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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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風險(non insurable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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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可保風險[1]
不可保風險是指商業保險方式不予以承保的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
不可保風險的原因[2]
一般來說有兩種因素使得風險成為不可保的。它們是“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下麵對此簡單討論一下,後面將詳細分析這兩個因素。
逆向選擇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險中,對每一項風險都精確分級分類代價太昂貴,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根據某種類別的風險所可能導致的平均損失,來對該組所有的風險都收取同樣的保險費。一些潛在的低風險的投保者可能會覺得基於平均損失的保險費對於他們來說太高,而不購買保險,這樣將會增加所承保的風險的平均損失,導致保險公司將來提高保險費,這樣又會使更多的人放棄購買保險,很明顯這是一個惡性迴圈,最終使得風險變為不可保,在一些情況下,可根據無索賠獎勵系統方法來處理這類問題。
道德風險是指投保者有可能會在沒有被髮現的情況下,不履行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即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當事故發生後減少相應的損失。保險公司也可以進行檢查,確保投保人履行其義務,但檢查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並且費用最終是由投保者承擔的,如果這些費用很高的話,潛在的投保者將不購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風險變成不可保的。
一個商業的保險合同通常承保幾種不同的風險,但如果其中的一些風險需要昂貴的檢查費的話,它們將不能被包括在這一十保險合同中。很明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兩者之間有較強的聯繫,區分兩者通常是比較困難的。1963年由阿羅提出的解決道德風險的方法得到了經濟學家們的贊同,他的觀點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政策本身可以改變導致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如賠償額超過標的本身價值的火災保險政策可能會導致投保者故意縱火,或投保者不細心而導致的火災,因而保險合同中賠償金的額度應該低於標的本身價值。這種方法好像從根本上解決了困擾許多學者的問題,上述例子也可以使讀者一下子就能接受道德風險發生的根源。但從保險學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很明顯的誤導,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禁止個人從超額擔保其財產中獲利,不論是由於意外火災事故使投保者財產遭受損失,還是投保者本身故意放火。並且當一個人的財產投了充分的:欠災保險後,他就會變得不細心的觀點也是值得懷疑的。他可能會在火災發生後,在減少損失搶救其財產時不像其沒有投保時那樣英勇。所以保險合同的存在能影響損失的分佈概率。這種情況在汽車保險中有一個很好的例子,汽車所有者有權將其汽車借給任何一個有駕照的人,如果他的汽車沒有投保撞車險,他將不願意將他的車借給別人,這樣就會減少索賠發生的概率。
不可保風險的種類[3]
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人身險中:(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2)被保險人在尋釁鬥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註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財產險中:(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8)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