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索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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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索賠通知(Notice of Claim for Less of or Damage to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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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索賠通知也叫作“貨物滅失或損害通知”,指的是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有關貨物滅失、損害或延遲交付的索賠前事先提出的書面通知。
關於提出貨物索賠通知的時間,有關國際公約和各國海商法或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規定,在貨物移交給收貨人的當時,或移交前,收貨人應將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情況,用書面通知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損壞不明顯,也可在交付貨物後3天內提出書面通知。
我國《海商法》第81條則規定,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損壞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即視為承運人已交付良好貨物的初步證據。對非顯而易見的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應在交付貨物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15日內,提交書面通知。交貨時,收貨人已會同承運人對貨物進行聯合檢查或檢驗的,無需就所查明的滅失或損壞情況提交書面通知。第82條規定,自交付貨物的次日起連續60日內,承運人未收到收貨人就貨物因延遲交付造成經濟損失而提交書面通知的,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都規定,提出貨物索賠通知的證據效力只是初步證據。所以,即使收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這種書面通知,也並不影響收貨人在日後(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在舉證證明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負有責任的條件下提出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