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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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s,C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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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稱成本補償合同,或稱工時及材料補償合同,即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實際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費,按事先協議好的某一方式支付管理費以及利潤的一種合同方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兩大特點:
(1)設計與施工並行,施工與項目運營並行。在設計未完成之前便開始施工,隨著設計的完成,部分單項工程開始投產運營,這時施工與運營並行;
(2)激勵杠桿作用。由於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一種
按審計成本付款的談判協議,承建商的利潤R來自協議中簽訂的固定費用P和激勵費用Q,即實際成果B是否達到規定的成本、工期、質量目標A,若B>A,R=P+Q,若B<A,R=P-Q,促使承包商更加關心成本、工期、質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好處:縮短工期,如上圖所示;降低成本,如下圖所示;提高工程質量。
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完全確定而又急於上馬的工程,或是完全嶄新的工程,以及施工風險很大的工程可採用這種合同。但其缺點也很明顯:發包單位對工程總造價不易控制,而承包商在施工中也不註意精打細算,因為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及利潤,而成本越高,管理費及利潤也越高。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種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幾種:
1.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這是根據雙方協議,工程無論成本多少,其承包商的人工、材料、機械等直接費全部按實報銷,然後再給予承包商一筆固定的費用,作為承包商的酬金。
2.成本加定比費用合同。即承包商的酬金以完成的工作量為計算基數,按協議比例提取酬金的合同。
3.成本加目標獎金合同。即在成本費用之外,發包方制定若幹目標(如成本目標、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若承包商實現目標,則按規定支付獎金報酬的合同。
4.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即雙方協議一個最大的成本加固定酬金金額合同,並規定,當實際費用超過合同規定後,多餘部分由承包商自理;當實際成本低於合同費用時,除付給承包商報酬外,多餘部分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分享。
5.成本加提成合同。即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實際成本後,將發包方因本項目產生的利潤進行利潤分成,作為給承包商的酬金。這種合同方式可以作為一種項目入股或融資的方式。
實際使用時並不局限於這一種或幾種方式,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以及合同雙方情況,靈活而多變地採取或創造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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