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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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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lump-sum contract)

目录

什么是总价合同[1]

  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土木建筑承包合同关系中经常使用且很重要的一种方式,它是按计价方法和支付方式分类的一种合同类型。

总价合同的方式[2]

  总价合同一般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以及管理费总价合同四种方式,详细分析如下:

  (一)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商的报价以详细的设计图纸、技术规程和其他招标文件为基础进行标价计算,在此基础上,考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上涨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一笔风险费用。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是指: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则总价固定。但是,如果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发生变化、工期要求提前或业主提出了超过原合同规定的要求,则合同总价也应该作出相应的改变。很多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与工程建设完成后费用支付的实际价格相差很远,就是因为发生了应给予承包商补偿的各种事件,产生了价格的调整和变化。所以,这里的“固定总价”不是绝对不变的“总价”。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期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对工程项目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且有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固定总价合同除了工程变更或发生合同规定的补偿事项之外,合同价格将不会调整。所以,承包商将承担项目施工的绝大部分风险,将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因而这种合同承包商的报价一般较高。但是,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能够确定项目建设的具体投资,将承担很少的价格变动风险

  (二)调价总价合同

  调价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承包商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为基础,并考虑物价指数工资标准单价报出总价并与业主签订合同。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物价上涨、工资上调等事件并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签订这种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其他风险。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来看,调价总价合同比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更为合理,承包商报价中的风险费将会减少,业主得到更低的报价,但是业主承担了涨价风险。

  这种合同形式更适用于施工工期较长(例如1年以上),全球或地区性经济风暴时期的工程,以及地区物价波动较大的工程。

  (三)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即根据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可靠程度和设计的详细程度,对于能够准确计算出分项工程量的项目,编写工程量清单,业主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按单价合同的方式分别填报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计算出工程总价,据之签订合同。原定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根据合同总价付款给承包商。如果改变设计或增加新项El,则用合同中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的工程量和调整总价。

  这种方式对业主有很多优点,一是可以了解投标人投标时的总价是如何计算得来的,便于业主审查投标价,特别是对投标人过度的不平衡报价,比较各投标人的价格差异,也可以在合同谈判时压低价格;二是在物价上涨或增减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参照已报单价确定变化后的单价。

  这种方式适用于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可靠、设计图纸比较详尽、分项工程量比较准确、施工中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对于地上的小型工程项目、普通结构的土建工程项目,业主考虑到项目施工比较简单,主体工程内容比较明确,根据主要的工程内容可以确定双方进行全部工程建设的费用。

  (四)管理费总价合同

  管理费总价合同是指为了进行某一具体工程项目建设,业主雇用某一公司(一般为咨询公司)或管理专家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协调,由业主支付该公司或管理专家一笔总的管理费用。采用这种合同时,双方要明确具体的管理工作范畴。

  上述四种总价合同中,前三种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最后一种是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

总价合同的优缺点[2]

  总价合同主要有以下优点:

  (1)业主的项目管理简单。签订合同时,项目总价确定,控制投资比较方便,总的风险比较小。

  (2)承包商承担大量的风险,但是,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

  (3)承包商报价依据明确,工程内容的不确定性小,从这方面来说,承包商的风险又是小的。

  总价合同主要有以下缺点:

  (1)由于业主准备设计招标文件的时间比较长,因而开工比较晚,项目实施期限长。对于要求快速交付的工程不太适用。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大量的工程变更和索赔

  (3)在工程设计时,很难运用承包商的施工经验,不能达到设计优化的目的。

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2]

  总价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投标时,投标人报出各个单项工程的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很小的单项工程,在完工后一次支付;对较大的单项工程,则按施工过程分阶段支付或按完成的工程量百分比支付。

  (2)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工程的全部价款,按照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或里程碑点,双方约定付款的百分比。

  (3)在有些工程中,根据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按照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款。

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2]

  在总价合同中,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少,承包商承担了大量的风险,所以,这种合同形式在很多项目中被业主采用。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总价合同更适用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程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太大、工期不太长的项目,例如普通的房屋建筑工程、简单的道路工程等。

  (2)总价合同还大量应用于设计—建造与交钥匙项目中。这时业主可以比较早地将设计与建造工作一起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商,而总承包商则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与风险。例如,1999年新版的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就采用总价合同条件。

  为了确保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采用总价合同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前十分清楚工程建设的内容,并应尽量减少工程变更以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争端。所以,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要充分,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应翔实而准确,在招标时,业主能提供全面而详细的设计图纸及相应的规范和说明,以便投标人能够详细地计算工程量。合同中对工程内容的表述详细全面、工程责任准确清楚。

  (2)采用总价合同还应给予承包商充分的投标时间。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应给予承包商足够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现场考察,了解、核实和收集有关资料,从而有充实的数据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计划,报出合理的价格,以减少由于对工程项目理解的不足和偏差而产生的问题。

总价合同的风险[2]

  (一)工作内容的风险

  在总价合同下,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业主一般都准备了详细的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程和其他合同文件,有时还包括工程量清单,以充分定义和描述承包商每项工作的详细内容。承包商根据这些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根据这些内容和要求确定工程范围和工程成本。在业主文件中出现漏项、或在工程实施中业主需要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作出变更盼隋况下,承包商有权获得补偿。此外,国际通用的标准合同条件一般都规定,业主应对其所提供文件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但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在发现文件缺陷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对存在的明显错误承担责任。例如,根据1999年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简称“红皮书”)第4.7款“放线”规定:“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同时,第1.8款“文件的照管和提供”规定:“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因此,在总价合同下,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合理预见的工程建设内容方面的风险是很难获得业主补偿的。

  综上所述,在合同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工作内容方面,业主承担了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充分性的风险,风险相对较大;而由于图纸和技术文件详细、充分,承包商负责“按图施工”,工作内容具体、不确定性较小,其主要承担不可补偿的施工条件变化、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工作计划漏项等方面的风险,风险相对较小。

  (二)工程量的风险

  在总价合同下,如果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招标,而是由承包商根据技术规程、图纸和其他招标文件进行计算并投标报价,则工程量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即在业主没有提出工程变更或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条件与实际条件没有变化时,如果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与实际执行的工程量发生变化,该变化所引起的成本超支风险由承包商承担。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商依据图纸和其他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基础的土方工程量为l万m3,而在工程施工时,实际工程量为1.5万m3,产生该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承包商投标时计算漏项。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该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该项工作内容无权向业主索赔。但是,如果该原因是由于业主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误引起的,而承包商也在投标过程中履行了仔细审查等义务,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工程量变化所引起的成本超支和/或工期延长的补偿。

  所以,在总价合同下,对于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在业主没有提出工程变更,以及工程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条件与实际条件相符时,业主基本上不承担风险,而由承包商承担了主要风险。

  (三)工程单价的风险

  在总价合同中,虽然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以一般不需要填报每项工作内容的单价,即单价不作为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款支付的主要依据,但是,价格的变化常常引起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增加或减少,所以,本书在分析总价合同中某项工程内容的价格时,仍然使用“单价”的概念,为了便于比较,在全书中也表示同样的含义。根据上述关于总价合同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承包商投标报价时该项内容的单价与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单价存在差异,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即业主基本上不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价变化的风险(调价总价合同除外)。

  (四)总价合同三种类型的风险

  在总价合同的三种形式,即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中,风险分配也有较大的差异。对于承包商而言,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并且承包商不能索赔由于材料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费用超支,所以风险最大;而在调价总价合同下,承包商可以得到材料价格变化时费用超支的补偿,风险相对较小;在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下,允许根据工程内容变更和/或材料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风险相对最小。对业主而言,三种总价合同类型中,风险逐渐增加。

  所以,对于总价合同,在该项工作内容的工程单价方面,业主基本上不承担风险,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大量的工程案例表明,由于现代工程项目成本变化的影响因素多、复杂,在总价合同下承包商在该项工作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和工程单价三个方面,工程单价的风险最大,也最容易因此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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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梁鑑 潘文 丁本信合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2.4 姜兴国,张尚编著.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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