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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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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Foreign-related Companies)

目錄

什麼是涉外公司[1]

  涉外公司是指有其他國家的組織和個人參加投資或由其獨立投資,並依照投資輸入國的法律而設立的企業法人

涉外公司的法律特征[1]

  涉外公司的概念只是一般的描述,其外延較廣泛,如通常所說的外資投資公司、多國公司(跨國公司)、外國公司等類型的公司均可歸入涉外公司的範疇。這類公司具有明顯的涉外性和跨國性,因而,對公司活動慣例的要求更為迫切和明濕,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問題。

  1、涉外公司的主要形式。從舉辦公司時出資的方式和合作的方式來看,涉外公司主要分為以下形式:①合資經營公司一合資經營公司是當前國際投資中最為常見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指不同國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一種企業法人組織,此種公司形式目前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和實行。②外資獨資公司——外資獨資公司,又稱獨資企業,是指全部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提供的企業法人組織。其明照特征是投資者的單一性。它與一般的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的分公司不同,後者依據本國法律而設立.而外資獨資公司則是依資本輸入國的法律設立的。外國投資公司是國際投資的重要形式之一。較之其他投資形式更具有穩定性和全面性。對接受投資國而言,外資投資公司在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產品、管理經驗、擴大出口、創取外匯、培養涉外人才等方面具有明顯的作用,因而,被世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所廣泛接受。

  2、涉外公司的法律特征——涉外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現在:①有其他國家的組織和個人參加投資或由其獨立投資。涉外公司必須具有國際投資的特點,且由不同國家之問的投資而形成的企業組織,出資方式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與本國的組織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和方式聯合投資,也可以是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②涉外公司本身是一種企業組織。國際投資是多種多樣的,涉外公司是其中的重要形式,主要通過投資組成一個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不同於國際貸款和普通的投資合同。③涉外公司具有法人地位。④涉外公司的投資者參加經營管理,與證券投資或間接投資具有明顯的區別。⑧涉外公司依照接受投資國的法律而設立。為了指導涉外公司的設立和活動,有效地保護外資一方和本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輸入國的社會經濟秩序,各國大都對涉外公司作r令面的法律規定.並由此形成r一整套法律規範。這些規範分成以下幾類:

  第一,統一公司法;第二,單行外國投資公司(企業)法;第三,統一的外資法或外國投資法;第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和條例

涉外公司的建立[2]

  1、投資的股權參與形式。

  股權參與(或稱股權擁有)是指涉外公司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新建企業和收買、參與當地企業的股份)中所占股權的比重.一般擁有四種類型:

  (1)全部擁有——母公司在其子公司中所占股權的比重為95%以上;(2)多數擁有——母公司在其子公司中所占股權的比重為50~94%之間;(3)對等擁有——母公司在其子公司中所占股權的比重為49%以下。涉外公司都有自己的股權策略,股權的確立來自兩方面的影響:(1)母公司的股權策略;(2)東道國的有關規定。就涉外公司而言,其通常的股權策略包括:(1)規模大、技術水平高、市場上有優勢地位的母公司在股權上比較強硬,要求全部擁有和多數擁有的較多;(2)技術比較先進,東道國又比較需要的,多數擁有、甚至聯合舉辦合營企業;(3)技術不太先進、產品和技術相對過時的中小型公司,或是新進入國際市場的涉外公司,一般是少數股權擁有。歐美公司在對外投資中要求全部擁有和多數擁有的比例較高,日本則較低。此外。還有一種以契約式經營為特點的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具有以下特點:(1)它不是獨立的法人,只是一種合伙關係;(2)合作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由雙方通過協議、合同加以規定;(3)雙方投資不折成股份,雙方按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分取利益,並各自納稅;(4)它在管理上不設董事會,一般只設管理委員會。可見,合作企業不直接涉及股權參與問題,但是從公司設立角度看,與涉及股權參與形式的企業具有相同性質,故在此一併論述。

  2、非股權安排形式。

  這種形式在70年代後興起,並被逐步接受和廣泛採用。非股權安排形式主要是指涉外公司在東道國的公司中不參與股份,而是通過與股份沒有直接聯繫的技術、管理、銷售渠道,為東道國提供各種服務等,從中得到相應的利益,達到相應的目的。其特點如下:(1)風險小;(2)靈活性強;(3)普遍性增大。非股權安排形式具體分為如下幾種形式:①許可證合同(特許證合同)方式:這種方式分為許可證貿易(一次付清)和許可證合同。其特許權使用費從產品銷售的利潤中提成。②管理合同(經營合同):這種方式拉美國家一般稱為風險合同,中東國家稱為工作合同。它分為全面經營管理(包括技術管理商業管理行政管理等)和技術管理(由外國技術公司、外國技術人員或第三方的技術人員,提供單一的技術管理)。⑧產品分成合同:這種方式起承包商作用,併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分享的比例和設備歸東道國政府所有的期限。④技術協助合同:這種方式是指只提供某種技術服務,不享有企業主權、銷售責任,技術人員在東道國主管下進行服務,只取得特別服務費。⑤經濟合作(又稱工業合作):它有以下幾種合作方式:其一,提供成套項目或提供出租廠房(交鑰匙方法),以產品、原料等作為償付;其二,承包合同轉包,如來料加工來樣加工;其三,生產協作和專業化;其四,聯合銷售、提供技術、共同銷售、共同分享;其五,聯合投標,雙方都有技術,向第三方投標。

  3、組建涉外公司的文件。

  根據許多國家企業法的規定,合資企業的建立必須提交三個基本文件:協議、合同、章程。下麵分述之。第一,協議:是指投資者與東道國在原則性問題上達成的一致意見而形成的初步文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國家可以不要協議。協議一般由合資各方指派的負責人參加談判並簽定,內容通常是原則性的。主要包括:(1)子公司的名稱、性質、經營範圍;(2)資本總額、投資比例、出資方式;(3)產銷原則;(4)管理機構的組成;(5)技術引進及補償辦法;(6)利潤的分配方式;(7)今後談判的計劃和安排。第二,合同:合同是指進一步談判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合資各方的全名稱謂、註冊的國家、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3)子公司的名稱、地址、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4)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比例、方式、期限;(5)各方責任;(6)技術轉讓;(7)產品銷售;(8)董事會的組成及人事任免;(9)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立;(10)設備購買;(11)合營期限;(12)期滿後財產處理;(13)合同修改、變更及解除;(14)違約責任和處罰;(15)不可抗力情況的說明;(16)適用法律;(17)爭議及解決辦法;(18)合同生效。第三,章程:章程是公司經營活動之行為準則,它對公司的經營目的、範圍、組織機構等都給予了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總則;(2)目的、所營事業;(3)投資總額、註冊資本;(4)註冊機構所在地;(5)董事會;(6)利潤分配;(7)期限、終止、結算;(8)其他有關問題。

  4、對象的選擇及談判。

  第一,選擇對象的原則。(1)對方必須具備合資的資格。主要指:必須是正常的公司或法人;必須是在某一國家政府登記註冊過的有名稱、有地點、有資本、有專門營業機構的公司或企業。(2)對方的經營領域應與合作項目的經營領域相同或相近。(3)對方應有良好的財務歷史和現狀。第二,選擇對象的途徑與方法:(1)由過去較密切的經濟伙伴發展為共同舉辦公司;(2)通過中介人、銀行政府或信托咨詢機構等來選擇對象。第三.公司組成的談判:(1)談判的對等原則。在公司組建的談判當中,一般必須堅持對等原則。主要是指:A、地位對等;B、要求對等;C、形式對等。(2)談判的技巧:通常的談判技巧主要有:A,退席:欲擒故縱,以退為進;B,雙簧戲:一個人扮演僵硬、固執的角色,另一個人扮演通情達理的角色;C,限時策略:以另有重要任務為藉口,要求對方在期限內答覆,否則中止談判或長期擱置,如一分鐘原則,即在最後一分鐘內,滿足要求就談,否則就中止談判或長期擱置;D,一攬子交易:好壞搭配,要麼全接受,要麼全不給;E,避重就輕:談自己枝節問題,抓對方要害問題;F,折衷調和:以小的讓步換取對方大的讓步;G,切香腸戰術,一次讓一點;越讓越少;H,以別人的競爭條件壓對方,迫使對方以更低的條件就範;1,通過外交壓力等。按照國際上的習慣做法,在談判中.往往是靈活運用不同的談判方法,或者綜合運用幾種不同的談判方法,以求得談判的有利結果。

涉外公司的組織與管理[2]

  1、組織形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形式:第一,獨立的組織結構,這種形式中子公司的自主權很大。第二,國外部的組織結構,這種形式總公司設立國外分部專管國外各子公司的業務。其職能主要是:(1)統管國外商品銷售和投資;(2)監督國外企業的建立和經營;(3)協調國外子公司的活動。第三,全球性組織結構。這種形式分為職能、產品、地區和混合四個部分對子公司進行管理。歐洲許多公司採取這種形式。

  2、組織體制。涉外公司按集中與分散的程式可分為三種體制。(1)“本國中心”體制:以母公司為中心,管理許可權非常集中。(2)“多元中心”體制:以許多分部或國外子公司為中心,管理許可權比較分散。(3)“全球中心”體制:介於上述二者之間,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3、組織機構涉外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包括企業決策機構——董事會;職能執行機構——總經理指揮下的各業務科室;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工會等群眾組織。第一,董事會:董事會是現代企業的集體領導機構,它由合資各方面的股權代表和管理專家組成,是控制企業活動的首腦機構(1)董事會的許可權:一般說,企業的最高權力是由該企業資產所有者控制的。股份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而由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行使職權,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總攬公司大權。(2)董事長:董事長是涉外企業的法人代表,他代表企業對外發生一切經濟關係,一般說,董事長要與企業財產有切身利益關係,要精通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對企業的各項決策有權威性意見。(3)董事會會議:涉外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月至少開一次,保證董事會有效行使決策權力的職能。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並主持董事出席.方能舉行,缺席的董事,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第二,職能執行機構:(1)經理室:經理是企業經營的最高執行者,經理室沒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是由企業的董事會聘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可由合資企業雙方來擔任。根據發展國家合資企業的組織情況,對總經理人員的聘用通常採用四種方法:A、由東道國或外國合資者派員擔任。B、雙方輪流擔任,一般兩年為一期。c、雙方分別指定一個總經理,具有相同的職權和地位。D、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按職能分別任命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資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並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2)其他職能部門: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在總經理室下,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企業各個環節上的生產經營活動。

  4、涉外公司的管理。涉外公司的管理包括多項管理,如計劃管理會計管理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勞動管理稅務外匯管理等。在此,著重論述涉外企業的勞動管理。為了實現本國的勞動政策,並通過吸收外國的先進管理經驗,培養本國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才,各國對外投資公司的勞動關係也多有限制性規定。勞動管理的主要內容是:(1)確定勞動定額和編製勞動定員;(2)編製勞動計劃。在勞動用工制度上,各國對外投資公司對於普通職工或工作人員,一般都雇佣本國公民,這也符合外資一方利用當地廉價勞動力的要求。對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一般對外籍職工的雇佣人數作一定的限制,必須保證有一定比例的本國公民。此外,公司有權自主雇佣、解雇、處分自己的職工,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確定本公司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生活福利等事項。

涉外公司的合併、解散和清算[2]

  1、涉外公司的合併和組織變更。(1)公司的合併。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式,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合併成一個公司的行為。合併可以是一個公司吸收另一個公司。也可以是兩個公司同時解散,形成一個新的公司。a.合併的程式包括制定合併契約、股東大會批准、合併股份、移交財產、到登記機關登記、公告等內容。b.合併的效力體現在:合併公司的變化(原公司解散、新公司出現),股東的收容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三個方面。c.合併程式存在瑕疵時,法院可以依一定程式宣佈合併無效。(2)公司的組織變更。變更是指不中斷公司法人資格,而將某一類型的公司變為另一類型公司的行為。法律認可下列變更:無限公司變為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變為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變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為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變為股份有限公司。

  2、涉外公司的解散。解散是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行為。解散並不意味法人資格隨即消滅,因為公司不同於自然人,在清算完結之前,仍視為法人資格的存續,但權力能力受到限制,一般應停止業務和積極活動,待清算完畢,法人資格即徹底消滅。涉外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散:(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資一方不履行關於合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受自然災害、戰爭等因素影響,造成嚴重損失,使企業無法再繼續經營;(5)’合資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已無發展前途;(6)合資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合資企業因合資期限屆滿J酊解散者.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清書,報請審批機關批准。因不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致使合資企業解散的合資方,要對合資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涉外公司的清算。清算是終結解散公司法律關係、消滅解散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清算可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律清算兩種情況。任意清算可以按照章程所定或全體股東的意見進行。可以不按法律規定的方法處理公司財產。任意清算只適用於人合公司(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法定清算適用於任何公司,它要求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清算。法定清算又可分為普通清算特別清算。特別清算是一種破產預防制度,始終處於法院的嚴格監督之下,必要時,法院可以實行特別的強制處分。涉外公司宣告解散時。一般應該組成清算委員會.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戰員由企業董事會提出。合資企業清算程字和原則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要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或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執行.,在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全權代表企業起訴和應訴。合資企業實施清算時.首先要以資產償付債務。合資企業資產能夠抵償債務時.要如數償付債務;合資企業資產無法抵償債務時.清算委員會要根據資產和債務的比例,確定償還債務的百分比。合資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按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二其資產凈額或剩餘財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殖部分,應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合資企業清算工作結束時,清算委員會要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交銷營業執照公司在交銷營業執照後,應立即撤離東道國。

參考文獻

  1. 1.0 1.1 江平 李國光主編 李明良 周剛 李立勇副主編.最新公司法疑難釋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
  2. 2.0 2.1 2.2 謝西慶主編.涉外經濟管理.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02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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