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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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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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又稱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約定,將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租船。這種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數為依據,而以約定使用的一段時間為限。在這個期限內,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運載能力來安排運輸貨物;也可以用以從事班輪運輸,以補充暫時的運力不足;還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攬第三者的貨物,以取得運費收入。當然,承租人還可以在租期內將船舶轉租,以謀取租金差額的收益。關於租期的長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據實際需要洽商而定。
1)船長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員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備,並負擔他們的工資和給養,但船長應聽從承租人的指揮,否則承租人有權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換。
2)船舶的營運調度由承租人負責,並負擔船舶的燃料費、港口費、貨物裝卸費、運河通行費等與營運有關的費用,而船舶所有人則負擔船舶的折舊費、維修保養費、船用物料費、潤滑油費、船舶保險費等船舶維持費。
3)租金按船舶的載重噸、租期長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計算。
4)租船合同中訂有關於交船和還船,以及關於停租的規定。
5)較長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訂有"自動遞增條款(Escalation clause)"以保護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費用上漲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減少或發生虧損的損失。由於租金一經確定,通常在租期內不再變動,如果合同中訂有"自動遞增條款",在規定的費用上漲時,按約定租金即可按相應的比例提高。
①租船方式不同。定程租船以船舶航程為租用對象;而定期租船以船舶租用期限為租用對象。
②租金計算不同。定程租船按裝運貨物的噸數計算租金,租金可直接表現顯貨物運輸成本;而定期租船是按月以每一夏季載重噸或按每日租金額計算租金,租金不能表現為貨物運輸成本。
③費用負擔不同。定程租船人只負擔運費、滯期費等幾項費用,其他大部分費用如航線所需的燃料費、港口費用及港口代理費等均由船東負擔,而定期租船租東只負擔船舶營運費,其他大部分費用如航行所需燃料費、供水及港口捐稅、港口費用、裝卸費、平艙費和理艙費等均由租船人負擔。
④船舶調度權不同。定程租船由船東掌握船舶的調度權,所以適用於貨物單二,裝卸港較少的大宗貨物運輸;而定期租船由租船人掌握船舶的調度楷,租給人可按需要選擇任何航線掛靠任何港口。
⑤船舶技術管理不同。定程租船的船舶管理和技術工作均由負責;而定期租船租船人要全面瞭解和掌握艦艇性能和基本技術知識,掌握船舶動態,加油、審查航海日記和機房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