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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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是指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1]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包括:
(2)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或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小)。
(3)应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总价。
(4)有利于在评标时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缺点[2]
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可以评价收到的标书并且选择一个在预算范围内的标书(如果设计团队已经完成预算工作),可以确定工程开支不会超过规定的总价——合同价格。不过并不总是这么干脆利落,例如承包商后来遇到一些不可预料的底层土,这就需要一些额外的成本,比如要炸开硬石或是抽干地下水。由于拥有现场的归属权,业主就应该承担这些风险,尽管有时候承包商会按照规定的条款接受这些风险,但这些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是变化的。如果设计师在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制定其他文件时能够做好细节工作,而且业主没有变更,那就可能不用变更指令而实施固定总价合同,这有可能发生,但不常见。工程变更除了会产生纠纷外,对业主来说还会产生较大代价,因为这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特点是相反的,而且业主必须按照能够达成的最好协议去支付变更价款。在建筑业领域合同变更和索赔通常是承包商获取利润而不是损失的主要理由。
然而业主要通过固定总价合同达到对开支的控制,业主和设计师必须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设计信息,设计和施工中的细节问题必须在招标前予以解决,在这方面业主的劣势就显露出来了。只有在合同签订之后才能开始施工,而且必须在所有的文件准备好后才能签订合同。整个工程必须先设计好,工程的设计期与施工期一样长、甚至更长是不常见的。为了让投标人能在相同的基础上投标(为了相同工程的投标而且便于直接对比),设计师必须对每一部分工程做出设计决策和技术说明,施工过程中任何一种改变都会产生变更指令,这就存在内在的风险和问题。然而,即使是最细心最认真的设计师都会承认他并不总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对每一部分工程做出最好的决定,只要不在根本问题上做出变更,变更指令通常都是可取的。
但是一旦完成了施工详图和技术说明,它们就成了整个铁板一块的总价合同的一部分,业主或设计师做出变更指令就会像混凝土大坝出现裂缝,如果变更过大或过多就会导致整个工程瘫痪。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业主基本上无法了解承包商的施工技能和经验。在做完设计工作后,业主就只能在未知和沉默状态下等待了,最后当他看到了图纸和规范并且准备进行估价和招标时,投标人也很少有时间和兴趣对设计提出建议,即使他知道他的建议会很好地被接受(设计师可能要求投标人采用多种方式报价,成为多方案投标,但这样也不能让投标人做出什么建议,而且通常会让投标人感到厌烦)。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会让承包商做一些附属工作,此时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也不会有创造性的贡献。相反,此种合同类型的承包商仅考虑按设计施工,不会受到创造性的挑战,毫无疑问对业主来说是一个损失。在过去,设计阶段能够获得承包商专业技能的常用方法是通过采用业主要承担风险的成本补偿合同。现在最常用的方法是聘请一位建设经理,这种采购方式(CM)的广泛应用正是过去总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都没有满足需要的印证。
然而,一些承包商更喜欢生产商的角色,在设计师的指挥下完成产品的施工。对于承包商,总价合同是有吸引力的,因为他能够在整体上控制整个工程,而且他会以最大的效率施工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固定总价合同有自己的应用范围,它们多适合一些简单的工程,如标准的住宅和商业建筑;能够全面描述和明确规定以提供最多设计信息的工程;以及现场条件可预见和风险较小的工程。这样的工程容易投标和报价,而且有效率的承包商在总价合同中会得到利润。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3]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一般要承担以下风险:
1.承包范围不明的风险。固定总价是以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前提的,但由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甚至图纸、说明也十分简单,合同价款所涵盖的内容究竟包括哪些工作无法全面、具体、详细地掌握,导致承包人的报价低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所需成本。
2.材料和劳务涨价风险。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材料和劳务涨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然,如果双方约定了承包人承担的材料和劳务价格风险范围时,风险范围之外的价格可以按约定调整。
3.工程量差错风险。固定价格合同需要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之前对图纸及清单要进行详细的计算,漏算、错算会导致报价损失。但由于工程投标时间过短,承包人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就只能按照清单给出的工程量进行报价,或因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少算、漏算,而发包人声明对此免责且要求投标人负责对数据的核实,因此,仅依据图纸和清单报价而产生的漏算、错算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4.现场数据风险。如果合同约定现场数据(包括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还需要承担此项风险。如FIDIC合同条件第4.11款(中标合同金额):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满意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并且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视察、审核及满意确定的中标合同金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只是笔者的个人理解,还是说有某个法律条文支持?如果碰到此类合同纠纷,如,签了总价合同,但实际工程量少于原约定量,但合同中未约定说减少工程量就减少工程款,但业主不肯就此付款。此时,如何保障承包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