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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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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Shipping Agent)

目錄

什麼是船舶代理

  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經營人、承租人或貨主的委托,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與在港船舶有關的其他法律行為的代理行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授權,代表委托人輸與在港船舶有關業務和服務,併進行與在港船舶有關的其他法律行為的法人或公民。

船舶代理概述

  國際運輸船舶在世界各港口間進行客貨運輸過程當中,當船舶停靠於船舶所有人功船舶經營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是無法直接管理與這些船舶有關的營運業務的。對此,只有兩種可能的解決辦法:

  其一是在有關港口設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分支機構

  其二是委托當地專門從事代辦船舶營運業務和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代辦船舶在港的一切業務,即委托船舶代理這些業務。

  事實上,無論一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的資金有多麼雄厚,他也不可能為自己所擁有的船舶的可能停靠港口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委托代理人代辦業務的方法是普遍採用的、更為經濟和實效的辦法。

  設在各個港口的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人,對本港的當地情況,所在國的法律、規章、習慣都相當熟悉,在長期從事代理的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往往能比船長更加有效地安排和處理船舶在港的各項業務,更經濟地為船舶提供各項服務,從而加快船舶的周轉,降低運輸成本,提高船舶的經營效益。當前,各國的船公司在絕大多數港口都彩採用這種委托代理代辦船舶在港的各項業務的辦法來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各國的各個海運港商也都普遍設有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行,而且在一個港口又常常開設數家船舶代理行從事船舶代理業務工作。

  船舶代理業屬於服務行業。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行可以接受與船舶貨運有關的任何人的委托,業務範圍非常廣泛,既可以接受船方的委托,代辦定期或不定期的船舶營運業務,也可以同時接受貨主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們辦理所委托的有關業務。

  與一般代理關係的確立相同,船舶代理關係的確立也需要經過作為被代理人的船公司的授權和作為代理人的外輪代理公司同意兩個階段。由於船舶代理關係的確立通常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且船舶代理的業務內容比較固定,所以為了加快確立代理關係的進程,船舶代理企業通常會事先確立並公佈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種代理業務項目、業務的範圍,以及各代理業務項目中代理公司與被代理人的相互關係和責任等。例如,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就制定並公佈了包含本企業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種代理業務項目、業務的範圍,以及各代理業務項目中代理公司與被代理人相互關係和責任等項內容的《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這樣,委托人只需就業務章程中所規定的某項業務以書面的形式向代理企業提出代理要求,經代理企業同意後,代理關係即告成建立。

船舶代理的業務範圍

  船舶代理業務是一項綜合性的業務,其範圍相當廣泛。根據《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 程》的規定,該公司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1)辦理船舶進、出港口和水域的申報手續,聯繫安排引航、泊位。

  (2)辦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手續,聯繫安排裝卸、堆存、理貨、公估、衡量、熏蒸、 監裝、監卸及貨物與貨艙檢驗。

  (3)組織貨載,洽訂艙位。

  (4)辦理貨物報關、接運、倉儲、中轉及投保

  (5)承接散裝灌包和其他運輸包裝業務。

  (6)經營多式聯運,提供門到門運輸服務。

  (7)聯繫安排郵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裝卸、代辦報關、運送。

  (8)代辦貨物查詢、理賠、溢卸貨物處理。

  (9)洽辦船舶檢驗、修理、熏艙、洗艙、掃艙,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應

  (10)辦理集裝箱的進出口申報手續,聯繫安排裝卸、堆存、運輸、拆箱、裝箱、清洗、 熏蒸、檢疫。

  (11)洽辦集裝箱的建造、修理、檢驗。

  (12)辦理集裝箱的租賃、買賣、交接、轉運、收箱、發箱、盤存、簽發集裝箱交接單證

  (13)代售國際海運客票,聯繫安排旅客上下船、參觀游覽。

  (14)經辦船舶租賃、買賣、交接工作,代簽租船和買賣船合同

  (15)代簽提單及運輸契約,代簽船舶速遣滯期協議。

  (16)代算運費,代收代付款項,辦理船舶速遣費滯期費的計算與結算。

  (17)聯繫海上救助,洽辦海事處理。

  (18)代聘船員並代簽合同,代辦船員護照、領事簽證,聯繫申請海員證書,安排船員就醫、調換、遣返、參觀游覽。

  (19)代購和轉遞船用備件、物料、海圖等。

  (20)提供業務咨詢和信件服務。

  (21)經營、承辦其他業務。

船舶代理關係的形式

  在船舶到達國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要為自己所屬的船舶在將要到達的港口選定代辦船舶在港期間的一切業務的代理人,並與代理人建立代理關係。

  船舶代理關係可分為長期代理關係和航次代理關係。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達某一港口的頻繁程度決定與代理人建立長期代理關係或航次關係。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機構,則可與當地代理公司簽訂協議,合營代理其船舶以節約代理費用。

  1.長期代理

  長期代理是指船公司根據船舶營運的需要,在經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為自己選擇適當的代理人,通過一次委托長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負責管理到港的屬於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關係形式。

  建立長期代理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作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屬的船舶經常來港。在這種情況下,長期代理可以簡化委托手續和財務往來結算手續。就班輪運輸而言,在固定航線上,經常往返於航線固定的掛靠港之間,顯然以建立長期代理關係更為合適。這種代理關係既可以通過簽訂正式的專門委托代理合同(協議書)來建立,也可採用由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提出委托,經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接受的方式來建立代理關係,並且後者是常用的方式。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常來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辦理委托,並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這種委托所建立的代理關係。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係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需逐航次辦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關係。船舶在港作業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後,代理關係即告終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若幹天(一般為10天),以書面形式向船舶到達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併在船舶抵港若幹天前將船舶規範、有關的運輸合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托,查明船舶國籍,明確船舶來港的任務,審核船舶規範、運輸合同或貿易合同、貨主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費用的結算對象,如果認為沒有什麼問題,經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係即告建立。

  在我國還存在所謂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關係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並負責結算船舶港口費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對於同一艘船舶要求代辦有關業務的其他委托人均稱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貨主或其他的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托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托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為其辦理業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規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費用則向船舶所有人結算,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代理人也為其辦理有關業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與委托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關係時,也必須由委托人提出書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托辦理事項有關的運輸合同和其他貨運資料,並匯寄備用金。

備用金的索匯、使用與結算

  備用金是指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關係後預付給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船員借支或其他費用支出的預付款項。根據代理人不為委托人墊付任何款項的原則,代理關係建立後各委托人必須及時將備用金匯至代理人處,否則因此而造成船舶延誤及其他損失或費用均由委托的一方負責。從這一意義上說,匯寄備用金就構成了建立代理關係的必要條件之一。

  l.備用金的索匯

  在建立代理關係後、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須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匯備用金,並且還可以按照實際需要隨時提出增匯要求索匯備用金的數額是代理人根據船舶的總噸、凈噸和裝卸貨物的種類、數量等貨物資料及船舶在港的任務,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資料估算出來的。

  2.備用金的使用

代理人在使用備用金時要指定專人掌握備用金的使用,隨時註意使用情況,發現可能超支時要及時提出增匯。船務部門也要經常與掌握備用金使用的人員聯繫,隨時掌握船舶在港作業的進度和費用開支情況,嚴格按照備用金使用的範圍和索匯備用金時分列的費用項目專款專用,逐船逐航次確定供應品的限額。此外,對於船員借支也要嚴格掌握,只能在委托人匯寄的船員借支項下的數額範圍內借支。如果委托方未按索匯金額如數匯寄備用金,則開支時應以保證港口費用、噸稅和代理費用的開支為原則控制使用。

  3.備用金的結算

  船舶離港後,代理人應及時彙總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和應收取的代理費,詳細列出航次結賬單,如表8—1所示,連同所付的各項收費單據寄交委托方,並將扣除上述費用後的備用金餘額退回或結存。

  無論是長期代理還是航次代理,備用金的結算都應以“一船一結”為原則,並且都應在船舶離港後及時(或在一定的限期內)做出航次結賬單,隨附所付費用的收據寄交委托方。所不同的是,在航次代理情況下,備用金按航次結算,代理人在寄交航次結賬單及隨附的各項收費單據的同時,應將備用金的餘額退還委托方或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將餘額結存;而在長期代理的情況下,備用金雖不必按航次結算,但在船舶離港後仍需及時將航次結賬單及隨附的各項收費單據寄交委托方,並按月向委托方抄送往來賬,核清賬目。

參考文獻

  [1]暨南大學《國際貿易實務》(主講人:吳宗祥、陳紅蕾)第八章船舶與海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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