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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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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貨損事故

  貨損事故是指貨損事故是貨物運輸中發生的貨物由於運輸問題造成的損失,這就產生了受損方向責任方要求損害賠償,責任方根據受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進行處理的索賠和理賠工作。

貨損事故提出索賠的原則

  貨物的索賠和理賠是一項政策性較強、涉及面較廣、情況複雜,並具有一定法律原則的涉外工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有根有據,合情合理,區別對待,講究實效。

  實事求是,就是應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實際情況,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確定損失程度和金額。也就是說該索賠的,必須堅持原則行使索賠權利。

  有根有據,是處理貨物索賠的基礎,在向承運人或其他有關當事人提出索賠時,應掌握造成貨損事故的有力證據,並依據合同有關條款、國際慣例提出索賠。

  合情合理,就是從所發生的事故中合理確定責任方應承擔的責任和賠償金額,必要時也可作出一些讓步,其目的主要能使貨損事故合理地、儘早地得以處理。

  區別對待,就是應根據我國的對外政策,對方的態度和有關業務往來,根據不同對象,有理、有利、有節,採取不同方式區別處理。

  講究實效,是指在貨損事故索賠中註重實際效果,充分註意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對外影響和業務發展。

  國際貿易運輸中貨物索賠的提出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貨物數量或件數的缺少或貨物殘損、滅失;貨物的質變或貨物實際狀況與合同規定的要求不符;承運人在貨物運輸途中沒有適當地保管和照料貨物;貨物的滅失、損害屬保險人承保的責任範圍內等。因此,根據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害的不同原因,受損方提出索賠的對象也是不同的。

  如果貨物是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滅失或損壞;

  1、原裝貨物數量不足;

  2、貨物的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

  3、包裝不牢致使貨物受損;

  4、未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交貨等。

  收貨人憑有關部門、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向發貨人(賣方)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是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滅失或損壞:

  1、在卸貨港交付的貨物數量少於提單中所記載的貨物數量;

  2、收貨人持有正本清潔提單提取貨物時,貨物發生殘損、缺少,且系承運人的過失;

  3、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是由於承運人免責範圍以外的責任所致等。

  上述情況則由收貨人或其他有權提出索賠的人憑有關部門,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屬下列範圍:

  1、承保責任範圍內,保險應予賠償的損失;

  2、承保責任範圍內,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貨物遭受損害;

  3、在保險人責任期限內。

  上述情況則由受損方憑有關證書、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不論是哪一種原因發生的索賠案,也不管是向誰提出索賠,一項合理的索賠必須具備下列原則:

  1、提賠人要有正當提賠權

  提出貨物索賠的人原則上是貨物所有人,或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合法的提單持有人。此外,還可能是貨運代理人或其他有關當事人。

  2、責任方必須負有實際賠償責任

  事實上,索賠方提出的索賠並非都能得到賠償,如屬於承運人免責範圍之內的,或屬保險人承保責任外的貨損,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得到賠償的。

  確定或證明責任方負有實際賠償責任的文件通常有:

  (1)卸貨記錄;

  (2)檢驗報告;

  (3)交貨記錄

  (4)殘損報告;

  (5)合同責任條款等。

  3、索賠時應具備的單證

  (1)索賠申請書

  索賠申請書系表明受損方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①索賠人的名稱和地址;

  ②船名、抵港日期、裝船港及接貨地點名稱;

  ③貨物有關情況;

  ④短缺或殘損損失情況;

  ⑤索賠日期、索賠金額、索賠理由。

  (2)提單

  提單是劃分責任方與受損方責任的主要依據,在提出索賠時,索賠人應出具提單正本或其影印本。

  (3)貨物殘損檢驗證書

  該證書是受損方針對所發生的貨損原因不明或不易區別時,向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後出具的單證

  (4)貨物殘損單

  該單是對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貨物殘損所作的實際記錄,受損方依據經責任方簽署的貨物殘損單提出索賠。

  (5)索賠清單

  索賠清單主要列明貨損事故所涉及的金額,通常按貨物的到岸價計算。

  另外,提出索賠時應出具的單證還有商業發票、短損單、修理單等。

  4、賠償的金額必須是合理的

  合理的賠償金額是以貨損實際程度為基礎。

  但是,在實際中責任方則往往受賠償責任限額的保護,如:承運人的賠償可享受提單中的賠償責任限額,保險人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基礎。

  5、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

  一項有效的索賠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索賠時效”。否則,貨物的損害即使確由責任方的過失所致,索賠人提出的索賠在時效過後很難得到賠償。

海運貨損事故處理

貨損事故的確定

  由於海上風險的存在和貨物運輸過程中涉及很多環節的作業之特點,海上貨物運輸事故的發生實屬難免。雖然可根據有關合同條款法律、公約等規定,對所發生的貨損事故進行處理。但是,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受損方與責任方之間往往會發生爭議。一般而言,海運貨損事故雖有可能發生於各個環節,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終目的地收貨人收貨時或收貨後才被髮現。

  當收貨人提貨時,如發現所提取的貨物數量不足,外表狀況或貨物的品質與提單上記載的情況不符,則應根據提單條款的規定,將貨物短缺或損壞的事實,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承運人。或承運人在卸港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賠的要求。如果貨物的短缺或殘損不明顯,也必須是在提取貨物後的規定時間內,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通知

  在海運貨損事故索賠或理賠中,提單、收貨單過駁清單卸貨報告、貨物濫短單、貨物殘損單、裝箱單、積載圖等貨運單證均可作為貨損事故處理和明確責任方的依據,對海上承運人來說,為保護自已的利益和劃清責任,應該妥善處理這些單證

  通常,貨運單證的批註是區分或確定貨運事故責任方的原始依據,特別是在裝貨或卸貨時,單證上的批註除確定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程度外,有時還直接影響到貨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單結匯,能否提出索賠等。

  由於海上風險多變,因而也是造成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的情況下,為明確貨損原因和程度,應核實航海日誌、船方的海事聲明海事報告等有關資料和單證。

  貨運事故發生後,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未能通過協商對事故的性質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見時,則應在共同同意的基礎上,指定檢驗人對所有應檢驗的項目進行檢驗,檢驗人簽發的檢驗報告是確定貨損責任的依據。

提出索賠的程式

  海上貨運公約,如: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業已生效的漢堡規則,以及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一般都規定貨損事故發生後,根據運輸合同或根據提單有權提貨的人可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書面通知,聲明保留索賠權,否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將免除責任。

  無論是根據海牙規則還是航運習慣,一般都把交付貨物時是否提出書面貨損通知看作表明按提單記載事項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推定證據。也就是說,即使收貨人在接受貨物時未提出書面通知,以後也可根據貨運單證上的批註,或檢驗人的檢驗證書,作為相反的證據提出索賠。而且,即使收貨人在收貨時提出了書面通知,但在提出具體索賠時,也必須出具原始憑證,證明其所收到的貨物不是清潔提單上所記載的在外表良好狀況下接受裝船的貨物。因而,索賠方在提出書面索賠通知後,應儘快地備妥各種有關單證,然後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貨損索賠要求。

  貨物一旦發生滅失或損壞,通常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但是,當收貨人根據貨物保險條款從承保貨物的保險人那裡得到了賠償後,保險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追償

索賠單證

  作為舉證的手段,索賠方出具的索賠單證不僅可證明貨損的原因、種類、程度,還可確定最終責任方。海運中使用的主要貨損索賠單證有:

  1、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

  索賠方一旦正式向承運人遞交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則意味著索賠方正式提出了索賠要求。因此,如果索賠方僅僅提出貨損通知,而沒有出具作為舉證手段的貨運單證和向承運人遞交索賠申請書、索賠清單,事實上可解釋為索賠方並沒有提出正式索賠要求。

  2、提單

  提單既是貨物收據、交貨憑證,又是確定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責任的最終證明,是收貨人提出索賠依據的主要單證。

  3、過駁清單或卸貨報告貨物殘損單貨物溢短單

  4、重理單

  重理單是對貨物件數或其他有疑問時,承運人要求複查而做的單證,是複查結果的證明文件。

  提出索賠時使用的其他單證還有:貨物發票、修理單、裝箱單、拆箱單等。

  權益轉讓

  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滅失或損害,此項貨物滅失

  或損害系由承運人的過失造成時,通常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但也有時收貨人根據提貨單或保險合同,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當收貨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賠償後,則通過簽署一份權益轉讓證書,將向承運人提出的索賠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憑以向承運人進行索賠。

  擔保與扣船

  如貨損確由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責任已明確,證據也充分,且損害金額較大。作為受損方除做好一般正常的索賠工作所需要的各種手續外,為保證索賠得以順利了結,可在船舶離港前採取保全措施,要求船方提供擔保。這種擔保分現金擔保、銀行擔保、擔保函三種方式。

  現金擔保由承運人或船東保賠協會匯給索賠人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以後的索賠款項可在保證金內支付。

  銀行擔保和擔保函都是書面擔保形式,前者由銀行出具,後者一般由船東保賠協會出具。

  如受損方認為通過正常途徑不能取得擔保,則可採取扣船措施,即在責任方(承運人)未提供擔保前,向法院或有關當局申請扣押船舶,不准船舶離港。但採取扣船措施時,必須慎重,以防因扣船措施不當而產生不良的影響及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索賠的受理與審核

  索賠的受理與審核系承運人的一項理賠工作,是海上貨物運輸全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貨物運輸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理賠工作。在運輸質量好的情況下,索賠案件就會減少,理賠工作也會隨之而減少。

  一般來說,國外提賠人往往是通過國外代理提出索賠,由運輸貨物的承運人受理,承運人在國外的代理無權處理,除非經承運人委托或授權

  (一)分清責任

  承運人在處理索賠時,首先應分清發生貨損的原因和應承擔的責任範圍。當受損方向承運人提出某項具體索賠時,承運人可根據提單中有關承運人的免責條款解除責任。因此,在索賠和理賠過程中,往往會發生舉證和反舉證。原則上,受損方要想獲得賠償,必須予以舉證,而責任方企圖免除責任或減少責任,則必須予以反舉證和舉證,反舉證是分清貨損責任的重要手段,有時在一個案件中會多次進行,直到最終確定責任。

  (二)審核

  審核是處理貨損事故仔細且重要的工作,在從事理賠工作時主要審核的內容有:

  1、索賠的提出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期限已過,提賠人是否已要求展期

  2、提出索賠所出具的單證是否齊全;

  3、單證之間有關內容是否相符,如:船名航次、提單號、貨名、品種、檢驗日期等;

  4、貨損是否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內;

  5、船方有無海事聲明或海事報告;

  6、船方是否已在有關單證上簽字確認;

  7、裝卸港的理貨計數量是否準確。

  (三)承運人免責或減少責任應出具的主要單證

  承運人對所發生的貨損欲解除責任,或意圖證明自已並無過失行為,則應出具有關單證以證明對所發生的貨損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除前述的收貨單、理貨計數單、貨物濫短單、貨物殘損單過駁清單貨運單證外,承運人還應提供:

  1、積載檢驗報告;

  2、艙口檢驗報告;

  3、海事聲明海事報告

  4、卸貨事故報告

  (四)索賠金的支付

  通過舉證與反舉證,雖然已明確了責任,但在賠償金額上未取得一致意見時,則應根據法院判決或決議支付一定的索賠金。關於確定損失金額的標準海牙規則並沒有作出規定,但在實際業務中大多以貨物的('IF價作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

水運貨損事故處理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貨運質量事故是指:自貨物承運驗收開始至貨物運達目的地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止,由於承運人的責任,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滅失、短缺、損壞、質變,以及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件數或重量短少等。貨損的範圍是指:由於火災、爆炸、落水、海損等原因導致貨物的損壞、滅失,以及在裝卸、運輸、保管貨物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貨物破損、受潮、變質、污染等。貨差的範圍系指:由於錯轉、錯交、錯裝、錯卸、漏卸,以及貨運手續辦理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有單無貨或有貨無單等單貨不符,件數或重量溢短等差錯。

貨損事故記錄編製

  所謂“事故記錄”,是對貨運事故發生經過或事實的記錄。編製該記錄時必須認真嚴肅,並能反映事故的真實情況,以便作為分析事故原因、確定責任的依據。由交通部統一規定的事故記錄有三種,即貨運記錄、港航內部記錄和普通記錄。

  1、貨運記錄

  貨運記錄是記載承運人和貨物托運人之間責任的記錄。根據有關規定,貨運記錄的編製,除起運港對裝船前發生的並由其負責受理賠償的部分事故可由起運港編製外,其餘的貨運記錄均由到達港編製。在實際中,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則應編製貨運記錄:

  (1)貨物品名、件數、標誌與運單記載標誌不符;

  (2)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

  (3)有貨無票或有票無貨。

  貨運記錄必須使用印有編號的規定格式,按每一運單編製,並由記錄編製人及收貨人共同簽章。

  2、港航內部記錄

  港航內部記錄是承運部門與各港之間的內部記錄,主要記載事故的原始情況,對外不發生效力,不交給收貨人。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港口應在事故發生或發現的當時會同船方編製港航內部記錄:

  (1)貨物的滅失、損壞、污染、腐爛、變質;

  (2)件數溢短、單貨分離、單貨不符;

  (3)標誌脫落或不清,包裝破損或經過整修等。

  雖然港航內部記錄對外不發生效力,但它卻是承運人內部各環節之間判明責任和採取保證質量措施的依據,同樣具有重要作用。

  3、普通記錄

  普通記錄是承運人向發貨人或收貨人提供證明的記錄,不涉及承托雙方之間的責任事項,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編製普通記錄:

  (1)貨物托運人自理裝船並按艙封或裝載現狀與承運人進行交接的貨物,以及其他封艙(箱)運輸的貨物,發生非屬承運人責任的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和內容不符;

  (2)托運人隨附在貨物運單上的單證丟失;

  (3)托運人派人押運的貨物和押運貨物發生非屬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

  (4)收貨人要求證明與貨物數量、質量無關的其他情況。

  上述三種記錄在不同的範圍內起著不同的作用,是判明、檢查與運輸全過程有關的各方在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方面的

  重要書面依據。因此,對記錄內容的填寫力求準確、真實,並應按照統一規定的格式作具體、詳細的記錄。

貨損事故的確定

  貨運事故一旦發生後,承運部門應查明事故真相、分析原因、劃清責任,為貨運事故處理提供可靠的依據,事故記錄是進行調查的書面依據之一。此外,還必須查詢有關資料,其內容和範圍可視事故的性質和產生事故的條件來確定,主要包括在承運、中轉、到達等各個環節上的有關內容記載(如交接清單、船圖),以及有關貨運單證上的批註、發貨人事先聲明等。

  此外,在確定事故原因的損失程度方面,還可藉助各種技術進行化驗、測定、試驗等。

貨損事故的處理

  貨物抵目的港後,一旦發生貨損貨差,水運部門應負賠償責任。然而,凡屬下列原因引起的貨運事故,水運部門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特性和潛在缺陷;

  3、貨物自然耗損或合理耗損,以及托運人確定貨物重量不准確所致;

  4、包裝不牢或包裝材料不足;

  5、標誌不清、漏列;

  6、非水運部門責任造成的損失;

  7、托運人自行押運貨物,因照料不當造成損失,以及動物疾病、死亡等;

  8、經承運人舉證,或經合同管理機關查證非屬承運人過失造成的損失。

  承運人在接到索賠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時,則應審查:

  1、索賠人提出索賠的時效;

  2、索賠人的合法身份;

  3、索賠應具有的單證等。

  對經審查不合規定的賠償要求,承運人則應向索賠人說明理由,並退回賠償要求書。

  水運貨損事故處理的時效,自貨運記錄編寫的次日起180天,受理人應在接到索賠要求60天內作出答覆。貨損賠償金額原則上按實際損失金額確定。

鐵路貨損事故處理

  在鐵路貨物運輸中,凡涉及鐵路與發貨人、收貨人之間,或參加運送鐵路間、鐵路內部各單位間發生貨物損害時,應在事故發生當日編製記錄,作為分析事故原因、確定責任的原始證明和處理賠償的依據。

貨損事故記錄編製

  貨運事故記錄分商務記錄、普通記錄、技術記錄三種。

  商務記錄

  商務記錄是貨物運送過程中對發生的貨損、貨差或其他不正常情況的如實記載,是具體分析事故原因、責任和請求賠償的基本文件。在商務記錄中,應確切地記載貨物的實際情況和運送當時發現的不良狀況,以及發生貨物損壞的原因。記錄中應列舉事實,而不應包括關於責任問題和發生損失原因的任何判斷。同時,對商務記錄各欄內容應逐項填記。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編製商務記錄:

  1、發現貨物的名稱、重量、件數等同運單和運行報單中所記載的事項不符;

  2、貨物發生全部或部分滅失或損害,或包裝破損;

  3、有貨無票或有票無貨;

  4、由國境站開啟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時。

  商務記錄必須在發現事故的當日編製,並按每批貨物分別編製。如果運送同一發貨人和同一收貨人的同一種類的貨物時,准許在到達站對數批貨物編製一份商務記錄。

  接受商務記錄的鐵路部門,如對記錄有異議,則應從收到記錄之日起45天內,將異議通知編製商務記錄的人。超過這一期限則被認為記錄業已接受

  普通記錄與技術記錄

  貨物運送過程中,如發現上述屬商務情況以外的情況時,如有需要,車站應編製普通記錄,普通記錄不作為賠償的依據。

  當查明貨損原因系車輛狀況不良所致,除編製商務記錄外,還應按該貨損情況編製有關車輛狀態的技術記錄,並附於商務記錄內。

確定事故的賠償

  賠償請求的提出與受理

  發貨人、收貨人均有權根據運輸合同提出賠償要求。發貨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發送站提出賠償,收貨人則以書面形式向到達站提出賠償。如果由發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提出賠償要求時,該代理必須出示發貨人或收貨人的委托書,以證明這種賠償請求權是合法的。委托書應該根據賠償請求按鐵路的法令和規章辦理。

  自賠償請求提出之日(憑發信郵局戳記或鐵路在收到提出的賠償請求書出具的收據為憑)起,鐵路必須在180天內審查此項請求,並對賠償請求人給予答覆。

  索賠的依據及有關文件

  索賠人在向鐵路部門提出賠償要求時,必須同時出具下列文件;

  1、一旦貨物發生全部滅失,由發貨人提出賠償時,發貨人應出具運單副本,如由收貨人提出賠償時,則應同時出具運單副本或運單;

  2、貨物發生部分滅失或質變、毀損時,收貨人、發貨人均可提

  出索賠,同時應出具運單以及鐵路到達站給收貨人的商務記錄;

  3、貨物發生運輸延誤時,應由收貨人提出賠償,並提交運單;

  4、對於承運人多收運送費用的情況,發貨人可按其已付的款額向承運人追回多收部分的費用,但同時應出具運單副本或鐵路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如由收貨人提出追回多收費用的要求,則應根據其支付的運費為基礎,同時還需出具運單。

  在提出索賠的賠償請求書上,除應附有運單或運單副本外,在適當情況下還需附商務記錄,以及能證明貨物滅失、損壞和貨物價值的文件

  索賠請求時效

  凡根據運輸合同向鐵路部門提出的索賠,以及鐵路對發貨人、收貨人關於支付運費、罰款的賠償要求應在9個月內提出;有關貨物運輸延誤的賠償,則應在2個月內提出。上述時效的計算方法是:

  1、關於貨物損壞或部分滅失以及運輸延誤的賠償,自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計算;

  2、關於貨物全部滅失的賠償,自貨物按期運到後30天內;

  3、關於補充支付運費、雜費、罰款的要求,或關於退還此項款額的賠償要求,則應自付款之日起計算。如未付款時,從貨物交付之日起計算;

  4、關於支付變賣貨物的貨款要求,則自變賣貨物之日起計算。

公路貨損事故處理

貨損事故責任的確定

  公路承運人對自貨物承運時起至交付貨物期間內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損害系由於裝卸、運輸、保管以及交接過程中發生運輸延誤、滅失、損壞、錯運等負賠償責任。

  1、貨損。貨損是指貨物磨損、破裂、濕損、變形、污損、腐爛等。

  2、貨差。貨差是指貨物發生短少、失落、錯裝、錯卸、交接差錯等。

  3、有貨無票。貨物存在而運單及其他票據未能隨貨同行,或已遺失。

  4、運輸過失。因誤裝、誤卸,辦理承運手續過程中的過失,或漏裝、過失等。

  5、運輸延誤。已接受承運的貨物由於始發站未及時運出,或中途發生變故等原因,致使貨物未能如期到達。

  造成貨損貨差的其他原因,還有破包、散捆、票據編製過失等。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貨損事故,公路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由於自然災害發生的貨物遺失或損壞;

  2、包裝完整,但內容業已短少;

  3、由於貨物的自然特性所致;

  4、因根據衛生機關、公安、稅務機關有關規定處理的貨物;

  5、由托運人自行保管、照料所引起貨物損害;

  6、貨物未過磅發生數量短少;

  7、承托雙方訂有協議,並對貨損有特別規定者。

貨損事故記錄的編製

  貨損貨差商務事故記錄的編製過程,一般根據下列要求進行:

  1、事故發生後,由發現事故的運送站或就近站前往現場編製商務記錄,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條件時還應通知貨主一起前往現場調查,分析責任原因;

  2、如發現貨物被盜,應儘可能保持現場,並由負責記錄的業務人員或司機根據發現的情況,會同有關人員作好現場記錄;

  3、對於在運輸途中發生的貨運事故,司機或押運人應將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如實報告車站,並會同當地有關人員提供足夠的證明,由車站編製一式三份的商務事故記錄;

  4、如貨損事故發生於貨物到達站,則應根據當時情況,會同司機、業務人員、裝卸人員編製商務記錄。

貨損事故的賠償

  受損方在提出賠償要求時,首先應做好賠償處理手續。具體做法如下:

  1、向貨物的發站或到站提出賠償申請書;

  2、提出賠償申請的人必須持有有關票據,如:行李票、運單、貨票、提貨聯等;

  3、在得到責任方給予賠償的簽章後,賠償申請人還應填寫“賠償要求書”,連同有關貨物的價格票證,如:發票保單、貨物清單等,送交責任方。

  在計算貨損貨差的金額時,主要有三種情況:

  1、發貨前的損失,應按到達地當天同一品類貨物的計劃價或出廠價計算,已收取的運費也應予以退還;

  2、到達後損失,應按貨物運到當天同一品類貨物的調撥價計算賠償:

  3、對價值較高的貨物,則應按一般商品調撥價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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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寒曦,Mis铭.

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貨損事故"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10.80.33.* 在 2015年11月5日 18:04 發表

sdaf // 講究實效。

  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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