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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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委员会(Liquidation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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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委员会是指在清算期间全面负责各项清算事务的机构。其组成人员至少为3人,并推举主任1人。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派董事,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专门人员,并要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经董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处理具体清算事务。[1]
清算委员会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清算委员会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一般有票据交换所、清算中心、清算协会等类型。如为金融机构提供票据交换与清算服务的票据交换所,是最传统、最典型的清算委员会,随着现代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票据交换所已经广泛地实现了票据交换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另外,不同国家的清算委员会在经营者、业务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既有私营的,也有政府或货币当局组建的;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国范围的;既有只提供国内清算服务的,也有提供国际性清算服务的协会组织,等等。
清算委员会一般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并需交纳会员费。在很多国家,中央银行通常作为清算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直接参与清算支付活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央银行不直接加入清算委员会组织,但对其实行监督、审计,并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各国的主要清算委员会通常拥有并经营支付系统,通过支付系统的运行实现清算。
普通清算的清算组织是由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组成的清算委员会,但在清算期间,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企业有关清算的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最少应由3人组成,清算委员会的成员既可以由企业权力机构从权力机构的成员中选任,也可以聘任权力机构之外的有关专业人士;清算委员会的主任由权力机构任命。特别清算的清算组织是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是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是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是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2.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有关报表;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企业债权和清偿企业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款项(含注册资本中未人资或虚假人资部分);
7.分配剩余财产;
8.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9.办理有关注销企业登记事项;
10.办理其它清算事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2]
①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按清算程序和原则,制定清算计划及方案。
②清理企业财产:全面清查各项财产、物资,鉴定新旧成色,评估计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③全面清查,清理债权和债务,催收追索债权,偿还债务。
④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尚未缴纳的出资。
⑤清结纳税事宜以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偿还欠交国家税款,查明呆滞及虚欠帐目的原因,并提出呆滞帐目处理意见及剩余财产物资的分配方案。
⑥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并处理好经营中各项遗留问题和其他方面(如伤残、离退人员)问题的善后工作方案等。须要注意的是,清算委员会在发现企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入按破产程序进行清算。