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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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驗(ship surv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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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船舶檢驗[1]
船舶檢驗是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技術狀態進行鑒定和監督的過程。船舶技術證書是證明船舶技術狀態的文件,船舶只有通過檢驗才能取得相應的技術證書。
船舶檢驗目的[2]
船舶檢驗的目的在於通過對船舶及其設備的檢驗,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術狀況,以保證船舶的營運安全和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保證船旗國和港口國政府對船舶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時也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運市場的競爭力,降低保險費率,以及為公證、理賠、海事處理等提供必要的技術依據。
- (1)船級檢驗
船級檢驗是指根據船級社驗船規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並簽發船級證書。船級檢驗是屬於自願性質的,由船東選擇船級社進行。
船級是評定船舶技術狀況的國際通用形式。船級檢驗由船級社執行,如英國勞埃德船級社(LR)、美國船舶局(ABS)、挪威船級社(DNV)等。中國船級社(CCS)是在中國註冊從事船舶檢驗業務的專業機構,是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的正式會員之一。
經申請,船舶的船體與設備、船舶推進機械和輔助機械、船舶輪機和電氣設備,凡符合CCS《鋼質海船入級規範》或等效要求者,CCS將授予相應的船級,並載人CCS船舶錄。已在CCS入級的船舶,如能遵循CCS保持船級的各種檢驗並仍符合入級要求者,將繼續保持其相應的船級。若船體船級證書和輪機船級證書之一失效,則另一證書同時失效。
1)入級符號、附加標誌和人級證書
經初次入級檢驗,凡經CCS批准人級的船舶,其船體(包括設備)、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授予不同的船級符號及附加標誌,並由CCS頒發入級證書,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
2)保持船級
已在CCS入級的船舶,為保持已獲得的船級,必須按CCS的規定進行各種檢驗,包括年度檢驗、中間檢驗、船底外部及有關項目的檢驗(塢內檢驗)、特別檢驗、螺旋槳軸和尾管軸檢驗、鍋爐檢驗、擱置和重新投入運營的有關檢驗、臨時檢驗等。
3)暫停船級與取消船級
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況,CCS可暫停其船級:船舶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或完成有關檢驗,且未按規定進行展期時;船舶的船體、設備和機械(包括電氣設備)遭受影響船級的損壞而未及時申請檢驗時;影響船級的修理、改建或改裝未經CCS認可時;遺留項目或船級條件在規定的日期內未消除或達成暫緩協定時。
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況,CCS可取消其船級:根據船東的要求;導致船級暫停的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予更正時;船舶在超出船級符號及附加標誌規定的條件下航行時,船級取消應立即生效;未按時交納檢驗費時。
- (2)公正檢驗
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險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申請,船級社指派驗船師對申請檢驗項目進行一種證明實際存在的情況或原因的檢驗,稱公正檢驗。檢驗後簽發相應的檢驗報告,為處理有關業務提供依據。公正檢驗包括海損檢驗、起退租檢驗、船舶狀況檢驗、貨損檢驗等。
- (3)法定檢驗
法定檢驗是按照船旗國政府的法令、法規、條例和(或)該政府批准、接受、承認或加入的有關公約、議定書和規則等,對航行於國際或國內(內河)水域的船舶所規定的各項檢驗,檢驗合格後簽發或簽署相應的法定證書。
法定檢驗是強制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法定檢驗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船舶檢驗局(或對外稱“中國船級社”)。
按照我國法定檢驗規則的規定,法定檢驗包括:
1)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及第一次頒發證書前進行。
2)年度檢驗。在頒發證書後的每個周年El前、後各3個月內進行。
3)中間檢驗。在相應證書的第二個或第三個周年之日前、後3個月內進行。該中間檢驗可代替一次年度檢驗。
4)臨時檢驗。臨時檢驗是應用船單位或其代理人的臨時申請而進行的一種檢驗。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申請臨時檢驗:
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
②改變船舶證書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區。
③法定證書失效。
④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變更船名或船港。
⑤進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裝。
我國的船舶法定檢驗是強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現國家海事局)是主管和實施我國船舶法定檢驗和發證的機關。其制定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簡稱《法定規則》),包含了有關國際公約、議定書和規則的要求以及國內立法的要求。《法定規則》主要適用於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民用船舶。
船舶法定檢驗的主要內容有:噸位丈量,載重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結構與設備,船員艙室設備,乘客定額與艙室設備,船舶安全,高速船,還有單列的船舶起重設備等,以便按照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規的要求,對船舶噸位、載重線、結構、穩性、鍋爐及其他受壓容器、主機輔機、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航行和信號設備、防止污染設備、起貨設備等進行監督,並確認處於有效的技術狀態和適合其預定用途。
法定檢驗類型包括初次檢驗、定期檢驗、換證檢驗、中間檢驗、年度檢驗、船底外部檢查、附加檢驗等。法定檢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簽發或簽署證書。在國際上,國際公約要求的船舶法定技術證書,由主管機關(船旗國政府)或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簽發,還可委托另一締約國政府代為簽發。《法定規則》規定: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法定證書,應由國家海事局或其正式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簽發;國內航行海船舶的法定證書,應由海事局或各驗船機構簽發。其他機關、人員或組織均無權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