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的不可能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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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的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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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的不可能定理概述
阿羅不可能定理是由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之一阿羅首先陳述和證明的。
1951年肯尼斯·約瑟夫·阿羅(Kenneth J.Arrow)在他的現在已經成為經濟學經典著作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一書中,採用數學的公理化方法對通行的投票選舉方式能否保證產生出合乎大多數人意願的領導者或者說“將每個個體表達的先後次序綜合成整個群體的偏好次序”進行了研究。結果,他得出了一個驚人的結論: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的!更準確的表達則是:當至少有三名候選人和兩位選民時,不存在滿足阿羅公理的選舉規則。或者也可以說是:隨著候選人和選民的增加,“程式民主”必將越來越遠離“實質民主”。從而給出了證明一個不可思議的定理:假如有一個非常民主的群體,或者說是一個希望在民主基礎上作出自己的所有決策的社會,對它來說,群體中每一個成員的要求都是同等重要的。一般地,對於最應該做的事情,群體的每一個成員都有自己的偏好。為了決策,就要建立一個公正而一致的程式,能把個體的偏好結合起來,達成某種共識。這就要進一步假設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夠按自己的偏好對所需要的各種選擇進行排序,對所有這些排序的匯聚就是群體的排序了。
阿羅不可能定理的孕育和誕生
阿羅不可能定理的證明並不難,但是需要嚴格的數學邏輯思維。關於這個定理還有一段情節頗為曲折的故事。
阿羅在大學期間就迷上了數學邏輯:讀四年級的時候, 波蘭大邏輯學家塔斯基(Tarski) 到阿羅所在的大學講了一年的關係演算, 阿羅在他那裡接觸到諸如傳遞性、排序等概念 在此之前. 阿羅對他所著迷的邏輯學還是全靠自學呢。
| 投票者 | 對不同選擇方案的偏好次序 | ||
| 甲 | V | C | S |
| 乙 | C | S | V |
| 丙 | S | V | C |
用民主的多數表決方式,如果三個人都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則結果必然如下所示:
首先,在V和C中選擇,甲、丙喜歡V,乙喜歡C;
然後,在C和S中選擇,甲、乙喜歡C,丙喜歡S;
最後,在V和S中選擇,乙、丙喜歡S,甲喜歡V。
這樣三個人的最終表決結果如下:
V>C,C>S,S>V可見,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機制,將產生不出一個令所有人滿意的結論,這就是著名的“投票悖論”(paradox of voting)。這個投票悖論最早是由康德爾賽(Coudorcet,Marquis de)在l8世紀提出的,因而該悖論又稱為“康德爾賽效應”,而利用數學對其進行論證的則是阿羅。
用數學語言來說,即:假設群體S上有m個個體成員,群體中出現的各種事件構成一個集合X,每個個體對每一事件都有自己的態度,即每個人都對集合X有一個偏好關係 > i=1,2,…,m。即可以按自己的偏好為事件排序。定義群體的偏好為:
其中P是一種由每個個體偏好得出群體偏好的規則。按這個規則從個體排序(偏好)得到群體排序(偏好),而且這個排序符合民主社會的民主決策的各種要求。註意這個排序是自反的,即如果A>B,那麼,B<A;是可傳遞的,即如果A>B,B>C,則有A>C;並且還是完全的,即要麼A>B,要麼B>A,二者只有其一而且必有其一。這首先要考察一下民主社會的民主決策的各種要求是什麼,阿羅用4個公理(有時表述為5條,把公理1分為兩條)表述出這些要求。他用的是數學方法,符號化的公理和數理邏輯的證明方法,為了簡單地說明問題,我們採用了自然語言解釋。
公理1 個體可以有任何偏好;而且是民主選擇——每個社會成員都可以自由地按自己的偏好進行選擇(數學上稱為原則U—無限制原則: > i,u=1,2,… , m在x上的定義方式無任何限制)。
公理2 不相干的選擇是互相獨立的;(數學上稱為原則I— —獨立性原則:對於X中的兩個事件X和Y,
對它們做出的偏好判斷與X中的任何其他事件無關)。
公理3 社會價值與個體價值之間有正向關聯;(數學上稱為原則P—一致性原則:如果對X中的兩個事件X和Y,對於所有的i都有x < iY,那麼X < sY。這裡x < iY表示X > iY不成立。就是說,每人都有同樣明確態度的兩件事,社會也應該有同樣的態度。)
公理4 沒有獨裁者——不存在能把個體偏好強加給社會的可能。(數學上稱為原則D—— 非獨裁原則:不存在某個i,使得
阿羅證明,滿足這4條公理表述的要求的民主決策的規則是不存在的,就是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如果X中的事件個數不小於3,那麼就不存在任何遵循原則U,P,I,D的規則(稱為“社會福利函數”)。這表明滿足所有一般條件的民主選擇要麼是強加的,要麼就是獨裁的結果。
換句話說,阿羅不可能性定理指出,多數規則(majorily rule)的一個根本缺陷就是在實際決策中往往導致迴圈投票。
在得多數票獲勝的規則下,每個人均按照他的偏好來投票。不難看出,大多數人是偏好X勝於Y,同樣大多數人也是偏好Y勝於Z。按照邏輯上的一致性,這種偏好應當是可以傳遞的(transitivity),即大多數人偏好X勝於Z。但實際上,大多數人偏好Z勝於X。因此,以投票的多數規則來確定社會或集體的選擇會產生迴圈的結果。結果,在這些選擇方案中,沒有一個能夠獲得多數票而通過,這就是“投票悖論”,它對所有的公共選擇問題都是一種固有的難題,所有的公共選擇規則都難以避開這兩難境地。
那麼,能不能設計出一個消除迴圈投票,做出合理決策的投票方案呢?阿羅的結論是:根本不存在一種能保證效率、尊重個人偏好、並且不依賴程式(agenda)的多數規則的投票方案。簡單地說,阿羅的不可能定理意味著,在通常情況下,當社會所有成員的偏好為已知時,不可能通過一定的方法從個人偏好次序得出社會偏好次序,不可能通過一定的程式準確地表達社會全體成員的個人偏好或者達到合意的公共決策。
這個結果是令人震動的:一個社會不可能有完全的每個個人的自由—— 否則將導致獨裁;一個社會也不可能實現完全的自由經濟—— 否則將導致壟斷。人們對社會的認識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因此阿羅的不可能定理一經問世便對當時的政治哲學和福利經濟學產生了巨大的衝擊,甚至招來了上百篇文章對他的定理的駁斥。李特爾、薩繆爾森試圖以與福利經濟學不相干的論點來駁倒阿羅的不可能定理,但又遭到肯普、黃有光和帕克斯的反駁,他們甚至建立了在給定個人次序情況下的不可能性結果。
事實上,阿羅的不可能性定理經受住了所有技術上的批評,其基本理論從來沒有受到重大挑戰,可以說是無懈可擊的,於是阿羅不可能定理似乎成為規範經濟學發展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怎樣綜合社會個體的偏好,怎樣在理論上找到一個令人滿意的評價不同社會形態的方法,成為一個世界性難題。這時候出現了阿馬弟亞·森(Amartya Kumar Sen,1933一)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起,森在工具性建設方面的貢獻減少了這種悲觀主義色彩。森在這方面的研究推動了規範經濟學跨越這個障礙向前發展。他的研究工作不僅豐富了社會選擇理論的原則,而且開闢了一個新的、重要的研究天地。森1970年的著作《集體選擇和社會福利》是其最重要的一部著作,它使許多研究者恢復了對基本福利的興趣。另外這本書還具有哲學的風格,為規範問題的經濟分析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剋服了阿羅不可能定理衍生出的難題,從而對福利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森所建議的解決方法其實非常簡單。森發現,當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佳的情況下,阿羅的“投票悖論”就可以迎刃而解。比如,假定所有人均同意V項選擇方案並非最佳,這樣上面的表1就變為表2,僅僅甲的偏好由於同意“V並非最佳”而V和C的順序互換了一下,別的都不變。
表2 投票悖論的解決
投票者 對不同選擇方案的偏好次序 甲 C V S 乙 C S V 丙 S V C
在對V和C兩種方案投票時,C以兩票(甲乙)對一票(丙)而勝出於V(C>V);同理,在對V和S以及C和S分別進行投票時,可以得到S以兩票(乙丙)對一票(甲)而勝出於V(S>V);C以兩票(甲乙)對一票(丙)而勝出於S(C>S)。這樣,C>S—S>V—C>V,投票悖論就此宣告消失,唯有C項選擇方案得到大多數票而獲勝。
森把這個發現加以延伸和拓展,得出瞭解決投票悖論的三種選擇模式:
(1)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佳;
(2)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次佳;
(3)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差。
森認為,在上述三種選擇模式下,投票悖論不會再出現,取而代之的結果是得大多數票者獲勝的規則總是能達到唯一的決定。
一個更完整、更簡單也更具一般意義的不可能性定理,是艾利亞斯在2004年發表的。這一定理聲稱:如果有多於兩個可供選擇的社會狀態,那麼,任何社會集結運算元,只要滿足“偏好逆轉”假設和“弱帕累托”假設,就必定是獨裁的。特別地,阿羅的社會福利函數和森的社會選擇函數,都是社會集結運算元的特例,並且偏好逆轉假設在阿羅和繆勒各自定義的社會選擇框架內分別等價於阿羅的“獨立性假設”和繆勒的“單調性假設”,從而阿羅的不可能性定理、森的最小自由與帕累托效率兼容的不可能性定理、繆勒和塞特斯維特的一般不可能性定理,均可視為艾利亞斯一般不可能性定理的特例。艾利亞斯的不可能性定理有怎樣的經濟學和社會學結論是人們正在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 [1]王振中,李仁貴.諾貝爾獎經濟學家學術傳略[M].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64-67.
- [2]肯尼斯·阿羅.社會選擇和個人價值[M].陳志武,等譯.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174-179.
- [3]史樹中.諾貝爾經濟學獎與數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33-34.
- [4]L998一阿馬蒂亞·森和社會選擇理論[EB/OI ].200 L-08-02.中國巨集觀經濟信息網.
- [5]汪丁丁.創造財富與毀滅財富的公共選擇機制[J/OL].20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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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個東西雖然沒有任何瞭解,只是簡簡單單地看了一遍,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我感覺最終會形成{(a>b) (b>c) (c>a) }我感覺是一個正常現象.並不是因為 "想要通過投票過程來達到協調一致的集體選擇結果"有缺漏,往往就是因為不同的東西對人的影響不同吧. 就像'戀人、朋友、親人'在這三種之間,當在"戀人和朋友"之間,人人往往會選擇"朋友,這就是 (朋友>戀人) 而在"朋友和親人"之間,人們往往選擇親人,這也就是(親人>朋友) 最後,在"親人和戀人"之間,就會選擇戀人,得到(戀人>親人)
這同以上應該是同一個道理吧!(我是這麼認為的). 這應該是因為每個東西在人們心中的位置、需求不同.
我個人的主要收穫在於一種全新的逆向思維: “森發現,當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最佳的情況下,阿羅的“投票悖論”就可以迎刃而解” 當大家的“喜愛”無法一致時,可以反之,從大家的“不愛”來尋求共同點~~~
最近學到一個叫“多次投票法”。譬如說要大家在七個旅游路線中選出一個最終的將要去的地方。 首先每個人有三票的機會。累計後去掉得票最少的兩個。 接著每個人有兩票在剩下的五個地方里選。累計後去掉得票最少的兩個。 最後,每個人有一票在剩下的三個地方里選。累計後選得分最高的那個。
多輪投票不可能避免的一種策略是戰略性投票,即在投票者預計可能存在與自己的最優偏好強烈競爭的偏好時,採取先支持某些並不支持的偏好而達到預先排除競爭者的方式。 多輪投票一般是為了強化效率,而非強調民主
我對這個東西雖然沒有任何瞭解,只是簡簡單單地看了一遍,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我感覺最終會形成{(a>b) (b>c) (c>a) }我感覺是一個正常現象.並不是因為 "想要通過投票過程來達到協調一致的集體選擇結果"有缺漏,往往就是因為不同的東西對人的影響不同吧. 就像'戀人、朋友、親人'在這三種之間,當在"戀人和朋友"之間,人人往往會選擇"朋友,這就是 (朋友>戀人) 而在"朋友和親人"之間,人們往往選擇親人,這也就是(親人>朋友) 最後,在"親人和戀人"之間,就會選擇戀人,得到(戀人>親人)
這同以上應該是同一個道理吧!(我是這麼認為的). 這應該是因為每個東西在人們心中的位置、需求不同.
同僚,你能拿出這個來對比,說明你也真是考慮了,但是第三條,在親人和戀人之間你會選擇戀人?!!! 不敢苟同,我會選擇親人,不知道有多少人跟你一樣會選擇戀人~~~~
實際意義和實用性在什麼地方?
其實際意義在於揭露一些東西不是民主的,只是所謂的民主,我感覺就是理論,沒法實際運用吧~~~
三個人三個選項非要兩兩對比,當然出這樣的結果,三對三的選擇本身就無解,如果是三人兩選項,或者我五人三選項就會有結果了
我試了一下,五人三項的結果依然不確定啊,請指教。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或者說沒有絕對最好,只有相對最好。因為沒有特定的條件、狀態、情況、環境因素的前提影響,因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狀態等因素下,同一件事情,在不同的人身上作其處理,都會產生出不同的後果及影響,沒所謂最佳。只有在這一情況下該處理方案更佳,但在那一情況條件下別的處理方法比該處理方案更佳。如上面說到的戀人、朋友、親人一樣,當親人、戀人都平安無事,但此時朋友那邊有了麻煩,我想大家當然更關註朋友的情況吧(如果你真把他當朋友的話),轉換人物也一樣。這樣看來,這個定理如物理學裡面說到的運動和靜止一樣,萬物都是運動的(沒有實質民主)、靜止只是相對靜止(通過的程式民主來體現獨裁下的所謂實質民主)
如果出現了悖論,有幾種原因:1、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悖論,只是表象悖論,即看似悖論其實深究一下不是悖論,出現這種悖論的大部分是由於論證方法不嚴密造成的。2、論題和基本假設之間有認知衝突,即我們用目前的“公理”去推更廣義跟高階的命題。任何形式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只是認知不夠。 單對於這個定理,我感覺是簡單準確而邏輯性強的數學推理方法和現實社會的複雜性所造成的一種顯示差異,如果從更廣義的角度理解,暫且認為這種不可能性的存在也是合情合理的呀,是因為我們的決策方式太簡單了。這些學者確實值得敬佩,他們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這個理論也許是說,我做決策的時候應該征求下下屬的意見,當然數量不必要太多,然後最後做決定的還是我自己,因為民主是個過程,但是無法的得到做好的結論,所以還是得靠民主基礎上的獨裁來做重大決定.
這個悖論實際上闡述了這樣一個道理:大多數的意見不能準確的反映出整個群體的意見。也就是投票中的少數服從多數這樣一個慣例實際上是“非民主”的。 最普遍的一人一票制抹殺的是個人的偏好。比如只有A和B兩個選項,結果如果是A>B,完全忽略了選民對另一個選項B的偏好。(有可能A在選民心中實際打9分而B同樣有8分,但一人一票制完全忽略了這一事實) 偏好的抹殺會導致意願表達的偏差:如有4個選民甲乙丙丁,3個候選人ABC,給選民每人10分去衡量這三個候選人的能力,選民的實際評價是: A B C 甲 7 2 1 乙 3 6 1 丙 3 2 5 丁 2 3 5 如果實行一人一票,甲乙丙三人會分別投給自己最偏好的候選人,那麼A得1票B得1票C得2票,C>A=B,C當選。 而實際所有選民對候選人的評價是 A:7+3+3+2=15 B:2+6+2+3=13 C:1+1+5+5=12 顯然,A>B>C,全體選民的意志被完全扭曲。
這個詞條中所說的兩兩對決就是為了避免出現以上情況而實施的另一種方案。而這種方案就會造成上面所提到的迴圈,即A>B>C>A
另外如果採取例子中的打分制,那麼根據最優策略,人會本能地投給自己利益攸關的候選人所有選票,於是 A B C 甲 10 0 0 乙 0 10 0 丙 0 0 10 丁 0 0 10 選民會很自私地把自己的偏好主動忽略掉。
另外人們所想到的就是多次投票,淘汰制等,然而這些投票方式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sophisticated voting,也就是上面那位朋友所提到的戰略性投票,為了避免自己不喜歡的人當選“這一最壞結果”,選民會委曲求全把票投給另一個其實自己並不很支持的候選人,以防止“最壞結果”出現。所謂的民主再次扭曲了真正的民意。
多輪投票不可能避免的一種策略是戰略性投票,即在投票者預計可能存在與自己的最優偏好強烈競爭的偏好時,採取先支持某些並不支持的偏好而達到預先排除競爭者的方式。 多輪投票一般是為了強化效率,而非強調民主
受教了
可以先把三項示為:A,B,C三項.五人先從三項中選出兩項來(如:選出A,B兩項),從選出的(A,B.)兩項中選出一項(如:A項),五人再用選出來的A項和C項進行選擇。
我對這個東西雖然沒有任何瞭解,只是簡簡單單地看了一遍,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我感覺最終會形成{(a>b) (b>c) (c>a) }我感覺是一個正常現象.並不是因為 "想要通過投票過程來達到協調一致的集體選擇結果"有缺漏,往往就是因為不同的東西對人的影響不同吧. 就像'戀人、朋友、親人'在這三種之間,當在"戀人和朋友"之間,人人往往會選擇"朋友,這就是 (朋友>戀人) 而在"朋友和親人"之間,人們往往選擇親人,這也就是(親人>朋友) 最後,在"親人和戀人"之間,就會選擇戀人,得到(戀人>親人)
這同以上應該是同一個道理吧!(我是這麼認為的). 這應該是因為每個東西在人們心中的位置、需求不同.
你的排序是單體的對象,阿羅不可能是說集體的投票,對象是集體,而且你自己這個個體沒有一個明確的排序,文中公理一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排列順序,你的矛盾在與你自己的感覺,阿羅不可能理論的矛盾在於投票機制的結果與大多數人的意願。(個人意見)
這個悖論實際上闡述了這樣一個道理:大多數的意見不能準確的反映出整個群體的意見。也就是投票中的少數服從多數這樣一個慣例實際上是“非民主”的。 最普遍的一人一票制抹殺的是個人的偏好。比如只有A和B兩個選項,結果如果是A>B,完全忽略了選民對另一個選項B的偏好。(有可能A在選民心中實際打9分而B同樣有8分,但一人一票制完全忽略了這一事實) 偏好的抹殺會導致意願表達的偏差:如有4個選民甲乙丙丁,3個候選人ABC,給選民每人10分去衡量這三個候選人的能力,選民的實際評價是: A B C 甲 7 2 1 乙 3 6 1 丙 3 2 5 丁 2 3 5 如果實行一人一票,甲乙丙三人會分別投給自己最偏好的候選人,那麼A得1票B得1票C得2票,C>A=B,C當選。 而實際所有選民對候選人的評價是 A:7+3+3+2=15 B:2+6+2+3=13 C:1+1+5+5=12 顯然,A>B>C,全體選民的意志被完全扭曲。
這個詞條中所說的兩兩對決就是為了避免出現以上情況而實施的另一種方案。而這種方案就會造成上面所提到的迴圈,即A>B>C>A
另外如果採取例子中的打分制,那麼根據最優策略,人會本能地投給自己利益攸關的候選人所有選票,於是 A B C 甲 10 0 0 乙 0 10 0 丙 0 0 10 丁 0 0 10 選民會很自私地把自己的偏好主動忽略掉。
另外人們所想到的就是多次投票,淘汰制等,然而這些投票方式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sophisticated voting,也就是上面那位朋友所提到的戰略性投票,為了避免自己不喜歡的人當選“這一最壞結果”,選民會委曲求全把票投給另一個其實自己並不很支持的候選人,以防止“最壞結果”出現。所謂的民主再次扭曲了真正的民意。
謝謝,很有幫助。受教了。
三個人三個選項非要兩兩對比,當然出這樣的結果,三對三的選擇本身就無解,如果是三人兩選項,或者我五人三選項就會有結果了
我也這麼認為的,比如甲的需求偏好a>b,乙的b>a,丙a>b,那不就很明顯了。理論就是理論,後面為什麼沒有談到應用,因為這個應用到實際中有很大的問題。再說國家領導人的選舉是民眾(我國十幾億人)從幾個(美國一般只有兩人會進入PK環節)里選一個,那麼得到票數最多的人絕對只有一人(兩人票數相同的概率應該小之又小)。
再比如,將第一個例子中的三個偏好關係最後一個偏序關係稍作修改: 甲 a>b>c 乙 b>c>a 丙 c>b>a(例子中是c>a>b) 第一步,上面這種偏好關係沒有問題吧; 第二步,a/b比較,b>a; 第三步,a/c比較,c>a; 第四步,b/c比較,b>c; 第五步,最終排序,b>c>a。 請給出解釋。。。
所以我不知道阿羅這個理論到底在講些什麼,為什麼我總覺得是謬論呢。主觀意識太強烈了,根本禁不起挑戰。就像我上面那個帖子那樣,結果是顯然的。阿羅的研究結果卻是不確定的。。。不知道是他錯了,還是編輯這個詞條的人寫錯了。。。
挺棒的
我很佩服,用數學理論解決了這種人與人之間發生的事情,而且是那麼的有用,拜謝,很受忠益。
那你解決了關於它的什麼問題那?
如果3者同時選擇 必然會出現這種狀況。。。。只是說有幾率。 但是如果 在A B C 中 3個人選擇 我們先在 AB 中選擇B了 BC 中 選擇C 了 導致B>A C>B 這樣不就是C必然大於A 其餘的就不用重覆了 如果我們 A B 中選A BC 中選 C 這樣就剩下 A C 了,這樣 B 拋出了A C 再做出個選擇
個人感覺
可以先把三項示為:A,B,C三項.五人先從三項中選出兩項來(如:選出A,B兩項),從選出的(A,B.)兩項中選出一項(如:A項),五人再用選出來的A項和C項進行選擇。
以上所述為例,若五人在AB中更偏好A,再將A與C進行比較,若偏好C大於A,則偏好次序為CAB;但若偏好A小於C,那麼B與C的次序無從知曉。只能選出最強偏好,不能排列偏好次序。如果給出五人分別的偏好次序,則可以確定偏好次序。
這個悖論實際上闡述了這樣一個道理:大多數的意見不能準確的反映出整個群體的意見。也就是投票中的少數服從多數這樣一個慣例實際上是“非民主”的。 最普遍的一人一票制抹殺的是個人的偏好。比如只有A和B兩個選項,結果如果是A>B,完全忽略了選民對另一個選項B的偏好。(有可能A在選民心中實際打9分而B同樣有8分,但一人一票制完全忽略了這一事實) 偏好的抹殺會導致意願表達的偏差:如有4個選民甲乙丙丁,3個候選人ABC,給選民每人10分去衡量這三個候選人的能力,選民的實際評價是: A B C 甲 7 2 1 乙 3 6 1 丙 3 2 5 丁 2 3 5 如果實行一人一票,甲乙丙三人會分別投給自己最偏好的候選人,那麼A得1票B得1票C得2票,C>A=B,C當選。 而實際所有選民對候選人的評價是 A:7+3+3+2=15 B:2+6+2+3=13 C:1+1+5+5=12 顯然,A>B>C,全體選民的意志被完全扭曲。
這個詞條中所說的兩兩對決就是為了避免出現以上情況而實施的另一種方案。而這種方案就會造成上面所提到的迴圈,即A>B>C>A
另外如果採取例子中的打分制,那麼根據最優策略,人會本能地投給自己利益攸關的候選人所有選票,於是 A B C 甲 10 0 0 乙 0 10 0 丙 0 0 10 丁 0 0 10 選民會很自私地把自己的偏好主動忽略掉。
另外人們所想到的就是多次投票,淘汰制等,然而這些投票方式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sophisticated voting,也就是上面那位朋友所提到的戰略性投票,為了避免自己不喜歡的人當選“這一最壞結果”,選民會委曲求全把票投給另一個其實自己並不很支持的候選人,以防止“最壞結果”出現。所謂的民主再次扭曲了真正的民意。
如果,甲:a>c>b 乙:b>a>c 丙:a>b>c
那麼,甲,丙:a>b 乙丙:b>c 甲乙丙:a>c
結論,a>b>c.
丙通過看似民主的投票完成了獨裁??可否這樣理解,師兄求解
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是在於「要選出順序」, 假如是要選出最佳者,也類同於排除最差者, 通常都不會有這個 PARADOX 的問題。
而某層說道評分而出現的問題也還好, 在現實中請考慮廢票。 在評分差距不像甲乙般巨大下,丙丁會不會真的很想投 C ? 都很爛,就廢票。

實際意義和實用性在什麼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