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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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代理(Agency on Trip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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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航次代理[1]
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常來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辦理委托,並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這種委托所建立的代理關係。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係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I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須逐航次辦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關係。船舶在港作業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代理關係即告終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若幹天(一般為10天),以書面形式向船舶到達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併在船舶抵港若幹天前將船舶規範、有關的運輸合同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托,查明船舶國籍,明確船舶來港的任務,審核船舶規範、運輸合同或貿易合同、貨主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費用的結算對象,如果認為沒有什麼問題,經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係即告建立。
在我國還存在所謂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關係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並負責結算船舶港口費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對於同一艘船舶要求代辦有關業務的其他委托人均稱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貨主或其他的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托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托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為其辦理業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規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費用則向船舶所有人結算,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代理人也為其辦理有關業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與委托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關係時,也必須由委托人提出書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托辦理事項有關的運輸合同和其他貨運資料,並匯寄備用金。
- ↑ 甘愛平 曲林遲主編.航運金融學.格致出版社,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