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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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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級社(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目錄

什麼是船級社

  船級社是從事船舶檢驗的機構。通常為民間組織。中國從事船舶檢驗的部門為政府的一個部門。世界上最早的船級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國勞氏船級社。此後航運發達的國家相繼成立了船級社,併在世界主要港口設立分支機構,如美國船舶局、挪威船級社、法國船級社和日本海事協會等。

船級社的產生

  船級社最早產生於二百三十年前的英國。十八世紀中,英國倫敦泰晤士河畔設有若幹的咖啡館,從事船舶生意的人們常在此聚談,其中營業最盛者是愛德華·勞埃德,所有船舶和貨 物保險,大部分均在該咖啡館辦理,於是形成了海上保險的中心。由於保險需要瞭解船舶的技術狀況,遂於1760年成立了勞埃德船級社,並開始實施船舶檢驗和登記入級。初期的驗船師大多是退休的船長和船上的木匠,經驗豐富,能一驗便知船舶優劣(那時都是木帆船)。他們最初把船體技術狀況劃分為五類:A(最 好)、E(較好)、I(中等)、O(較壞)、U(最壞);又將所備帆、錨等分為三類:G(好)、M(中)、B(壞)。後來逐步根據需要,變革到現在的入級符號。Classification一詞原是分級的意思,現在成為入級,不在對船舶劃分等級。只 要船舶建造符合船級社的建造規範,並經檢驗合格,該船即在該船級社入級。

  勞氏船級社成立以後,鑒於船級社的作用和實際需要,各航運發達國家、以及有些發展中國家,也相繼成立了自己的船級機構,以便發展航運事業和增強國際競爭能力。迄今世界上已有近50家船級社。

  隨著船級社的逐步的發展,船級社的業務也有所變化。船級社成立之初,船級社為保險商提供的入級服務,完全是自願的,保險公司可以委托船級社進行船級劃分,也可以不委托。而現在的入級服務已不僅是為保險商服務,而且政府希望通過入級服務,代替政府執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以保障船舶的質量和保障安全。因此各 國政府均賦予船級社更大的權利。並從法律法規上給予保障。船舶從設計、建造、營運和維修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船級社的監督。不通過船級社的檢驗和發證,船舶 不能營運。在近幾年的國際公約中,出現了船舶必須達到某些入級規範標準的要求。正是這種具體技術要求的一致性,使得入級檢驗也具有了一定的法定特征。

  另外,船級社的業務範圍也從航運領域擴大到相關的工業領域。船級社200多年發展歷程當中,一直是作為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機構而發展起來的,隨著國際船級社 間競爭的加劇,經營成本的增大,各個船級社在紛紛地尋找出路,傳統的理念受到了挑戰。義大利船級社是歐盟當中最小的船級社,準備改之為有限公司,由基金會 來管理,以實現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分離,政府不再具體的管理;傳言法國船級社(BV)正準備收購瑞典公正行,一旦成功將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工業服務性機構,法 國船級社兩年前就對外宣佈,準備考慮上市,98年它的總收入為7.4億美金,船舶檢驗部分所占比例僅為17%,業內人士預測BV的船舶檢驗部分的走向是出 售或是被兼併,最終甚至脫離國際船級社協會;美國船級社也收購了軟體公司,實行了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和戰略性的調整;英國勞氏船級社始終堅持非營利機構的 性質,但去年近600萬英磅首次赤字,外界批評他體系龐大,管理陳舊,現任總裁即將退休,勞氏的未來面臨調整。激烈的市場競爭將迫使船級社將註意力從有限 的航運服務市場轉向工業服務市場。

船級社的現狀

  船級社以其專業的船舶技術知識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著獨特的作用。船級社通過對船舶的檢驗,使船舶達到政府和保險商要求的,以及船東和公眾期望的安全 標準。船級社提供的傳統服務主要包括:入級服務和法定服務。由於近年來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另外,船級社面對的客戶具有多樣性。如,在船舶建造的不同階段,船級社的服務對象是不同的。在船舶設計和建造階段,船級社的服務對象是船廠;交船後,服務對象即轉為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級 社對不同的客戶服務的依據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船級社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

  近些年來,有關船級社責任的糾紛和訴訟時有發 生。船級社也認識到這將是船級社在下一個世紀生存和發展所面臨的主要的風險之一。船級社的服務領域越廣、服務的範圍越大、償付能力越強,就越容易被訴。而 至今為止,還沒有有關船級社責任的國際立法,航運界對有關船級社責任的界定和責任限制問題也沒有定論。從1992年以來,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專門成 立了船級社問題聯合小組,討論制訂船級社行動守則和標準合同範本。但由於對標準合同範本中的賠償限額問題上,國際航運工會(ICS)、國際保賠集團 (IGP&I)同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之間的爭議較大,談判至今沒有取得一致。在學術領域,有關船級社的法律問題的研究是一個薄弱的環節。船級社法律責任,已成為海商法中一個較前沿的課題。

船級社的作用

  船級社主要業務是對新造船舶進行技術檢驗,合格者給予船舶的各項安全設施並授給相應證書;根據檢驗業務的需要,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受本國或他國政府委托,代表其參與海事活動。有的船級社也接受陸上工程設施的檢驗業務。

  在法律意義上講,它是出於保險或其他目的根據船舶的狀況對船舶進行檢驗和分類的組織。其主要作用是對船舶在建造時和建造後進行定期檢驗的組織,目的是設定和維持船舶及其設備的建造和維修標準。每個船級社有一套規則規定檢驗要求,對船舶來說,要保持其級別就必須遵守這些規則。在多數國家船東並無義務使其船舶分等級,但是通常這是船舶保險的一個條件,也是多數租船人和發貨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沒有分等級的話,在貿易上就有相當多的困難。船級社也監督和批准集裝箱的建造。

船級社的權利

  (1)對船舶、海上設施的檢查權

  船級社船舶、海上設施的檢查權來源於他和檢驗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或國家的法律。

  入級服務中船級社的檢查權來源於合同雙方的約定。檢查的標準是船級社的入級規範。

  法定服務中船級社的檢查權來源於國家的主權----對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和海上設施的監督檢查權。船舶法定檢驗的項目包括:船舶結構安全檢驗、船舶設備安全檢驗、無線電設備安全檢驗、載重線檢驗、防污檢驗等。

  (2)對被檢查船舶、海上設施狀況的知情權

  檢驗申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是及時通知船級社有關船級變更、維護工作,以及足以影響船級的船舶損壞和故障情況。如果申請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由此驗船師沒有正確實施檢驗,船級社將免除由此造成的被檢驗船舶及海上設施事故的責任。

  船東應告知的內容是指足以導致船級失效或影響船級的事項。包括:

  a.任何關於船旗船舶所有權、船舶管理人或船名的改變。

  b.船舶和海上設施任何的碰撞和擱淺。

  c.可能導致船級失效或影響船級的任何其他損壞、缺陷、故障、航行事故。

  d.可能導致船級失效或影響船級的任何期望用途或實際用途的改變。

  另外,檢驗申請人的告知義務的開始時間,也往往是船舶買賣案件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從英國法院對Niobe一案的判決,可以看出檢驗申請人的告知義務應貫穿船舶接受入級服務的始終,而不僅是買賣合同訂立之後。這是船東應該註意的。

  (3)獲得報酬權

  船級社有向檢驗申請人按規定收取有關檢驗費用的權利。船級社的收費對象是接受船級社服務的人。

  在收費上,國際船級社已經註意到現在的船級社的收費體系可能出現的問題。比如,在入級服務中,船舶所有人是船級社服務的對象。而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入級是為 了商業上的目的:船舶能夠以優惠費率得到保險。這正是船級社入級服務業務的基礎。船舶所有人為了商業利益,可能會選擇收費較低的船級社的服務。因此,船級 社之間就有可能展開收費標準上的競爭。另外,船級社的客戶是接受其檢驗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而接受服務的人的選擇船級社的權利可能導致船級社檢驗背離公 證性原則,即而降低檢驗標準。國際船級社協會對此制定了船級社行為守則,防止船級社競相壓價和降低檢驗標準的行為發生。

船級社的義務

  (1)為社會公共利益提供法定或約定服務的義務

  船級社存在的價值在於向社會提供服務。無論入級服務還是法定服務,船級社都一致致力於保障海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海域污染這樣的社會公共利益。船級社對客戶提供服務,應依據規範或公約,不得自行降低標準。這正是船級社協會的道德準則的要求。

  船級社服務的社會公益性決定了船級社不應承擔過大的責任。近年來,國外發生了許多關於船級社責任的訴訟糾紛,從各國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船級社很少敗訴。 試想如果船級社面臨責任風險過大,那麼船級社就將花費更多的費用來轉嫁他的風險,其所從事的社會公益性的服務費用就會變得非常的昂貴,甚至會沒有人再願意 從事這個行業,把入級服務和法定服務交給享有主權豁免的政府去做。

  (2)對被檢驗船舶出具檢驗報告和證書的義務

  船級社的行動準則中規定,船級社應出具檢驗報告,並且在適當的地方按照規則和規範的要求簽發證書,或按照海事當局的要求簽發法定證書;並且在船舶入級期間 及之後的5年內保存相關的文件記錄;在有義務提供證書副本之時,對外提供證書副本;定期出版記載船舶狀況的入級船舶名錄。

  (3)保密的義務

  每個船級社都應對入級服務和法定服務的有關文件和材料對外保密,船級社沒有義務向客戶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有關信息。

  但以下情況除外:

  a.應船東或和船級社有平等合同關係的其他人的要求;

  b.對船東或和船級社有平等合同關係的其他人書面委托的人提供,或當法律 或行政程式上要求這樣做;

  c.對船旗國政府或有合法授權的其他政府主管機關。

  應當指出的是,船級社並沒有保證船舶適航的義務。依據航運界公認的海牙規則體系,確保船舶適航始終是船東不可推卸的責任。船級社作為一個監督機構,只是證 明船舶在檢驗之時符合船級社自身的規則、規範或國際公約和政府的法定標準。船級社對船舶管理的參與程度較少,只有船東才能控制船舶運營和維護的全部環節。 因此,在任何情況下,船級社都不可能替代船東對於船舶適航的義務。

船級社的業務種類

  船級社的業務具有法律意義的分類是可以分為入級服務、法定服務和工業服務三大類。

  一、入級服務

  入級服務包括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和發證工作。

  入級檢驗是船東由於保險和船舶登記的需要而自願申請,接受船級社的檢驗,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設施取得某種船級。入級檢驗合格後,由船級社發給證書,授予船 級符號及附加標誌,並登入船級社出版的船舶名錄內。船級符號的作用在於說明此船或海上設施是在該船級社的監督下建成或建成後由該船級社進行全面的初次入級 檢驗,證明符合或等效於此船級社的規範或規定。附加標誌系根據船舶及設備的具體條件,在船級符號後面附加一個或數個標誌。如船舶類型、貨物裝載、特種任 務、航區限制、冰區加強等。

  入級檢驗是船級社最傳統的業務。隨著船級社的發展,現代的入級檢驗已較船級社產生之初有所變化。現代的入級檢驗已不光是為了保險商服務,而且通過入級檢驗保證船舶的質量和航行安全,並能代替政府執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沒有入級證書,船舶將無法正常營運,因為入級是船舶登記和投保的前提。

  二、法定服務

  法定服務是按照船旗國政府有關法令及船旗國政府締結的國際公約的規定,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有資格的組織所指派的驗船師進行的強制性的檢驗或審核。目前船級社進行的法定服務包括法定檢驗和ISM規則認證。

  三、法定檢驗

  法定檢驗是隨著最近四十年來航運國際公約的不斷增多,政府對船舶狀況 進行監督越來越必要的情況 下產生的。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確規定哪些船級社可以代表政府按照SOLAS 公約、LOADLINE公約及MARPOL公約及STCW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實施檢驗、發證。

  四、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審核

  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審核是指按照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SM規則)的要求對船舶和船公司的質量體系狀況進行審核,為船舶和船公司分別頒發SMC和DOC證書。

  八十年代以來,全球船隊船齡成增長勢頭,船舶海難事故不斷發生。而其中 80%是人為因素造成的。由於認識到了人為因素在保障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IMO採取了一系列的行動來控制人為因素。在1994年召開的SOLAS公約締約國第二次外交大會上,通過了SOLAS 公約的三個新的章節,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完全納入,成為公約強制性的規定。此後,國際各主要船級社均經船旗國政府授權對船東提供ISM體系的咨詢和審核工作。

  五、工業服務

  由於船級社之間的激烈競爭,為了尋求發展,各船級社已經開始把自己的市場從傳統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船級檢驗有關的業務,轉向以營利為目的的工業領域。船級 社提供的工業服務包括質量體系認證、工程檢驗、貨物檢驗、船舶和海上設施的公證檢驗、技術咨詢、計算和評估及其他服務。

  質量體系認證是一項新興的業務,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現在主要的船級社對船公司、船廠和船機服務公司提供ISO9000系列和其他質量保證體系的咨詢和認證服務。

  公證檢驗是受委托站在公證的立場上對某種情況進行鑒定,出具證明的一種檢驗。如船舶發生海損或機器事故後,受船東或保險公司等的委托進行原因分析,確定損 壞部位、範圍和程度,以及損壞修理工程項目內容等。船級社擔任公證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作為交接、計費、理算、索賠及海事仲裁的行為的有效憑證。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檢驗、保修項目檢驗、船舶買賣核價及核定廢鋼船鋼鐵重量等均屬公證檢驗。

  船級社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包括:國際公約和國內的規定;船舶操縱性;船體及其性能監控;應急計劃;海上拖航、系泊和錨泊

  現在,一些世界主要的船級社已經將自己的服務領域拓展到化工、電子、能源農產品環保等行業。

  船級社在工業領域的服務,並沒有改變了船級社的傳統的“促進海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的使命。但是,工業領域服務的營利性可能會引起船級社內部 利益的潛在衝突。船級社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能影響到船級社對傳統業務標準的放鬆。船級社可能給顧客提供“買一送一”服務。如顧客接受了船級社以營利為目的 分析和設計的服務,會同時輕易地取得入級和法定證書。船級社已經意識到了船級社非營利性業務和營利性業務之間的衝突。IACS成員已經同意從事入級服務有 關業務的人員不同時向客戶提供其他營利性服務。

世界各國船級社的成立時間

  暨1760年,勞氏船級社的成立之後,令世界各國意識到船舶品質與安全的重要,後期則影響著各國(特別是以發達國家為主)相繼成立驗船機構。

  1828年,法國船級社(或稱必維國際檢驗集團;Bureau Veritas)於安特衛普成立,其總部於1832年遷至巴黎。其驗船事業為自1828年成立以來的核心事業。

  1861年,義大利船級學會(Registro Italiano Navale)成立。

  1862年,美國船級社(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成立。

  1864年,挪威船級社(Det Norske Veritas)成立。

  1867年,德國船級社(Germanischer Lloyd)成立

  1899年,日本海事協會(Nippon Kaiji Kyokai)成立於日本東京,成立初期以帝國海事協會(Imperial Marine Association)營運,後至1945年,隨著日本軍國主義政治集團的瓦解,改製為日本海事協會營運至今。

  俄羅斯海事船級社(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成立於1913年12月31日。

  1951年、民國40年2月15日,立足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於臺北成立“中國驗船協會”(China Corporation Register of Shipping),為社團法人機構、直轄於內政部(督導)與交通部(業務監督);後於民國67年7月1日,配合船舶法第87條(時令),改組為“中國驗船中心”,為財團法人機構。

  1956年,中國船級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成立,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60年,南韓船級社(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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