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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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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记录(Delivery Record)

目录

什么是交货记录

  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基代理人时,双方共同签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及货物交付时状况的单证。同时,它也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责任已告终止。

交货记录的签收[1]

  在集装箱运输中,无船承运人责任从接受货物开始到交付货物为止。换言之,场站收据是证明无船承运人责任开始的单据,而交货记录是证明责任终了的单据。因此,收货人和堆场货运站正确签收交货记录十分重要。

  (一)收货人签收交货记录

  收货人在签收交货记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接收整箱货时,收货人应检查箱子外表状部,以及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如有异议,则会同有关方做好记录。

  2)在接收拼箱货时,收货人应检查货物外包装唛头、数量等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如有异议或已发现有货损,则做好货损报告,并交有关方签认。

  3)未提取货物或货物未全部提取完毕,不能签收交货记录。

  4)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箱损或货损,而又无法确定责任方或确定损害区段,则不能将货提走,避免日后无法提出索赔

  (二)堆场或货运站签收交货记录

  堆场或货运站在签收交货记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货物的提取地点和提取人。对于CFS/CFS、CY/CFS条款,首先应由货运站在堆场整箱提取,然后再由收货人在货运站提货;对于DOOR/DOOR、CY/DOOR交付的货物应由转运承运人在堆场整箱提取并安排转运至目的地;对于CY/CY、DOOR/CY、CFS/CY,以及CFS/CFS条款,但注明CFS/CFS(FCL)字样,则由收货人在堆场整箱提取;对于CY/CY条款,但注明CY/CY(LCL)字样,则由堆场拆箱并由收货人在堆场提货。

  2)交货前应查核费用账单,确认收货人是否已支付货物在堆场或货运站发生的所有费用

  3)核对提货单上是否加盖海关放行章,否则不能交付货物。

  4)应核对和查验提箱凭证、交货记录等,如符合要求则办理货物/集装箱的发放,并要求提货人对所提货物进行查验并在交货记录上签收确认,然后交由堆场或货运站业务人员留存,作为提货人已收货的确认。

  5)对整箱提货,双方还应办理集装箱交接检查,共同签发设备交接单

  6)同一张交货记录上的货物分批提取时,只有等最后一批货物提取完毕后才能签收。

  7)在交接过程中如货物或集装箱与单证不符或已发现有货损,则应做好货损报告,并交有关方签认,同时在有关的设备交接单上批注。

  8)堆场、货运站发货/箱后应在自己的作业申请单上销账,并将交货记录等单据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交货记录的填制要求[2]

  交货记录在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依据舱单、提单副本等卸船资料预先制作。到货通知书除进库日期外,所有栏目由船舶代理填制,其余四联相对应的栏目同时填制完成。提货单盖章位置由责任单位负责盖章,费用账单剩余项目由场站、港区填制,交货记录出库情况由场站、港区的发货员填制,并由发货人、提货人签名。

交货记录的制作与流转过程[3]

  交货记录由到货通知1联、提货单1联、费用账单2联、交货记录1联共5联组成。具体形式如表所示。

表 集装箱交货记录


名称收货人开户
银行与账户
地点
船名航次起运港目的地
卸货地点到达日期进库场日期第一程运输
标记集装箱货名集装箱数件数重量(DGS)体积(m3)
     
     
     
     
     
     
     
     
交货记录
日期货名或
集装箱号
出库数量操作过程 签名
件数包装重量件数 发货人取货人
           
           
           
           
           
           
           
           
           
           

收货
人章
储区
场站章


  交货记录的制作与流转过程如下:

  (1)集装箱货物抵港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称船代)根据装船港船代寄、传的舱单或提单副本制作交货记录一式五联,并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货物到达的大致时间。

  (2)在集装箱卸船、进入堆场并做好交货准备后,由船代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第1联)。

  (3)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联向船代换取提货单等4联(对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先结清费用),船代在收取费用与核对正本提单后,在提货单上加盖专用章。

  (4)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货单、费用账单、交货记录共4联,随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起到海关报关,海关核准后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

  (5)收货人将上述4联送堆场业务员,场站业务员核单后,留下提货单作为放行依据,并在双方检验货物后,填写交货记录并签字盖章。待收货人凭费用账单结清场站费用后,场站业务员将交货记录退还给收货人。

  (6)收货人凭交货记录提货,提货完毕时,交货记录由收货人签收后交场站留底。

参考文献

  1. 孙家庆,杨旭编著.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9
  2. 纪华民编著.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基础·海运篇).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3. 李勤昌主编.国际货物运输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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