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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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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Ships Agent / Owners Agent)

目錄

什麼是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舶經營人船舶所有人的委托,為他們的在港船舶辦理各項業務和手續的人。船舶代理人在港為委托人攬貨,併在裝卸貨港口辦理裝卸貨物手續、保管貨物和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為船舶補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辦船舶修理船舶檢驗集裝箱跟蹤管理,等等。

  海運經紀人(broker) 是以中間人的身份代辦洽談業務,促使交易成交的一種行業。在海上運輸中,有關貨物的訂艙攬載、托運和承運、船舶的租賃和買賣等項業務,雖然常由交易雙方直接洽談,但由海運經紀人作為媒介代辦洽談的做法已成為傳統的習慣。我國海運經紀人的角色也屬於船舶代理人的業務範圍。

  我國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業

   ①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下屬公司;

   ② 中國船務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下屬公司;

   ③ 經交通部批准的其他船舶(務)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人在航運和貿易中的作用

  (1)橋梁作用。船舶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人、貨方和口岸機構等之間傳遞信息,起到橋梁作用。如在船舶到港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或船舶承租人等將船舶到港裝卸貨物的情況和預計船期等信息告知船舶代理人;船舶代理人根據船方提供的信息和口岸的管理規定,將相關信息向轉告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和海事局、港口裝卸公司、理貨公司、船舶供應公司等口岸各有關單位;而船方和各相關單位都可以根據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做好船舶抵港前的準備工作。船舶在港期間。船舶代理人及時將船舶在港的動態,如船舶進港、靠泊、移泊、裝卸、修理等情況,告知委托人;在船舶離港後,船舶代理人及時告知委托方船舶離港的情況;使委托方及時掌握船舶動態等信息。

  (2)協調作用。在船舶運輸的各項工作中,或者當發生爭議時船舶代理人可以協助船方、港方、貨方等各方妥善解決問題,起到協調作用。

  (3)專業服務作用。船舶代理人能夠及時、準確、高效地完成委辦事項,起到專業服務的作用。國際船舶代理人的本職工作是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資源,為委托人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代收運費和代辦結算,組織貨源等。國際船舶代理人熟悉相關法律和港口慣例,通過代辦船舶在港事宜,為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

  (4)降低成本作用。在完成委托辦事項的過程中,船舶代理人能夠合理安排各項工作,減少委托人不必要的支出,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船舶代理人的業務

  1、業務範圍

  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的手續,聯繫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為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物來源,辦理集裝箱貨物的托運和中轉;代受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海上旅客運輸業務;

  2、其他相關業務

  代辦貨物查詢,理賠,溢卸貨物的處理;洽談辦理船舶的檢疫檢驗,修理,熏艙,洗艙,掃艙,燃料,淡水,物料的供應;辦理集裝箱的裝卸,堆存,拆箱,裝箱,清洗,熏蒸,檢疫;洽辦集裝箱的建造和修理;辦理集裝箱的租賃,買賣,交接,轉運,收箱,盤存,簽發集裝箱交接單證;經辦船舶的租賃,買賣,交接工作,代簽租船和買賣合同;辦理速遣費和滯期費的計算與結算;聯繫海上救助,洽辦海事處理;代聘船員並簽訂合同,代辦海員護照,領事簽證,聯繫申請海員證書,安排船員調換,遣送和參觀游覽;提供業務咨詢和信息服務。

  3、業務詳解

  (1)接受委托並審核下列事宜

  船籍,船舶規範,註意港口限制,是否需要特種設備裝卸貨物,貨物的種類,重量和性質,包裝。裝卸費用的負擔,提單的格式,掃艙,洗艙,捆扎,油料,淡水,墊料,伙食,航次修理,噸稅執照的期限,檢疫證明,交船地點,危險品運輸許可,貨物的貨積載圖,提單副本,艙單,集裝箱號清單,危險品艙單,超高超寬箱清單,超長超重清單,船員名單或旅客名單。租船合同,主要條款。來港,去港名稱。

  通知船長,發抵港的時間,吃水等船舶動態和船員名單,旅客名單;艙單上的註明裝貨條款;備用金的收取和備用金收取憑證,財務對帳;特殊船舶進港,與海事局提前聯繫;落實各種費用,包括,船員的調動,借支,和理貨等費用;和海事局,貨主聯繫,制定計劃,碼頭靠泊計劃,裝卸計劃,特殊設備使用計劃;計劃的執行,與港方簽訂滯期和速遣事項,並核算滯期費和速遣費。計算裝卸時間。

  (2)船舶抵港前的準備工作(進口業務)

  向報告港港務局和海事局報告船舶信息,並與港方商定靠港時間,把結果通知船方和委托人;掌握來港船舶的動態,與三方保持聯繫;通告船方港口的規定和水道規章,通知引航時間地點,和裝卸計劃;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和“船舶規範”報海事局,之後送海關,邊防,檢驗檢疫機構。瞭解泊位信息,通告港口作業區船舶的狀態(船舶凈噸,吊桿負荷,吃水,裝卸要求);向委托方索取進口貨運單證,(載貨清單,提單副本,貨物積載圖,集裝箱點陣圖),複印份數提交裝卸作業區和理貨公司,危險品進入需提前72小時,報海事局批准,分送港口作業區和船方。來港裝出口貨物的船舶,要及時通知發貨人提交貨物出口托運單,辦理貨物的集港,製作,艙單,大件尺碼,危險品貨物申報單,準裝單,裝載特殊要求,分送港口有關單位;瞭解船舶是否需要掃艙,洗艙,貨物驗艙等特殊要求;填寫“船舶費用分攤表”送裝卸公司;根據租約的要求,瞭解“交船準備就緒通知書”或“裝卸時間事實記錄表”的要求;接受委托方的授權,同港方訂立“滯期/速遣事宜的協議”;編錄月度來港船舶計劃,送港務局和港口作業區;協助船方和委托方辦理檢驗檢疫,驗艙,修理,補給計劃。

  (3)船舶在錨地期間的工作

  船舶到達錨地後,與船長聯繫,取得船舶信息,通知船長靠泊計劃,錨地檢驗檢疫的時間,引水員上船時間,同時發出到船電報;將船舶下錨時間,錨位通知海事局和港務局;提交“噸稅申請書”,“總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船員物品清單”“船舶物品清單”“航海健康申報書”“貨物申報單”“進口貨物載貨清單”——海關,邊防,海事,檢驗檢疫機構;24小時,與船方保持聯繫;協助和掌握船舶的修理,加水,加油,檢測主機,船員調動的情況;進港計劃確定後,立即通知船長作進港準備,引水員上船,起錨,作業時間,向船公司和委托人報告船舶信息;處理檢驗檢疫工作。

  (4)船舶在港作業期間的工作

  船舶靠港,外勤人員核對靠泊時間,拖輪使用時間,引水員/上下船的時間,告訴船長作業安排,預計離港時間,向委托方發送靠泊電;協助船長填寫各種申請表格;檢驗船舶的噸稅執照,“船舶噸稅申報單”;向船長索取進口貨物單證;按租約要求,接受船方的“船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核對吊桿數和負荷數量,瞭解備機時間;請船長簽署各項已產生的費用單據,記錄船長交辦事宜;接受船長簽字的海事報告,航海日誌,舉證材料;船舶修理,聯繫船廠,安排修船,做好船檢準備;還船的檢驗檢測,測油,向委托方交檢驗證書和還船證書;根據委托方安培理貨;製作作業記錄(動態報告),向船長和委托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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