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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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是指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托,且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包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1]
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包括:
(2)對承包人來說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或發包人承擔的風險較小)。
(3)應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總價。
(4)有利於在評標時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
固定總價合同的優缺點[2]
對於業主來說,固定總價合同的主要優點就是可以評價收到的標書並且選擇一個在預算範圍內的標書(如果設計團隊已經完成預算工作),可以確定工程開支不會超過規定的總價——合同價格。不過並不總是這麼乾脆利落,例如承包商後來遇到一些不可預料的底層土,這就需要一些額外的成本,比如要炸開硬石或是抽乾地下水。由於擁有現場的歸屬權,業主就應該承擔這些風險,儘管有時候承包商會按照規定的條款接受這些風險,但這些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是變化的。如果設計師在設計圖紙、技術規範和制定其他文件時能夠做好細節工作,而且業主沒有變更,那就可能不用變更指令而實施固定總價合同,這有可能發生,但不常見。工程變更除了會產生糾紛外,對業主來說還會產生較大代價,因為這與固定總價合同的基本特點是相反的,而且業主必須按照能夠達成的最好協議去支付變更價款。在建築業領域合同變更和索賠通常是承包商獲取利潤而不是損失的主要理由。
然而業主要通過固定總價合同達到對開支的控制,業主和設計師必須向投標人提供足夠的設計信息,設計和施工中的細節問題必須在招標前予以解決,在這方面業主的劣勢就顯露出來了。只有在合同簽訂之後才能開始施工,而且必須在所有的文件準備好後才能簽訂合同。整個工程必須先設計好,工程的設計期與施工期一樣長、甚至更長是不常見的。為了讓投標人能在相同的基礎上投標(為了相同工程的投標而且便於直接對比),設計師必須對每一部分工程做出設計決策和技術說明,施工過程中任何一種改變都會產生變更指令,這就存在內在的風險和問題。然而,即使是最細心最認真的設計師都會承認他並不總是能夠在第一時間對每一部分工程做出最好的決定,只要不在根本問題上做出變更,變更指令通常都是可取的。
但是一旦完成了施工詳圖和技術說明,它們就成了整個鐵板一塊的總價合同的一部分,業主或設計師做出變更指令就會像混凝土大壩出現裂縫,如果變更過大或過多就會導致整個工程癱瘓。因為固定總價合同的本質,業主基本上無法瞭解承包商的施工技能和經驗。在做完設計工作後,業主就只能在未知和沉默狀態下等待了,最後當他看到了圖紙和規範並且準備進行估價和招標時,投標人也很少有時間和興趣對設計提出建議,即使他知道他的建議會很好地被接受(設計師可能要求投標人採用多種方式報價,成為多方案投標,但這樣也不能讓投標人做出什麼建議,而且通常會讓投標人感到厭煩)。固定總價合同一般會讓承包商做一些附屬工作,此時承包商對工程施工也不會有創造性的貢獻。相反,此種合同類型的承包商僅考慮按設計施工,不會受到創造性的挑戰,毫無疑問對業主來說是一個損失。在過去,設計階段能夠獲得承包商專業技能的常用方法是通過採用業主要承擔風險的成本補償合同。現在最常用的方法是聘請一位建設經理,這種採購方式(CM)的廣泛應用正是過去總價合同或成本補償合同都沒有滿足需要的印證。
然而,一些承包商更喜歡生產商的角色,在設計師的指揮下完成產品的施工。對於承包商,總價合同是有吸引力的,因為他能夠在整體上控制整個工程,而且他會以最大的效率施工以獲得最大的利潤。固定總價合同有自己的應用範圍,它們多適合一些簡單的工程,如標準的住宅和商業建築;能夠全面描述和明確規定以提供最多設計信息的工程;以及現場條件可預見和風險較小的工程。這樣的工程容易投標和報價,而且有效率的承包商在總價合同中會得到利潤。
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3]
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人一般要承擔以下風險:
1.承包範圍不明的風險。固定總價是以一定的工程承包範圍為前提的,但由於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發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甚至圖紙、說明也十分簡單,合同價款所涵蓋的內容究竟包括哪些工作無法全面、具體、詳細地掌握,導致承包人的報價低於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內容所需成本。
2.材料和勞務漲價風險。固定總價合同包工包料,材料和勞務漲價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當然,如果雙方約定了承包人承擔的材料和勞務價格風險範圍時,風險範圍之外的價格可以按約定調整。
3.工程量差錯風險。固定價格合同需要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之前對圖紙及清單要進行詳細的計算,漏算、錯算會導致報價損失。但由於工程投標時間過短,承包人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就只能按照清單給出的工程量進行報價,或因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存在少算、漏算,而發包人聲明對此免責且要求投標人負責對數據的核實,因此,僅依據圖紙和清單報價而產生的漏算、錯算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
4.現場數據風險。如果合同約定現場數據(包括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等)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的,承包人還需要承擔此項風險。如FIDIC合同條件第4.11款(中標合同金額):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完全滿意中標合同金額的正確性和充分性,並且是基於第4.10款(現場數據)提供的數據、解釋、必要資料、視察、審核及滿意確定的中標合同金額。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中標合同金額應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應承擔的全部義務以及為恰當地實施和完成工程並修補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首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考慮:工程範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覆核;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併合理;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覆核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其次,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鬚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它的幾種計價形式: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量表。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也必須覆核。承包商報出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僅作為付款文件,而不屬於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合同價款總額由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包乾價款(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項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包括在整個合同總價中。
第三,由於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於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採用這種合同類型時要註意應對工程量計算規則作出詳細說明、修改或用專門的計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責任範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擔大量的設計,在投標時承包商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製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
(2)通常合同採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項在工程量表中已經被定義,只有在該工程分項完成後承包商才能得到相應付款,則工程量表的劃分應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一致,否則會帶來付款的困難。同時工程量劃分應註意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如設立搭設臨時工程、材料採購、設計等分項,這樣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討並確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例如法律變化),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投標中就與單價合同的處理有區別。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價格風險。包括: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二是工作量風險:包括:工作量計算的錯誤。對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也給工作量清單,有時僅給圖紙、規範讓承包商算標。承包商必須對工作量作認真覆核和計算。如果工作量有錯誤,由承包商負責;由於工程範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對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儘管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做標期太短,承包無法詳細核算,通常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作量。這時承包商處於兩難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報價沒有競爭力,不易中標;算低了,自己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承包商損失常常很大。
所謂固定總價合同,只是筆者的個人理解,還是說有某個法律條文支持?如果碰到此類合同糾紛,如,簽了總價合同,但實際工程量少於原約定量,但合同中未約定說減少工程量就減少工程款,但業主不肯就此付款。此時,如何保障承包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