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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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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記錄(Delivery Record)

目錄

什麼是交貨記錄

  交貨記錄是集裝箱運輸經營人把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或基代理人時,雙方共同簽署的證明貨物已經交付及貨物交付時狀況的單證。同時,它也證明承運人對貨物的運輸責任已告終止。

交貨記錄的簽收[1]

  在集裝箱運輸中,無船承運人責任從接受貨物開始到交付貨物為止。換言之,場站收據是證明無船承運人責任開始的單據,而交貨記錄是證明責任終了的單據。因此,收貨人和堆場貨運站正確簽收交貨記錄十分重要。

  (一)收貨人簽收交貨記錄

  收貨人在簽收交貨記錄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在接收整箱貨時,收貨人應檢查箱子外表狀部,以及箱號、關封號是否與單證記載相符,如有異議,則會同有關方做好記錄。

  2)在接收拼箱貨時,收貨人應檢查貨物外包裝嘜頭、數量等是否與單證記載相符,如有異議或已發現有貨損,則做好貨損報告,並交有關方簽認。

  3)未提取貨物或貨物未全部提取完畢,不能簽收交貨記錄。

  4)收貨人在提貨時發現箱損或貨損,而又無法確定責任方或確定損害區段,則不能將貨提走,避免日後無法提出索賠

  (二)堆場或貨運站簽收交貨記錄

  堆場或貨運站在簽收交貨記錄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註意貨物的提取地點和提取人。對於CFS/CFS、CY/CFS條款,首先應由貨運站在堆場整箱提取,然後再由收貨人在貨運站提貨;對於DOOR/DOOR、CY/DOOR交付的貨物應由轉運承運人在堆場整箱提取並安排轉運至目的地;對於CY/CY、DOOR/CY、CFS/CY,以及CFS/CFS條款,但註明CFS/CFS(FCL)字樣,則由收貨人在堆場整箱提取;對於CY/CY條款,但註明CY/CY(LCL)字樣,則由堆場拆箱並由收貨人在堆場提貨。

  2)交貨前應查核費用賬單,確認收貨人是否已支付貨物在堆場或貨運站發生的所有費用

  3)核對提貨單上是否加蓋海關放行章,否則不能交付貨物。

  4)應核對和查驗提箱憑證、交貨記錄等,如符合要求則辦理貨物/集裝箱的發放,並要求提貨人對所提貨物進行查驗併在交貨記錄上簽收確認,然後交由堆場或貨運站業務人員留存,作為提貨人已收貨的確認。

  5)對整箱提貨,雙方還應辦理集裝箱交接檢查,共同簽發設備交接單

  6)同一張交貨記錄上的貨物分批提取時,只有等最後一批貨物提取完畢後才能簽收。

  7)在交接過程中如貨物或集裝箱與單證不符或已發現有貨損,則應做好貨損報告,並交有關方簽認,同時在有關的設備交接單上批註。

  8)堆場、貨運站發貨/箱後應在自己的作業申請單上銷賬,並將交貨記錄等單據交有關部門存檔備查。

交貨記錄的填制要求[2]

  交貨記錄在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依據艙單、提單副本等卸船資料預先製作。到貨通知書除進庫日期外,所有欄目由船舶代理填制,其餘四聯相對應的欄目同時填制完成。提貨單蓋章位置由責任單位負責蓋章,費用賬單剩餘項目由場站、港區填制,交貨記錄出庫情況由場站、港區的發貨員填制,並由發貨人、提貨人簽名。

交貨記錄的製作與流轉過程[3]

  交貨記錄由到貨通知1聯、提貨單1聯、費用賬單2聯、交貨記錄1聯共5聯組成。具體形式如表所示。

表 集裝箱交貨記錄


名稱收貨人開戶
銀行與賬戶
地點
船名航次起運港目的地
卸貨地點到達日期進庫場日期第一程運輸
標記集裝箱貨名集裝箱數件數重量(DGS)體積(m3)
     
     
     
     
     
     
     
     
交貨記錄
日期貨名或
集裝箱號
出庫數量操作過程 簽名
件數包裝重量件數 發貨人取貨人
           
           
           
           
           
           
           
           
           
           

收貨
人章
儲區
場站章


  交貨記錄的製作與流轉過程如下:

  (1)集裝箱貨物抵港前,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稱船代)根據裝船港船代寄、傳的艙單或提單副本製作交貨記錄一式五聯,並用電話通知收貨人貨物到達的大致時間。

  (2)在集裝箱卸船、進入堆場並做好交貨準備後,由船代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第1聯)。

  (3)收貨人憑正本提單和到貨通知聯向船代換取提貨單等4聯(對運費到付的貨物應先結清費用),船代在收取費用與核對正本提單後,在提貨單上加蓋專用章。

  (4)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提貨單、費用賬單、交貨記錄共4聯,隨同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起到海關報關,海關核准後在提貨單上蓋放行章。

  (5)收貨人將上述4聯送堆場業務員,場站業務員核單後,留下提貨單作為放行依據,併在雙方檢驗貨物後,填寫交貨記錄並簽字蓋章。待收貨人憑費用賬單結清場站費用後,場站業務員將交貨記錄退還給收貨人。

  (6)收貨人憑交貨記錄提貨,提貨完畢時,交貨記錄由收貨人簽收後交場站留底。

參考文獻

  1. 孫家慶,楊旭編著.國際貨運代理風險規避與案例分析.科學出版社,2009
  2. 紀華民編著.國際貨運代理實務 (基礎·海運篇).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
  3. 李勤昌主編.國際貨物運輸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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