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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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Foreign-related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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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公司[1]
涉外公司是指有其他国家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投资或由其独立投资,并依照投资输入国的法律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涉外公司的法律特征[1]
涉外公司的概念只是一般的描述,其外延较广泛,如通常所说的外资投资公司、多国公司(跨国公司)、外国公司等类型的公司均可归入涉外公司的范畴。这类公司具有明显的涉外性和跨国性,因而,对公司活动惯例的要求更为迫切和明湿,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1、涉外公司的主要形式。从举办公司时出资的方式和合作的方式来看,涉外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形式:①合资经营公司一合资经营公司是当前国际投资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指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此种公司形式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和实行。②外资独资公司——外资独资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是指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法人组织。其明照特征是投资者的单一性。它与一般的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不同,后者依据本国法律而设立.而外资独资公司则是依资本输入国的法律设立的。外国投资公司是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较之其他投资形式更具有稳定性和全面性。对接受投资国而言,外资投资公司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扩大出口、创取外汇、培养涉外人才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因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2、涉外公司的法律特征——涉外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①有其他国家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投资或由其独立投资。涉外公司必须具有国际投资的特点,且由不同国家之问的投资而形成的企业组织,出资方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的组织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和方式联合投资,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②涉外公司本身是一种企业组织。国际投资是多种多样的,涉外公司是其中的重要形式,主要通过投资组成一个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不同于国际贷款和普通的投资合同。③涉外公司具有法人地位。④涉外公司的投资者参加经营管理,与证券投资或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区别。⑧涉外公司依照接受投资国的法律而设立。为了指导涉外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有效地保护外资一方和本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输入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国大都对涉外公司作r令面的法律规定.并由此形成r一整套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统一公司法;第二,单行外国投资公司(企业)法;第三,统一的外资法或外国投资法;第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条例。
涉外公司的建立[2]
1、投资的股权参与形式。
股权参与(或称股权拥有)是指涉外公司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新建企业和收买、参与当地企业的股份)中所占股权的比重.一般拥有四种类型:
(1)全部拥有——母公司在其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的比重为95%以上;(2)多数拥有——母公司在其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的比重为50~94%之间;(3)对等拥有——母公司在其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的比重为49%以下。涉外公司都有自己的股权策略,股权的确立来自两方面的影响:(1)母公司的股权策略;(2)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就涉外公司而言,其通常的股权策略包括:(1)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市场上有优势地位的母公司在股权上比较强硬,要求全部拥有和多数拥有的较多;(2)技术比较先进,东道国又比较需要的,多数拥有、甚至联合举办合营企业;(3)技术不太先进、产品和技术相对过时的中小型公司,或是新进入国际市场的涉外公司,一般是少数股权拥有。欧美公司在对外投资中要求全部拥有和多数拥有的比例较高,日本则较低。此外。还有一种以契约式经营为特点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一种合伙关系;(2)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3)双方投资不折成股份,双方按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分取利益,并各自纳税;(4)它在管理上不设董事会,一般只设管理委员会。可见,合作企业不直接涉及股权参与问题,但是从公司设立角度看,与涉及股权参与形式的企业具有相同性质,故在此一并论述。
2、非股权安排形式。
这种形式在70年代后兴起,并被逐步接受和广泛采用。非股权安排形式主要是指涉外公司在东道国的公司中不参与股份,而是通过与股份没有直接联系的技术、管理、销售渠道,为东道国提供各种服务等,从中得到相应的利益,达到相应的目的。其特点如下:(1)风险小;(2)灵活性强;(3)普遍性增大。非股权安排形式具体分为如下几种形式:①许可证合同(特许证合同)方式:这种方式分为许可证贸易(一次付清)和许可证合同。其特许权使用费从产品销售的利润中提成。②管理合同(经营合同):这种方式拉美国家一般称为风险合同,中东国家称为工作合同。它分为全面经营管理(包括技术管理、商业管理、行政管理等)和技术管理(由外国技术公司、外国技术人员或第三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单一的技术管理)。⑧产品分成合同:这种方式起承包商作用,并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分享的比例和设备归东道国政府所有的期限。④技术协助合同:这种方式是指只提供某种技术服务,不享有企业主权、销售责任,技术人员在东道国主管下进行服务,只取得特别服务费。⑤经济合作(又称工业合作):它有以下几种合作方式:其一,提供成套项目或提供出租厂房(交钥匙方法),以产品、原料等作为偿付;其二,承包合同或转包,如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其三,生产协作和专业化;其四,联合销售、提供技术、共同销售、共同分享;其五,联合投标,双方都有技术,向第三方投标。
3、组建涉外公司的文件。
根据许多国家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建立必须提交三个基本文件:协议、合同、章程。下面分述之。第一,协议:是指投资者与东道国在原则性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形成的初步文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国家可以不要协议。协议一般由合资各方指派的负责人参加谈判并签定,内容通常是原则性的。主要包括:(1)子公司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2)资本总额、投资比例、出资方式;(3)产销原则;(4)管理机构的组成;(5)技术引进及补偿办法;(6)利润的分配方式;(7)今后谈判的计划和安排。第二,合同:合同是指进一步谈判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合资各方的全名称谓、注册的国家、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3)子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4)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方式、期限;(5)各方责任;(6)技术转让;(7)产品销售;(8)董事会的组成及人事任免;(9)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立;(10)设备购买;(11)合营期限;(12)期满后财产处理;(13)合同修改、变更及解除;(14)违约责任和处罚;(15)不可抗力情况的说明;(16)适用法律;(17)争议及解决办法;(18)合同生效。第三,章程: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之行为准则,它对公司的经营目的、范围、组织机构等都给予了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2)目的、所营事业;(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4)注册机构所在地;(5)董事会;(6)利润分配;(7)期限、终止、结算;(8)其他有关问题。
4、对象的选择及谈判。
第一,选择对象的原则。(1)对方必须具备合资的资格。主要指:必须是正常的公司或法人;必须是在某一国家政府登记注册过的有名称、有地点、有资本、有专门营业机构的公司或企业。(2)对方的经营领域应与合作项目的经营领域相同或相近。(3)对方应有良好的财务历史和现状。第二,选择对象的途径与方法:(1)由过去较密切的经济伙伴发展为共同举办公司;(2)通过中介人、银行、政府或信托咨询机构等来选择对象。第三.公司组成的谈判:(1)谈判的对等原则。在公司组建的谈判当中,一般必须坚持对等原则。主要是指:A、地位对等;B、要求对等;C、形式对等。(2)谈判的技巧:通常的谈判技巧主要有:A,退席:欲擒故纵,以退为进;B,双簧戏:一个人扮演僵硬、固执的角色,另一个人扮演通情达理的角色;C,限时策略:以另有重要任务为借口,要求对方在期限内答复,否则中止谈判或长期搁置,如一分钟原则,即在最后一分钟内,满足要求就谈,否则就中止谈判或长期搁置;D,一揽子交易:好坏搭配,要么全接受,要么全不给;E,避重就轻:谈自己枝节问题,抓对方要害问题;F,折衷调和:以小的让步换取对方大的让步;G,切香肠战术,一次让一点;越让越少;H,以别人的竞争条件压对方,迫使对方以更低的条件就范;1,通过外交压力等。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在谈判中.往往是灵活运用不同的谈判方法,或者综合运用几种不同的谈判方法,以求得谈判的有利结果。
涉外公司的组织与管理[2]
1、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独立的组织结构,这种形式中子公司的自主权很大。第二,国外部的组织结构,这种形式总公司设立国外分部专管国外各子公司的业务。其职能主要是:(1)统管国外商品销售和投资;(2)监督国外企业的建立和经营;(3)协调国外子公司的活动。第三,全球性组织结构。这种形式分为职能、产品、地区和混合四个部分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欧洲许多公司采取这种形式。
2、组织体制。涉外公司按集中与分散的程序可分为三种体制。(1)“本国中心”体制:以母公司为中心,管理权限非常集中。(2)“多元中心”体制:以许多分部或国外子公司为中心,管理权限比较分散。(3)“全球中心”体制:介于上述二者之间,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组织机构。涉外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企业决策机构——董事会;职能执行机构——总经理指挥下的各业务科室;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工会等群众组织。第一,董事会:董事会是现代企业的集体领导机构,它由合资各方面的股权代表和管理专家组成,是控制企业活动的首脑机构(1)董事会的权限:一般说,企业的最高权力是由该企业资产所有者控制的。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总揽公司大权。(2)董事长:董事长是涉外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一切经济关系,一般说,董事长要与企业财产有切身利益关系,要精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企业的各项决策有权威性意见。(3)董事会会议:涉外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开一次,保证董事会有效行使决策权力的职能。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并主持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缺席的董事,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第二,职能执行机构:(1)经理室:经理是企业经营的最高执行者,经理室没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是由企业的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可由合资企业双方来担任。根据发展国家合资企业的组织情况,对总经理人员的聘用通常采用四种方法:A、由东道国或外国合资者派员担任。B、双方轮流担任,一般两年为一期。c、双方分别指定一个总经理,具有相同的职权和地位。D、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职能分别任命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资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总经理室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各个环节上的生产经营活动。
4、涉外公司的管理。涉外公司的管理包括多项管理,如计划管理、会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劳动管理、税务和外汇管理等。在此,着重论述涉外企业的劳动管理。为了实现本国的劳动政策,并通过吸收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培养本国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各国对外投资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多有限制性规定。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确定劳动定额和编制劳动定员;(2)编制劳动计划。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各国对外投资公司对于普通职工或工作人员,一般都雇佣本国公民,这也符合外资一方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的要求。对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般对外籍职工的雇佣人数作一定的限制,必须保证有一定比例的本国公民。此外,公司有权自主雇佣、解雇、处分自己的职工,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生活福利等事项。
涉外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2]
1、涉外公司的合并和组织变更。(1)公司的合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可以是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也可以是两个公司同时解散,形成一个新的公司。a.合并的程序包括制定合并契约、股东大会批准、合并股份、移交财产、到登记机关登记、公告等内容。b.合并的效力体现在:合并公司的变化(原公司解散、新公司出现),股东的收容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三个方面。c.合并程序存在瑕疵时,法院可以依一定程序宣布合并无效。(2)公司的组织变更。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而将某一类型的公司变为另一类型公司的行为。法律认可下列变更:无限公司变为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变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为股份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2、涉外公司的解散。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并不意味法人资格随即消灭,因为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在清算完结之前,仍视为法人资格的存续,但权力能力受到限制,一般应停止业务和积极活动,待清算完毕,法人资格即彻底消灭。涉外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资一方不履行关于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受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使企业无法再继续经营;(5)’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已无发展前途;(6)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资企业因合资期限届满J酊解散者.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清书,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因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致使合资企业解散的合资方,要对合资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涉外公司的清算。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律清算两种情况。任意清算可以按照章程所定或全体股东的意见进行。可以不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处理公司财产。任意清算只适用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法定清算适用于任何公司,它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法定清算又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特别清算是一种破产预防制度,始终处于法院的严格监督之下,必要时,法院可以实行特别的强制处分。涉外公司宣告解散时。一般应该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战员由企业董事会提出。合资企业清算程字和原则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或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全权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资企业实施清算时.首先要以资产偿付债务。合资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时.要如数偿付债务;合资企业资产无法抵偿债务时.清算委员会要根据资产和债务的比例,确定偿还债务的百分比。合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殖部分,应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合资企业清算工作结束时,清算委员会要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销营业执照公司在交销营业执照后,应立即撤离东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