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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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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風險(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risk)

目錄

什麼是工程建設風險[1]

  工程建設風險指由於意外事件或合同當事人雙方都不必對其負責的第三者行動,造成工程建設中的設備、材料、建設中的建築物構築物,承包方施工所用的工具和機械的滅失或損壞。

工程建設風險的認識[2]

  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投資大、周期長,在工程建設和生產工程中,經常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與干擾,而這些因素又大多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所以工程建設風險很多。對工程建設風險的認識,應當明確如下兩個基本內容。

  ①工程建設風險大。由於建築施工的流動性大,生產周期長和實際施工時的趕工,生產的多樣性與建築物的複雜性,使工程建設風險因素和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均較大,往往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失後果。

  ②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均有風險,但即使是同一風險事件,對工程建設不同參與方的影響有時迥然不同。在對工程建設風險作具體分析時,分析的出發點不同,分析的結果自然也就不同。對業主來說,工程建設決策階段的風險主要表現為投機風險,而在實施階段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純風險

工程建設風險的分類[3]

  影響工程項目風險因素很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1.按風險來源進行劃分

  按風險來源,可將工程項目風險劃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政治風險

  (1)自然風險。如地震,風暴,異常惡劣的雨、雪、冰凍天氣等;未能預測到的特殊地質條件,如泥石流、河塘、流沙、泉眼等;惡劣的施工現場條件等。

  (2)社會風險。社會風險包括宗教信仰的影響和衝擊、社會治安的穩定性、社會的禁忌、勞動者的素質、社會風氣等。

  (3)經濟風險。經濟風險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產業結構的調整,銀根緊縮項目的產品市場變化;工程承包市場、材料供應市場、勞動力市場的變動;工資的提高、物價上漲、通貨膨脹速度加快;金融風險外匯匯率的變化等。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如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相關法律內容發生變化;可能對相關法律未能全面、正確理解;環境保護法規的限制等。

  (5)政治風險。政治風險通常表現為政局的不穩定性,戰爭、動亂、政變的可能性,國家的對外關係,政府信用和政府廉潔程度,政策及政策的穩定性,經濟的開放程度,國有化的可能性、國內的民族矛盾、保護主義傾向等。

  2.按風險涉及的當事人劃分

  按風險涉及的當事人,可將工程項目風險劃分為業主的風險、承包商的風險。

  (1)業主的風險。業主遇到的風險通常可以歸納為三類,即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

  ①人為風險。人為風險包括政府或主管部門的專制行為,管理體系和法規不健全,資金籌措不力,不可預見事件,合同條款不嚴謹,承包商缺乏合作誠意以及履約不力或違約,材料供貨商履約不力或違約,設計有錯誤,監理工程師失職等。

  ②經濟風險。經濟風險包括巨集觀經濟形勢不利,投資環境惡劣,通貨膨脹幅度過大,投資回收期長,基礎設施落後,資金籌措困難等。

  ③自然風險。自然風險主要是指惡劣的自然條件,惡劣的氣候和環境,惡劣的現場條件以及不利的地理環境等。

  (2)承包商的風險。承包商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所面臨的風險並不比業主的小。承包商遇到的風險也可歸納為三類,即決策錯誤風險、締約和履約風險及責任風險

  ①決策錯誤風險。決策錯誤風險主要包括信息取捨失誤或信息失真風險、中介與代理風險、保標與買標風險和報價失誤風險等。

  ②締約和履約風險。在締約時,合同條款中存在不平等條款、合同中的定義不准確、合同條款有遺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協調工作不力,管理手段落後,既缺乏索賠技巧,又不善於運用價格調值辦法。

  ③責任風險。責任風險主要包括職業責任風險、法律責任風險、替代責任風險。

  3.按風險可否管理劃分

  按風險可否管理,可將工程項目風險劃分為可管理風險不可管理風險

  (1)可管理風險。可管理風險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識等可以預測、可以控制的風險。

  (2)不可管理風險。不可管理風險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識等無法預測和無法控制的風險。風險可否管理不僅取決於風險自身的特點,還取決於所收集資料的多少和掌握管理技術的水平。

  4.按風險影響範圍劃分

  按風險影響範圍,可將工程項目風險劃分為局部風險和總體風險。

  (1)局部風險。局部風險是指某個特定因素導致的風險,其損失的影響範圍較小。

  (2)總體風險。總體風險影響的範圍大,其風險因素往往無法控制,如經濟、政治等因素。

工程建設風險的識別[3]

風險識別的特點、原則及過程

  (一)風險識別的特點

  (1)個別性。任何風險都有與其他風險不同之處,沒有兩個風險是完全一致的。

  (2)主觀陡。風險本身是客觀的,但風險識別是主觀行為。風險識別時儘可能減少主觀幽寸風險識別結果的影響,要做到這一點,關鍵在於提高風險識別的水平。

  (3)複雜性。建設工程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和風險事件都很多,而且關係複雜、相互影響,給風險識別帶來很強的複雜性。

  (4)不確定性。這一特點可以說是主觀性和複雜性的結果。由風險的定義可知,風險識別本身也是風險。因而避免和減少風險識別的風險也是風險管理的內容。

  (二)風險識別的原則

  (1)由粗及細,由細及粗。由粗及細是指對風險因素進行全面分析,並通過多種途徑對工程風險進行分解,逐漸細化,以獲得對工程風險的廣泛認識,從而得到工程初始風險清單。而由細及粗是指從工程初始風險清單的眾多風險中,

  根據同類建設工程的經驗以及對擬建建設工程具體情況的分析和風險調查,確定那些對建設工程目標實現有較大影響的工程風險作為主要風險,即作為風險評價以及風險對策決策的主要對象。

  (2)嚴格界定風險內涵並考慮風險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對各種風險的內涵要嚴格加以界定,不要出現重覆和交叉現象。另外,還要儘可能考慮各種風險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在風險識別階段,考慮風險因素之間的相關性有一定難度,但至少要做到嚴格界定風險內涵。

  (3)先懷疑,後排除。先考慮其是否存在不確定性,要通過認真的分析進行確認或排除。

  (4)排除與確認並重。對於肯定可以排除和肯定可以確認的風險應儘早予以排除和確認;對於一時既不能排除又不能確認的風險再作進一步的分析,予以排除或確認;最後,對於肯定不能排除但又不能肯定予以確認的風險按確認考慮。

  (5)必要時,可做試驗論證。對於那些按常規方法難以判定其是否存在,也難以確定其對建設工程目標影響程度的風險,尤其是技術方面的風險,必要時可做試驗論證。這樣做的結論可靠,但要以付出費用為代價。

  (三)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過程

  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過程可以通過以下流程圖(圖1)展示出來。
Image:建设工程风险识别流程图.jpg

工程建設風險的識別方法

  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方法有:專家調查法財務報表法流程圖法、初始清單法、經驗數據法風險調查法

  (一)專家調查法

  (1)召集有關專家開會:又稱為頭腦風暴法,它藉助於專家的經驗,通過會議方式去分析和識別項目的風險。會議的領導者要善於發揮專家和分析人員的創造性思維,讓他們暢所欲言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對風險源進行識別,然後根據風險類型進行風險分類。

  (2)採用問卷式調查:又稱作德爾菲法,它是依據系統的程式,採用匿名發表意見的方式,即團隊成員之問不得互相討論,不發生橫向聯繫,只能與調查人員發生聯繫,反覆地填寫問卷,以集結問卷填寫人的共識及搜集各方意見,可用來構造團隊溝通流程,應對複雜任務難題的管理技術

  (二)財務報表法

  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營業報表及有關補充資料,可以識別企業當前的所有資產、責任及人身損失風險。將這些報表財務預測、預算結合起來,可以發現企業或建設工程未來的風險。

  由於工程財務報表與企業財務報表不盡相同,因而需要結合工程財務報表的特點來識別建設工程風險。

  (三)流程圖法

  流程圖法是將一項特定的生產或經營活動按步驟或階段順序,以若幹個模塊形式組成一個流程圖系列,在每個模塊中都標出各種潛在的風險因素或風險事件,從而給決策者一個清晰的總體印象。這種方法實際上是將時間維與因素維相結合。由於流程圖的篇幅限制,採用這種方法所得到的風險識別結果較粗。

  (四)初始清單法

  通過適當的風險分解方式來識別風險,是建立建設工程初始風險清單的有效途徑。對大中型的建設工程,首先將其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解,再對各單項、單位工程分別從時間維、目標維和因素維進行分解,或進一步將各風險因素分解到風險事件,這樣可以較容易地識別出建設工程主要的、常見的風險。

  (五)經驗數據法

  經驗數據法也稱為統計資料法,即根據已建各類建設工程與風險有關的統計資料來識別擬建建設工程的風險。

  (六)風險調查法

  由風險識別的個別性可知,兩個不同的建設工程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工程風險。因此,在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過程中,花費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風險調查是必不可少的。這既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重要方法。

工程建設風險的分解

  建設工程風險的分解是根據工程風險的相互關係將其分解成若幹個子系統,其分解的程度要足以使人們較容易地識別出建設工程的風險,使風險識別具有較好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系統性。

  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建設工程風險的分解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

  (1)目標維:即按建設工程目標進行分解,也就是考慮影響建設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目標實現的各種風險。

  (2)時間維:即按建設工程實施的各個階段進行分解,也就是考慮建設工程實施不同階段的不同風險。

  (3)結構維:即按建設工程組成內容進行分解,也就是考慮不同單項工程、單位工程的不同風險。

  (4)因素維:即按建設工程風險因素的分類進行分解,如政治、社會、經濟、自然、技術等方面的風險。

  在風險分析過程中,有時不僅僅是一種方法就能達到目的,而需要幾種方法組合。常用的組合分解方式是由時間維、目標維和因素維三方面從總體上進行建設工程風險的分解。

工程建設風險對策[3]

  風險對策也稱為風險防範手段或風險管理技術,它包括:

  一、風險迴避

  風險迴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斷風險源,使其不發生或不發展,從而避免可能產生的潛在損失。例如,某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表明,雖然從各種財務評價指標(如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指標)看是可行的,但通過敏感性分析發現,該工程對投資額、產品價格經營成本均很敏感,這意味著該建設工程的不確定性很大,亦即風險很大,因而決定不投資建造該建設工程。

  採用風險迴避這一對策時,需要作出一些犧牲,但較之承擔的風險,這些犧牲比風險真正發生時可能造成的損失要小得多。例如,某承包商參與某建設工程的投標開標後發現自己的報價遠遠低於其他承包商的報價,經仔細分析發現,自己的報價存在嚴重的誤算和漏算,因而拒絕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雖然這樣做將被沒收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但比承包後嚴重虧損的損失要小得多。再如,某項目的項目投資人因選址不慎決定在河谷建造某工廠,而保險公司又不願為其承擔保險責任。當投資人意識到在河谷建廠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脅,且無防洪設施時,只好決定放棄該計劃。雖然他在建廠準備階段耗費了不少投資,但與其廠房建成後被洪水沖毀,不如及早改弦易轍,另謀理想的廠址。從以上分析可知,在某些情況下風險迴避是最佳對策。

  首先,迴避一種風險可能產生另一種新的風險。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絕對沒有風險的情況幾乎不存在。就技術風險而言,即使是相當成熟的技術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例如,在地鐵工程建設中,採用明挖法施工有支撐失敗、頂板坍塌等風險。如果為了迴避這種風險而採用逆作法施工方案,又會產生地下連續牆失敗等其他新的風險。

  其次,迴避風險的同時也失去了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由投機風險的特征可知,它具有損失和獲益的兩重性。例如,在涉外工程中,由於缺乏有關外匯市場的知識和信息,為避免承擔由此而帶來的經濟風險,決策者決定選擇本國貨幣作為結算貨幣,從而也就失去了從匯率變化中獲益的可能性。

  最後,迴避風險可能不實際或不可能。這一點與建設工程風險的定義或分解有關。建設工程風險定義的範圍越廣或分解得越粗,迴避風險就越不可能。例如,如果將建設工程的風險僅分解到風險因素這個層次,那麼任何建設工程都必然會發生經濟風險、自然風險和技術風險,根本無法迴避。又如,從承包商的角度,投標總是有風險的,但決不會為了迴避投標風險而不參加任何建設工程的投標。建設工程幾乎每一個活動都存在大小不一的風險,過多地迴避風險就等於不採取行動,而這可能是最大的風險所在。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不可能迴避所有的風險。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其他不同的風險對策。總之,雖然風險迴避是一種必要的、有時甚至是最佳的風險對策,但應該承認這是一種消極的風險對策。如果處處迴避、事事迴避,其結果只能是停止發展,直至停止生存。因此,應當勇敢地面對風險,這就需要適當運用風險迴避以外的其他風險對策。

  二、損失控制

  (一)損失控制的概念

  損失控制是一種主動、積極的風險對策。損失控制可分為預防損失和減少損失兩方面工作。預防損失措施的主要作用是降低或消除(比較理想的狀態)損失發生的概率,而減少損失措施的主要作用是降低損失的嚴重性或遏制損失的進一步發展,使損失最小化。在實際工程中,損失控制方案應當是預防損失措施和減少損失措施的有機結合。

  (二)制定損失控制措施的依據和代價

  制定損失控制措施必須以定量風險評價的結果為依據,才能確保損失控制措施具有針對性,取得預期的控制效果。風險評價時特別要註意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制定損失控制措施還必須考慮其付出的代價,包括費用和時間兩方面的代價,而時間方面的代價往往還會引起費用方面的代價。損失控制措施的最終確定,需要綜合考慮損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應的代價。由此可見,損失控制措施的選擇也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

  (三)損失控制計劃系統

  在採用損失控制這一風險對策時,所制定的損失控制措施應當形成一個周密的、完整的損失控制計劃系統。就施工階段而言,該計劃系統一般應由預防計劃(安全計劃)、災難計劃和應急計劃三部分組成。

  1.預防計劃

  預防計劃的目的在於有針對性地預防損失的發生,其主要作用是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在許多情況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在損失控制計劃系統中,預防計劃的內容最廣泛,具體措施最多,包括組織措施、管理措施、合同措施、技術措施。

  組織措施的首要任務是明確各部門和人員在損失控制方面的職責分工,以使各方人員都能為實施計劃而有效地配合,還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會議制度。必要時,還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等。

  管理措施既可以採取風險分隔措施,將不同的風險單位分離間隔開來,也可以將風險局限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內,以避免在某一風險發生時,產生連鎖反應或互相牽連,如在施工現場把易發生火災的臨時設施(如木工加工廠)儘可能設在遠離現場辦公用房的位置;也可採取風險分隔措施,通過增加風險單位以減輕總體風險的壓力,達到共同分攤總體風險的目的,如在涉外工程結算中採用多種貨幣組合的方式付款,從而分散匯率風險。

  合同措施除了要保證整個建設工程總體合同結構合理、不同合同之間不出現矛盾之外,要註意合同具體條款的嚴密性,並作出與特定風險相應的規定,如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和預付款擔保等。

  技術措施是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常用的預防損失措施,如地基加固、周圍建築物防護、材料檢測等。與其他幾方面措施相比,技術措施的顯著特征是必須付出費用和時問兩方面的代價,應當慎重比較後選擇。

  2.災難計劃

  災難計劃是一組事先編製好的、目的明確的工作程式和具體措施,為現場人員提供明確的行動指南,使其在各種嚴重的、惡性的緊急事件發生後,不至於驚慌失措,也不需要臨時討論研究應對措施,可以做到從容不迫、及時、妥善地處理,從而減少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和經濟損失。

  災難計劃是針對嚴重風險事件制定的,其內容應滿足以下要求:①安全撤離現場人員;②援救及處理傷亡人員;③控制事故的進一步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資產和環境損害;④保證受影響區域的安全儘快恢復正常。災難計劃在嚴重風險事件發生或即將發生時付諸實施。

  3.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是在風險損失基本確定後的處理計劃,其宗旨是使因嚴重風險事件而中斷的工程實施過程儘快全面恢復,並減少進一步的損失,使其影響程度減至最小。應急計劃不僅要制定所要採取的相應措施,而且要規定不同工作部門應的職責。

  應急計劃應包括的內容有:調整整個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並要求各承包商相應調整各自的施工進度計劃;周轉材料、設備的採購計劃,並及時與材料、設備供應商聯繫,必要時可能要簽訂補充協議;準備保險索賠依據,確定保險索賠的額度,起草保險索賠報告;全面審查資金情況,必要時需要調整籌資計劃等。

  三、風險自留

  (一)風險自留的類型

  風險自留可分為非計劃性風險自留和計劃性風險自留兩種類型。

  1.非計劃性風險自留

  導致非計劃性風險自留的主要原因有:

  (1)缺乏風險意識。這往往是由於建設資金來源與建設工程業主的直接利益無關所造成的,這是我國過去和現在許多由國家提供建設資金的建設工程不自覺地採用非計劃性風險自留的主要原因。此外,也可能是由於缺乏風險管理理論的基本知識而造成的。

  (2)風險識別失誤。由於所採用的風險識別方法過於簡單和一般化,沒有針對建設工程風險的特點,或者缺乏建設工程風險的經驗數據或統計資料,或者沒有針對特定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調查等,都可能導致風險識別失誤,從而使風險管理人員未能意識到建設工程某些風險的存在,而這些風險一旦發生就成為自留風險。

  (3)風險評價失誤。在風險識別正確的情況下,如僅採用定性風險評價方法,風險評價的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風險評價結論錯誤。即使是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也可能由於風險衡量的結果出現嚴重誤差而導致風險評價失誤,結果將不該忽略的風險忽略了。

  (4)風險決策延誤。在風險識別和風險評價均正確的情況下,可能由於遲遲沒有作出相應的風險對策決策,而某些風險已經發生,使得根據風險評價結果本不會作出風險自留選擇的那些風險成為自留風險。

  (5)風險決策實施延誤。風險決策實施延誤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原因,即行動遲緩,對已作出的風險對策遲遲不付諸實施或實施工作進展緩慢;另一種是客觀原因,某些風險對策的實施需要時間,如損失控制的技術措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保險合同談判也需要較長時間等,而在這些風險對策實施尚未完成之前卻已發生了相應的風險,成為事實上的自留風險。

  事實上,對於大型、複雜的建設工程來說,風險管理人員幾乎不可能識別出所有的工程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非計劃性風險自留有時是無可厚非的,因而也是一種適用的風險處理策略。但是,風險管理人員應當儘量減少風險識別和風險評價的失誤,要及時作出風險對策決策,並及時實施決策,從而避免被迫承擔重大和較大的工程風險。總之,雖然非計劃性風險自留不可能不用,但應儘可能少用。

  2.計劃性風險自留

  計劃性風險自留是主動的、有意識的、有計劃的選擇,是風險管理人員在經過正確的風險識別和風險評價後作出的風險對策決策,是整個建設工程風險對策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損失支付方式

  計劃性風險自留應預先制定損失支付計劃,常見的損失支付方式有以下幾種:

  (1)從現金凈收入中支出。採用這種方式時,在財務上並不對自留風險作特別的安排,在損失發生後從現金凈收入中支出,或將損失費用記入當期成本。實際上,非計劃性風險自留通常都是採用這種方式。因此,這種方式不能體現計劃性風險自留的“計劃性”。

  (2)建立非基金儲備。這種方式是設立了一定數量的備用金,但其用途並不是專門針對自留的風險,其他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也在其中支出,例如,本屬於損失控制對策範圍內的風險實際損失費用,甚至一些不屬於風險管理範疇的額外費用。

  (3)自我保險。這種方式是設立一項專項基金(亦稱為自我基金),專門用於自留風險所造成的損失。該基金的設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期支出,相當於定期支付保險費,因而稱為自我保險。這種方式若用於建設工程風險自留,需作適當的變通,如將自我基金(或風險費)在施工開工前一次性設立。

  (4)母公司保險。這種方式只適用於存在總公司與子公司關係的集團公司,往往是在難以投保或自保較為有利的情況下運用。從子公司的角度來看,與一般的投保無異,收支較為穩定,稅賦可能得益(是否按保險處理,取決於該國的規定);從母公司的角度,可採用適當的方式進行資金運作,使這筆基金增值,也可再以母公司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對於建設工程風險自留來說,這種方式可用於特大型建設工程(有眾多的單項工程),或長期有較多建設工程的業主,如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

  (三)風險自留的適用條件

  (1)別無選擇。有些風險既不能迴避,又不可能預防,且沒有轉移的可能性,只能自留,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2)期望損失不嚴重。風險管理人員對期望損失的估計低於保險公司的估計,據自己多年的經驗和有關資料,風險管理人員確信自己的估計正確。

  (3)損失可準確預測。在此,僅考慮風險的客觀性。這一點實際上是要求建設工程有較多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滿足概率分佈的基本條件。

  (4)企業有短期內承受最大潛在損失的能力。由於風險的不確定性,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最大的潛在損失,這時,即使設立了自我基金或向母公司保險,已有的專項基金仍不足以彌補損失,需要企業從現金收入中支付。如果企業沒有這種能力,可能因此而摧毀企業。對於建設工程的業主來說,與此相應的是要具有短期內籌措大筆資金的能力。

  (5)投資機會很好(或機會成本很大)。如果市場投資前景很好,則保險費機會成本就顯得很大,不如採取風險自留,將保險費作為投資,以取得較多的投資回報。即使今後自留風險事件發生,也足以彌補其造成的損失。

  (6)內部服務優良。如果保險公司所能提供的多數服務完全可以由風險管理人員在內部完成,且由於他們直接參与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從而使服務更方便,質量在某些方面也更高。在這種情況下,風險自留是合理的選擇。

  四、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建設工程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廣泛應用的一項對策,分為非保險轉移保險轉移兩種形式。

  (一)非保險轉移

  非保險轉移又稱為合同轉移,因為這種風險轉移一般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將工程風險轉移給非保險人的對方當事人。建設工程風險最常見的非保險轉移有以下三種情況:

  (1)業主將合同責任和風險轉移給對方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被轉移者多數是承包商。例如,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將漲價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等。

  (2)承包商進行合同轉讓工程分包。承包商中標承接某工程後,可能由於資源安排出現困難而將合同轉讓給其他承包商,以避免由於自己無力按合同規定時間建成工程而受違約罰款;或將該工程中專業技術要求很強而自己缺乏相應技術的工程內容分包給專業分包商,從而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

  (3)第三方擔保。合同當事人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為其履約行為提供第三方擔保,擔保方所承擔的風險僅限於合同責任,即由於委托方不履行不適當履行合同以及違約所產生的責任。第三方擔保的主要表現是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和預付款擔保(在投標階段還有投標擔保)。從國際承包市場的發展來看,20世紀末出現了要求業主向承包商提供付款保證的新趨向。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也有發包人和承包人互相提供履約擔保的規定。

  但是,非保險轉移的媒介是合同,這就可能因為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分歧而導致轉移失效。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因被轉移者無力承擔實際發生的重大損失而導致仍然由轉移者來承擔損失。例如,在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的條件下,如果承包商報價中所考慮漲價風險費很低,而實際的通貨膨脹率很高,從而導致承包商虧損破產,最終只得由業主自己來承擔漲價造成的損失。還需指出的是,非保險轉移一般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有時轉移代價可能超過實際發生的損失,從而對轉移者不利。仍以固定總價合同為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漲價所造成的損失小於承包商報價中的漲價風險費,這兩者的差額就成為承包商的額外利潤,業主則因此遭受損失。

  (二)保險轉移

  保險轉移通常直接稱為保險,對於建設工程風險來說,則為工程保險。通過購買保險,建設業主或承包商作為投保人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工程風險(包括第三方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使自己免受損失。保險所以能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運用,原因在於其符合風險分擔的基本原則,即保險人較投保人更適宜承擔有關的風險。對於投保人來說,某些風險的不確定性很大(即風險很大),但是對於保險人來說,這種風險的發生則趨近於客觀概率,不確定性降低,即風險降低。

  在進行工程保險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在發生重大損失後可以從保險公司及時得到賠償,使建設工程實施能不中斷地、穩定地進行,從而最終保證建設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也不致因重大損失而增加投資。通過保險還可以使決策者和風險管理人員對建設工程風險的擔憂減少,從而可以集中精力研究和處理建設工程實施中的其他問題,提高目標控制的效果。而且,保險公司可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供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從而提高整個建設工程的風險管理水平。

  保險這一風險對策的缺點首先表現在機會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險合同的內容較為複雜,保險費沒有統一固定的費率,需根據特定建設工程的類型、建設地點的自然條件(包括氣候、地質、水文等條件)、保險範圍、免賠額的大小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是通過多家比選後確定,也可委托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咨詢公司代為選擇;最後,可能要進行保險合同談判,這項工作最好委托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咨詢公司完成,但免賠額的數額或比例要由投保人自己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工程保險並不能轉移建設工程的所有風險;一方面是因為存在不可保風險;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有些風險不宜保險。因此,對於建設工程風險,可將工程保險與風險迴避、損失控制和風險自留結合起來運用。對於不可保風險,必須採取損失控制措施。即使對於可保風險,也應當採取一定的損失控制措施,這有利於改變風險性質,達到降低風險量的目的,從而改善工程保險條件,節省保險費。

參考文獻

  1. 陳憲.國際服務貿易.立信會計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
  2. 趙汝斌主編.工程建設監理知識問答.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1.
  3. 3.0 3.1 3.2 張守平,滕斌主編.工程建設監理.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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