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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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噸位(tonnage of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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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船舶噸位[1]
船舶噸位是指船舶有效容積,其有大小之分。在丈量時,若船艙結構為封閉式,則為大噸位,裝貨多時用大噸位;開放式為小噸位,裝貨少時為小噸位。我國規定,如果船舶同時持有兩種噸位證書,一律按照大噸位計徵船舶噸稅。
船舶噸位是船舶大小的計量單位,可分為重量噸位和容積噸位兩種。
(一)船舶的重量噸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噸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種計量單位,以1000公斤為一公噸,或以2240磅為一長噸,或以2000磅為一短噸。目前國際上多採用公製作為計量單位。
船舶的重量噸位,又可分為排水量噸位和載重噸位兩種。
1.排水量噸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噸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開水的噸數,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噸數。排水量噸位又可分為輕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實際排水量三種。
(1)輕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稱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員和必要的給養物品三者重量的總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稱滿載排水量,是船舶載客、載貨後吃水達到最高載重線時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實際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個航次載貨後實際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長噸)=長*寬*吃水*方模繫數(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噸)=長*寬*吃水*方模繫數(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噸位可以用來計算船舶的載重噸;在造船時,依據排水量噸位可知該船的重量;在統計軍艦的大小和艦隊時,一般以輕排水量為準;軍艦通過巴拿馬運河,以實際排水量作為徵稅的依據。
2.載重噸位(Dead Weight Tonnage,縮寫為D.W.T.)
表示船舶在營運中能夠使用的載重能力。載重噸位可分為總載重噸和凈載重噸。
(1)總載重噸(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據載重線標記規定所能裝載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載運的貨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儲備物料重量的總和。
總載重噸=滿載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凈載重噸(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縮寫D.W.C.T.)。是指船舶所能裝運貨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稱載貨重噸,即從船舶的總載重量中減去船舶航行期間需要儲備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儲備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數。
船舶載重噸位可用於對貨物的統計;作為期租船月租金計算的依據;表示船舶的載運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價及舊船售價的計算單位。
(二)船舶的容積噸位(Registered Tonnage)
船舶的容積噸位是表示船舶容積的單位,又稱註冊噸,是各海運國家為船舶註冊而規定的一種以噸為計算和丈量的單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為一註冊噸。容積噸又可分為容積總噸和容積凈噸兩種。
1.容積總噸(Gross Registered Tonnage,縮寫為GRT)。
又稱註冊總噸,是指船艙內及甲板上所有關閉的場所的內部空間(或體積)的總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為一噸摺合所得的商數。
容積總噸的用途很廣,它可以用於國家對商船隊的統計;表明船舶的大小;用於船舶登記;用於政府確定對航運業的補貼或造艦津貼:用於計算保險費用、造船費用以及船舶的賠償等。
2.容積凈噸(Net Registered Tonnage,縮寫為NRT)。
又稱註冊凈噸,是指從容積總噸中扣除那些不供營業用的空間厲所剩餘的噸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來裝載貨物的容積摺合成的噸數。
容積凈噸主要用於船舶的報關、結關;作為船舶向港口交納的各種稅收和費用的依據;作為船舶通過運河時交納運河費的依據。
船舶噸位也是船舶大小和載運能力的技術指標,是船舶規範的重要資料之一。船舶噸位還與港口費用、運河通行費、噸稅以及國際公約的責任界限密切相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應記明船舶的總噸、凈噸和載重噸。
1.總噸是指將船舶封閉容積折算的噸位,它反映了船舶規模的大小;
2.凈噸是將船舶封閉容積扣除不用於載運部分後折算的噸位,它反映了船舶總載重能力的大小;
3.載重噸是將船舶凈噸減去航次儲備和船舶常數的差值,它反映了船舶最大載貨能力的大小,同時也是計算航次租船運費的基礎。
船舶噸位的作用[2]
由於在締結航次合同時,船舶所有人很難對本航次所需的燃料、物料、淡水、備用品等航次儲備做出精確估算,因此在合同中通常是規定一個裝載貨物的大概數量和可增減的百分比,這個百分比通常為5%——10%之間,由船租雙方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在合同中確定。在船舶正式受載以前,由船長在規定的增減百分比範圍內決定裝載貨物的實際數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這稱為“宣載”。如果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未在開始裝貨前“宣載”,則被認為自動放棄了合同中“增減條款”給予船舶所有人裝載貨物數量的選擇權,此時,如果承租人所裝運貨物的實際數量未達船舶載貨能力要求,船舶所有人不能向承租人主張虧艙損失賠償;如果“宣載”後承租人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未達“宣載”的數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應由承租人承擔虧艙損失;如果船長“宣載”的載貨數量大於船舶實際載貨能力,則本身造成違約,船舶所有人將賠償由此造成承租人的一切損失。
貨運船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