的特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其主要特點是:
(1)商品的固定性。在一般市場上,商品交換都是以貨幣和實物的反方向流動為特征的。即貨幣從買主流向賣主,商品從賣主流向買主。在房地產市場上,由於房地產商品是不動產。它們的位置是固定的、不可移動的,所以當房地產商品發生交換時.只是所有權或使用權等權屬關係的轉移,而房地產商品本身的空間位置則是固定不變的。
(2)交換形式的多樣性。就房屋交換而言,其產權可以出售或拍賣,其使用權可以出租或典當。就土地交換而言,其使用權可以招標、拍賣或協議成交,也可以出租或抵押。這種交換形式的多樣性是房地產市場獨有的。在其他任何商品市場則是不存在一的。
(3)流通與消費的並存性。由於房地產商品價值量大、消費周期長,其價值有的可以一次收回,有的則要分期收回。當其價值分期收回時,房地產的價值就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完全得到實現。這樣,房地產被消費的過程,也正是其價值逐步實現的過程。因而形成了流通與消費的並存性。這也是其他商品交易市場所沒有的。
(4)資金積累上的初始性。在一般市場上,只有將製造好的商品賣出去,才能將生產和經營商品的資金收回來。形成資本積累。而房地產市場則不同,它可以通過預售的方式,在房地產商品生產初期,就可以獲得用以徵地、開發、建設、經營房地產的資金。這就是房地產資金積累上的初始性,也是房地產市場在籌集資金上的極大優勢。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一優勢,推動房屋建設和房地產經濟的發展。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類型[1]
房地產交易市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甩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最高年限為40至70年。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協議;二是招標;三是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房產買賣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房產買賣,是指房產所有權人通過貨幣交換方式將房產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房產所有權轉讓的同時,土地使用權亦隨之轉讓。它是房地產交易市場商品流通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房地產商品交換的一種重要方式。
(3)房地產租賃市場房地產租賃.是指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地產這一標的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雙方約定的限期和數額.向出租人交納租金的行為。它是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商品流通與交換的一種主要形式。也是房地產商品零星出賣的一種方式。
(4)房地產抵押市場房地產抵押是指房地產權屬所有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下同)將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抵押權人借用貸款。並按約定的期限清償貸款和利息,同時收回房地產抵押物的行為。如果抵押人到期無力清償抵押貸款和利息,抵押權人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房地產抵押是以房地產換取信貸的交易行為,也是房地產流通的方式之一。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作用[1]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和政府,根據房地產經濟的客觀規律和社會需求,運用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對進入房地產市場從事房地產商品交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房地產商品與勞務的交易價格、契約合同、交易程式、應納稅費等各方面所進行的組織、指導、調控和監督。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主體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有關部門是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依據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和城市建設.城市經濟和居民生活對房地產的需求。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主要職能是對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地產商品和參與商品交換活動的房地產所有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勞務者發揮引導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
房地產交易市場既是生產要素市場,又是商品交換市場,它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對於管好整個商品市場和推動房地產經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I)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護合法交易,有效地維護房地產交易雙方和勞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促進房地產商品流通,發展房地產商品經濟,振興房地產業。
(3)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調控房地產價格,限制不合法的交易行為,打擊投機倒買、牟取暴利等違法活動。
(4)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推動市場機制的發育和完善,逐步把房地產經濟納入國家計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商品經濟軌道。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與對象[1]
1.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範圍,可以從地域、空間、行為等三個方面來劃定。
(1)地域範圍,就一個城市來說,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房地產交易活. 動,均屬於該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
(2)空間範圍。就一個交易案例來說,無論是在交易所即固定場所成交的或是在固定場所以外的空間場所成交的,均屬於當地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
(3)行為範圍。就一項交易行為來說,風屬房產的買賣、租賃交換、抵押、典當、入股和土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行為,均屬於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
2.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對象
概括地說,凡在一個市、縣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地產商品交易活動的主體和客體,均屬於該市、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對象。所謂交易主體是指進行房地產商品和房地產交易的勞務單位和個人。所謂交易客體是指房地產商品標的物和房地產勞務對象。具體說來。下列房地產商品和房地產勞務交易行為都是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對象。
(1)房產買賣(含拍賣);(2)房產租賃;(3)房屋產權交換;(4)房屋抵押(含典當);(5)以房產作價投資入股;(6)以自有房產作價與他人合作擴建、改建房屋;(7)房屋轉 ;(8)土地出讓;(9)土地轉讓;(1O)土地出租;(11)土地抵押;(12)土地轉租;(13)為房地產市場提供信息、咨詢、中介、評估、代辦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內容與任務[1]
1.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內容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內容雖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審核交易主體條件,檢驗交易客體證件。所謂審核交易主體條件,就是審查核實買方和賣方是否具備城市房屋買賣管理的暫行規定所要求的條件.具備條件者,方能買賣房地產,不具備條件者,則不能買賣房地產。所謂檢驗交易客體證件,就是檢查驗證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是權屬所有人的唯一合法憑證,在頒發了土地使用證的城鎮,兩證具有者,才有出賣房屋和轉讓土地的權利。
(2)評估核定交易價格,審定市場勞務收費標準。評估核定交易價格,就是對成交的房地產價格,都要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政府的價格政策核定雙方協商的成交價格。制定勞務收費標準。對不是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而從事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評估、代辦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要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制止亂收費行為。
(3)審核鑒證買賣、轉讓與租賃、抵押契約合同,辦理權屬轉移、過戶和登記鑒證手續。審核鑒證契約合同,是指房地產交易雙方因買賣、轉讓、租賃、抵押而簽訂的契約或合同,均要經過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鑒證,方屬合法有效。否則,就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辦理權屬轉移過戶和登記鑒證手續是指房地產交易雙方所進行的買賣、轉讓、租賃、抵押等項活動,均要到房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轉移過戶和租賃鑒證與抵押登記手續,否則就是違章,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
(4)收取契稅,收益金和手續費。根據國務院,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凡屬房地產買賣、轉讓、租賃、抵押等行為,均要依照有關規定,交納房產契稅、土地收益金和立契鑒證手續費。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部門應該照章收取稅費。否則,就是失職。
(5)核發中介機構與評估人員資質證件,監督市場中介活動與價格評估質量。中介機構與評估人員資質證件,是指一切從事房地產交易中介活動的機構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人員,均要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對條件合格者,發給合格證件,然後才能從事交易中介與評估活動。監督市場中介活動與評估質量,就是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的中介活動和價格評估人員的評估質量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非法中介或不符合評估要求者,應及時予以制止或糾正。必要時可取消其中介或評估資格。
(6)查處私下交易、隱價瞞租、投機倒買等違章違法活動。根據國務院、建設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准私下買賣轉讓房地產,不准隱瞞房地產買賣租賃價格,不准投機倒買房地產,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均屬於違章違法行為。查處這類違章違法行為是房地產市場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2、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任務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1)建立固定的交易場所,為交易雙方提供良好的洽談空間。為了促進房地產商品流通,防止私下(黑市)交易,建立房地產流通的正常秩序,在大中城市建立市級或市、區(縣)兩級房地產交易市場,為交易雙方提供接觸、洽談、協議的固定場所是十分必要的。
(2)搞好市場服務。為交易雙方提供信息、行情、中介、評估、政策法規咨詢、代買代賣、代辦手續等多方面的方便和服務。房地產是不能移動的商品。不可能把它擺到市場上來出售。交易雙方也不便於在房地產市場上坐等買主或賣主。因而,非常需要中間媒介提供信息服務或者提供代買代賣服務。由於房地產交易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價格標準等比較複雜,又需要有關部門提供政策咨詢與價格評估服務。因此,搞好市場服務便成為市場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3)組織引導房地產開發建設和經營企業進入市場,開展房地產銷售、轉讓、出租、抵押、拍賣等經營活動。房地產市場是開展各項房地產交易和交換活動的固定場所,開闢房地產市場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房地產交易的管理,促進房地產商品流通,為發展城11f經濟服務。所以,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準備銷售的房地產商品合乎到市場上來出售或出租,逐步把新建商品房和全部房地產商品納入統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
(4)制定市場管理法規,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政府管理房地產市場,要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為此,必須及時制定市場管理法規。有了管理法規,方能做到依法管理,促進房地產商品流通,振興房地產業。
(5)嚴格執法,保護合法交易,限制非法交易,打擊違法活動。要建立房地產市場的良好秩序,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法。
對予自覺遵守政府法律,認真按政策規定進行房地產交易的,要積極給予保護;對於不按政府政策法規進行房地產交易的,要及時予以制止;對於違反政策規定進行非法交易和牟取暴利等違法活動的,要給予有力打擊。只有這樣,才能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原則與手段[1]
1、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原則
管理社會主義的房地產市場,應當遵循國家既定的政策和原則,其要點是:
(I)依法管理、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市場管理屬於政府職能,政府管理房地產市場必須依法進行。政府管理市場的目標之一是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因此,依法管理,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便成為市場管理的重要原則。
(2)巨集觀管住,微觀搞活的原則。政府管理房地產市場必須在巨集觀上即在政策法規上統一要求,加強調控;同時,在微觀上即在經營活動上予以適當放開。把房產交易搞活。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使房地產市場的交易活動能夠健康有序地進行。
(3)平等協調,自願成交的原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買方或賣方,應當遵循平等協商,雙方自願的原則進行交易。在商品面前,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禁止一切強制交易行為。
(4)等價交換、公平交易的原則。等價交換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也是最公平的交易準則。房地產交易同其他一切商品交換一樣,必須實行等價交換,公平交易的原則。
(5)搞好服務,方便交易的原則。、政府管理市場的基本任務之一是搞好服務,為房地產市場的正當交易提供方便,並創造必要條件,搞活房地產商品流通。
(6)明確分工、密切合作的原則。政府管理房地產市場,應當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物價部門、公安部門等為輔,共同管理,共同負責。這就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明確分工、密切合作。日常的市場管理工作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到經營權利、應納稅金、交易價格等問題,則由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處理。
2、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手段
管理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四種:
(1)行政手段。所謂行政手段就是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理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所授予的職權,通過頒佈房地產市場管理細則,發佈通告、公告等行政措施,直接管理房地產市場的活動。用行政手段管理房地產市場是最普遍、最常見的一種手段。
(2)經濟手段。所謂經濟手段就是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調控房地產市場價格,實行經濟處罰等手段,運用物質利益和經濟杠桿的作用,來引導房地產商品的正常流通,保護合法交易,制止非法交易。
(3)法律手段。所謂法律手段就是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行政立法與執法活動來實施對交易市場的管理。具體說來,就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參与制定房地產市場管理法規和規章,使市場管理有法可依.並通過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指導和監督。
(4)教育手段。需要指出的是: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實施房地產市場管理,都應當從教育入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的一切管理措施都是從全體人民的利益出發的,因此,在進行市場管理的時候,完全有理由說服教育群眾,使被管理者心悅誠服地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自覺自愿地遵守政府的政策法規。運用說服教育手段,可以使許多矛盾得到順利解決。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
1、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問題
這裡主要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出租新建商品房和房屋管理單位出售出租自管公房該不該納入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範圍的問題。
從理論上講,房地產交易市場是指進行房地產交易的一切空間和場所,不是單指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房地產市場管理是政府管理房地產商品流通的唯一渠道,只要是進入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房地產商品,不管是在固定場所成交的、或是在固定場所以外的其他空間成交的,均屬於房地產市場管理的範疇。因此,無論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出租新建的商品房,或是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的出賣、出租自管公房,均應納入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範圍。
2、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價格管理問題
這裡主要是指私房交易價格是否應適當放開,公房租賃價格要不要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問題。1988年8月,國家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之間、私人之間的房屋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根據評估價格協商議定,必要時,地方人民政府可規定最高限價。一部兩局為什麼要作出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私人的購買力是有限的,私人購買私人的房屋交易價格不會抬得很高,因而可以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單位購買私房的能力是無限的。尤其在房屋供不應求的情況下.購房單位往往爭相購買,把房價抬得很高,因而對單位購買私房的價格必須予以適當調控。但調控的辦法不是單純地實行限價,而是根據市場實際成交價,把房屋價格中隱含的土地價格分離出來,並將土地價格的 部分或大部分收歸國家所有.這樣,既從微觀上放開私房交易價格.有利於搞活房地產流通,又從巨集觀上加強了調控,可以使國家增加土地收益和稅費收入,一舉兩得,三方受益.因此,對私房交易價格適當放開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對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公房買賣和租賃價格,應在微觀放開的基礎上,從巨集觀方面進行調控。調控的辦法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公房買賣與租賃要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買賣或租賃手續,向國家交納房產權契稅、房產稅和土地收益金,向政府主管部門交納立契和簽證手續費。政府主管部門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
3、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主體問題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主體應該是誰,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確的答案是房地產管理局.而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這是因為,房地產市場屬於專業市場。對專業市場的管理是微觀的、具體的管理。而且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管理與房地產的產權產籍管理和使用管理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它帶有很強的專業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社會商品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而社會商品市場是一個巨大的海洋,面對這個大海洋,工商行政部門只能從市場的巨集觀方面進行綜合管理,對各種專業市場不可能進行全面的具體的管理。因此9房地產專業市場的管理必須以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為主,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具體的微觀的管理。工商行政部門只能從政策法規方面進行巨集觀管理。由此看來.房地產市場的管理主體理應是房地產管理部門,而不是工商行政部門。
4、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中介機構(或稱中介人)問題
房地產交易市場是否應當允許中介機構的合法存在,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是什麼,它的消極作用是什麼,如何發揮它的積極作用,限制它的消極作用,這是需要認真研討的一個課題。根據房地產商品不可移動的特點和供不應求的現狀來看,房地產交易雙方很需要中介機構為他們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務,從這一點出發,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機構確有存在的必要。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是,可以提供房地產商品信息,溝通房地產流通渠道,促進房地產交易,加快資金周轉,發展房地產商品生產等。中介機構的消極作用是,參與房地產中介活動的少數人可能違反規定亂收費用,或借用中介之機進行投機倒買、牟取暴利或進行非法中介的違法活動。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它的積極作用,同時,可以通過資質審查,制定法規.劃定中介機構的服務範圍。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限制它的消極作用,發現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中介資格,並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不能由於少數中介機構參與了違法活動而因噎廢食,將所有的中介機構全都取消。
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現狀[2]
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關鍵環節是建立規範的房地產市場運行機制,通過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規範交易行為可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發展晚於國外,相應的運行機制還相對不完善。但是,隨著近幾年來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圍繞著培育和發展房地產市場。規範市場交易行為,國家和各級政府、房地產部門進行了積極的改革、探索和實踐,逐漸建立起一套適合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
國家建立規範的房地產市場運行機制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的:
首先,在法制建設方面:國家根據實際的房地產市場發展,在不斷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用以規範房地產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一法律規範的形成在當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其次,在房地產市場管理體系方面:房地產市場發展初期整個市場處於混亂狀態,沒有相對成形的管理體系,顯然不利於房地產企業長遠發展。現在通過不斷地摸索逐浙建立起了涵蓋房地產企業的設立和管理、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品房預售和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登記和發證等市場運行環節的房地產市場發展操作機制。而且,房地產市場的信息化管理也逐漸開始盛行,這一舉措的實施極大地提高了信息傳遞的時效性和完整性。
再次,在執法力度方面:房地產市場逐漸升溫的後果是一系列違規行為的產生,為了規範市場交易行為,深化改革房地產交易市場運行機制,很多地方政府採取房產與工商聯手的方法,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開展房地產經紀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強力監管.嚴格懲處。最後,誠信體系方面:將以往的交易流程透明化和程式化。房地產交易方面實行分級管理方式,市、區分級負責登記房地產交易,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資料庫和預警預報指標體系;建立房產樓盤表、GIs地籍圖庫和權籍管理系統“三庫合一”的交易登記權屬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交易中心、受理大廳和服務視窗設藍;統一服務項目、辦件流程、收件內容、辦事時限、收費標準、制定文明守則,公開監督電話,推進服務承諾。
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對策[2]
(一)樹立正確認識
樹立正確的認識主要是針對房地產企業來說的.作為房地產交易市場上不可缺少的一方.房地產企業對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的正確認識是促進房地產交易行為規範化的一個關鍵環節。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人們對房地產市場的評價褒貶不一, 尤其是近幾年房價攀升的同時,房地產市場遭受的指責也在逐漸增多。究其原因,無怪乎房地產市場上存在著太多不規範行為.無可置疑的是在發展初期這種不規範行為造就一了一大批房地產企業的出現甚至成功,然而,這種現象在當時可以算得上是合理,但是在全球經濟化、購房者日趨成熟的現在無疑將成為致命的打擊.房地產企業作為行業中的一員必須樹立只有規範,才能發展的正確認識。我國的房地產業正步入一個轉型期,房地產企業的新的游戲規則正在逐漸形成,房地產市場要獲得長遠的發展必須規範化。
(二)強化法制建設
“無規矩不成方圓”,要規範房地產市場不是單純的思想上樹立正確認識,口頭上說說就可以的.要保證交易行為規範化,必須強化相應法制的建設。一方面完善立法.近幾年,房地產市場上頻現“炒房熱”“捂盤惜售”等問題,房產投機者更是層出不窮,社會影響極為惡劣,雖然相關的管理部門也做過相應的調查和處理。但是卻經常因為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房地產市場上取證較為困難、處罰力度過小、操作麻煩等問題,經常是不了了之,管理者處於相對尷尬的境地,心有餘而力不足。因此,必須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交易法規,簡化操作過程,加大懲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強化執法。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過於濃重,某些地方甚至國家的發展主要依賴於房地產業,必然會出現過於強調保護和發展房地產企業的現象,直接後果是房地產企業有恃無恐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因此,要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行為,政府首先要端正態度,加強執法力度,切實負起責任。
(三)規範道德行為
從思想上築牢違法違紀的防護堤思想是行為的根源,行為是思想的反應。正確的思想是規範行為的根本,只有擁有正確的思想才可以有效預防和杜絕違法交易行為的出現。為了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房地產交易從業人員首先要從思想上築牢違法違紀的防護堤。具體來講,要求從業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秉持服務大眾,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思想;就交易機構而言,可以組織交易從業人員定期接受先進思想教育,加強思想政治修養。
(四)規範市場行為
從技術上防範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當前房地產交易行為的監管過於滯後“治標不治本”。要規範市場行為,必須將規範的位置前移。加大對交易行為源頭的管理,從根源上進行監管。一方面,推行房產權證加密措施.加大該措施的宣傳力度,使購房者明白此種方式是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進而接受該措施。另一方面,完善房地產交易的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引導各房地產交易市場信息平臺的完善,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信息平臺的建立和完善,確保房產交易信息及時正確錄入。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可以增強整個交易市場的防範能力,有效避免房地產交易市場上的虛假登記、虛假登記現象的發生。
(五)規範從業行為
從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著手房地產交易的從業人員作為市場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其綜合素質的提高有助於進一步規範從業行為 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一是從業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市場經濟法制化的現在,房地產市場也不例外,從業人員要嚴格樹立法律意識,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辦事,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二是從業人員要嚴格自律。房地產從業人員要牢記自己的職責,註意自身形象,切實做到服務群眾,恪盡職守。三是相關機構設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遵守法規、切實履行自身責任的從業人員予以津貼補助、發放獎金等:對那些懲罰徇私舞弊,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代價牟取私利的人員則予以警告、處分、撤銷職務甚至吊銷其從業資格等。
(六)規範監管行為,不斷推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體制和制度創新
當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運行體制還不夠完善,需要不斷推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體制和制度創新。首先,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管作用。房地產市場之所以備受詬病, 很大程度是由於未能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其中發揮其監管作用。建立房地產交易服務網,實行房地產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機制,確保廣大人們群眾能夠實時瞭解到房地產交易的情況,從而發揮人們群眾的監督作用;其次,充分發揮紀檢、檢查機關的監督作用。紀檢、檢查機關要切實關註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為,一方面,採取措施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嚴格打擊市場上的欺詐活動,一旦確定行為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堅決依法處理,並且實行責任追究,絕不包庇。通過推進和完善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體制和制度,遏制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